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平倉沖銷時的行為義務——評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1號民事判決
Journal
台灣法律人
Journal Issue
23
Start Page
128
End Page
139
ISSN
2789-4908
Date Issued
2023-05
Abstract
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金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係源自罕見的負油價期貨事件,突顯出期貨經紀商對客戶之交易部位進行平倉沖銷時,其所應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行為標準。現行期貨法令對期貨商在平倉沖銷時的行為標準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藉由與英國法院類似判決的比較,本文認為期貨商在平倉沖銷時的善良管理人義務,其標準應為是否已依合約約定出現有權必須為客戶平倉結算的狀況,以及行為是否符合市場實務運作標準,但期貨商並無義務為客戶極佳化平倉沖銷時的價格或時間。
Subjects
期貨;消費糾紛;負油價;期貨經紀商;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Type
journal artic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