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徭役與公費之間:明代江西地方公費收支結構變遷與一條鞭法改革
Journal Issue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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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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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ISSN
1607-5994
Date Issued
2020
Author(s)
Abstract
本文通過考察江西地方公費的收支結構與變遷軌跡,探索明代地方財政的運行原理,解讀明代地方財政的結構性特徵。江西里甲銀的派徵雖在景泰年間已經出現,但辦納全由里長負責,官府不直接掌控基層的財政數據。正德、嘉靖之際,地方政府將財政觸手深入到基層社會,開始按照丁糧核算民戶資產,均平派徵里甲銀,這是地方財政得以確立的基礎。但直到嘉靖十五年(1536),主要公費項目陸續編入「里甲規則」文冊以後,地方公費體系才初步確立,冊籍和貨幣成為官府管理財政公費的主要手段。通過對地方政府日常辦公接待公費、儀典公費以及夫馬差船等項目實際支辦方式的考察可知,江西各府縣仍有大量公費項目由職役群體「自行辦納」,徭役的附帶性財政責任很重。坊里長、鋪戶攜銀買辦的項目,往往因公費支出的定額限制,再次出現買辦徭役化的情況。所以,地方公費銀納化並不一定取代舊有財政辦納中的徭役因素,貨幣、徭役等多手段並用是明代地方財政體現出來的特點。一條鞭法中清理隱性財政負擔、革除職役群體的中介作用更多體現出中央財政的集權行為,觸及了地方群體的既得利益。因而,地方政府並未全然拋棄「貨幣+徭役」的財政模式,這是「鞭外有鞭」情況反復出現的根本原因。
Publisher
明代研究
Type
journal artic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