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繼受與傳統融資活動—以合會與當鋪在台灣的法律發展軌跡為中心
Date Issued
2005
Date
2005
Author(s)
陳宛妤
DOI
zh-TW
Abstract
在近代金融體制發達的21世紀,傳統的借貸方法在台灣依舊興盛,如標會活動、上當鋪、向地下錢莊借錢等等,這樣一個被經濟學者稱為「金融雙元」的現象,本文嘗試以一個法律史的角度來切入。
法律史的研究,首先需要瞭解法規範之演變,由於臺灣特殊的歷史,在進入近代國家的型態後,也就是自日治時期開始,一直是處於繼受近代歐陸法律的狀態。如果說法律繼受的過程中,法律文化與價值的衝突是無法避免的,那麼,合會與當舖的發展將會是臺灣在繼受近代歐陸式財產法過程中,一個有趣的觀察對象:從摸索走向明確的法律定位。
本文先簡要介紹在近代西方法進入台灣之前,台灣融資借貸活動之形成與發展,目的在凸顯日後近代西方法體制的進入,將對這些傳統融資活動有著不同的定位,幾乎所有傳統融資活動都被這套新法制所順利吸納,唯獨合會與當鋪的收當關係,卻處於一個不明確的尷尬地位。接著分別論述近代國家下合會與當鋪業收當關係之法律發展;最後再從一個法律繼受的視角,實際以合會與當鋪收當關係為例,整體地來看台灣繼受近代歐陸式民事財產法的過程,特別是,當這套近代西方法面對自身所無法順利規範的傳統融資活動時,這套法律是如何做出回應的。
本文認為,正是這些處於近代西方法律「邊緣」的事物,才能更清楚看到法律與社會的互動情形,而這兩個的互動情況,更直接影響到法律繼受邁向本地化的結果,合會與當鋪收當關係是最好的例子。然而法律繼受本地化後,法概念整體的架構,仍是近代歐陸法,也就是韋伯所說的形式理性法律並未改變,法律文化與價值的衝突在本地化後,依舊是存在的,因此即使在修法後,當此類紛爭發生時,身為執法者可以做的,就是回頭看清過去曾有之歷史,然後謙卑的面對。
Subjects
法律繼受
傳統融資活動
當鋪
當
質權
法律史
民事財產法
民間習慣
尊重舊慣
賴母子講
日治時期
收當關係
營業質
質舖
質屋
公設質舖
公營當鋪
動產質借
借款免留車
中小企業銀行
回贖
流當
典當
民法物權編修正
當鋪業法
舊慣立法
習慣法
the history of law
reception
tranditional finance
civil law
Type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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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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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
23.31 KB
Form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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