規範縫隙-基本問題
Date Issued
2004
Date
2004
Author(s)
DOI
922414H002022
Abstract
本文是一篇探討規範性(normativity)的論文。規範性是法理學的基礎問題之
一,但卻困擾學界良久。曾經提出過制裁理論來探討規範性的Kelsen ,到了晚
年似乎更深刻地看到了規範性問題的複雜性,因此認為我們不可能給規範性任何
精確的定義。但是這種謹慎保守的態度當然無法阻止學者繼續探討規範性的意
義。許多新的理論被相繼提出,本文亦可視為此等努力當中的一點嘗試。
本文的第二部分,將簡短說明闡述規範性的三個主要理論模式:制裁論、規
則論與證立論,並作一初步的綜合檢討。在第三部分中,筆者將提出規範縫隙的
概念,並簡述對規範縫隙的一般性分類。在第四部分中,則嘗試由服從論的援引
縫隙問題著手,發展規範縫隙理論與前述規範性理論模式,尤其是證立論,之間
的對話可能性。接著在第五部分裡,將藉由意義指涉結構的不完整性,分析說明
對規範相對人的空位召喚,因為這是規範顯現出意義(making sense)的必要條
件。一個顯現出意義的規範性,並不侷限於有拘束力的一邊,反而是同時標示出
「拘束/不拘束」的兩側,而召喚著理解後的相對人再進入(re-entry)到這兩側
中的一側。在這種觀點下,規範性不等於拘束力,而是使得自由主體得以弔詭方
式成立的條件及其運作結構。結論部分則綜合指出,規範性就是規範縫隙,規範
縫隙就是透過空位召喚、進駐與二元擺盪等運作,使得虛址主體得以浮現為自由
主體的意義結構不完整性。而法律此等權威的規範性,則是控制其他規範性的二階規範性。
一,但卻困擾學界良久。曾經提出過制裁理論來探討規範性的Kelsen ,到了晚
年似乎更深刻地看到了規範性問題的複雜性,因此認為我們不可能給規範性任何
精確的定義。但是這種謹慎保守的態度當然無法阻止學者繼續探討規範性的意
義。許多新的理論被相繼提出,本文亦可視為此等努力當中的一點嘗試。
本文的第二部分,將簡短說明闡述規範性的三個主要理論模式:制裁論、規
則論與證立論,並作一初步的綜合檢討。在第三部分中,筆者將提出規範縫隙的
概念,並簡述對規範縫隙的一般性分類。在第四部分中,則嘗試由服從論的援引
縫隙問題著手,發展規範縫隙理論與前述規範性理論模式,尤其是證立論,之間
的對話可能性。接著在第五部分裡,將藉由意義指涉結構的不完整性,分析說明
對規範相對人的空位召喚,因為這是規範顯現出意義(making sense)的必要條
件。一個顯現出意義的規範性,並不侷限於有拘束力的一邊,反而是同時標示出
「拘束/不拘束」的兩側,而召喚著理解後的相對人再進入(re-entry)到這兩側
中的一側。在這種觀點下,規範性不等於拘束力,而是使得自由主體得以弔詭方
式成立的條件及其運作結構。結論部分則綜合指出,規範性就是規範縫隙,規範
縫隙就是透過空位召喚、進駐與二元擺盪等運作,使得虛址主體得以浮現為自由
主體的意義結構不完整性。而法律此等權威的規範性,則是控制其他規範性的二階規範性。
Subjects
normativity
normative gaps
authority
legitimacy
obligation
obey
justification
reason
freedom
subject
meaning
structure
Publisher
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暨研究所
Type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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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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