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ourse Theory and Constitutional Rights
Date Issued
2007
Date
2007
Author(s)
Cheng, Yuan-Chung
DOI
zh-TW
Abstract
本文的目的,在於整理Habermas和Alexy由言說理論出發,證成現代法體系之基本權規範的過程,並比較兩人對於言說理論法權模式之若干不同看法。因此以下討論主要分為兩個部分:
(一) 第二章先說明Habermas和Alexy如何互補地完成基本權論證。Habermas主張,若要在現代社會完成良好的社會整合,就必須將言說結構制度化(institutionalize)為法體制。在制度化過程裡,言說原則會同時轉化為民主原則和權利體系(the system of rights)。然而這樣的說明仍是不足的,因為除非言說結構本身就帶有權利雛形,否則制度化並不足以產生基本權規範。Alexy承繼言說結構體須制度化為法體制的主張,進一步證明言說結構在一定條件下必然會產生權利雛形,完成言說理論的基本權論證。
(二) 第三章則逐一分析兩人對於三個問題所發生的不同看法。這三個問題依舊環繞於言說理論與基本權,可視為是關於「言說理論所證成之基本權規範如何依據言說理論適用」的問題,亦是檢驗言說理論法權模式的試金石:
1. 第一個問題是關於基本權的解釋與適用。Habermas認為,Alexy將基本權原則轉化為可衡量的價值是錯誤的方法論,使權利體系陷於危機。他自己則提議以融貫詮釋取代利益衡量。本文將回顧被泛稱為利益衡量的原則理,證明Habermas的批評不但有所誤解,而且融貫詮釋和原則衡量是可以相容的兩種思考方式。
2. 第二個問題是關於基本權與民主體制的衝突與協調。Alexy認為,言說理論奠定的基本權並不能如Habermas所說,從此免於公自主性(public autonomy)與私自主性(private autonomy)的矛盾。本文將以Alexy的批評為起點,評估言說理論提供的法權模式可能為體制設計帶來什麼啟示。
3. 第三個問題則關於言說理論的基礎命題。Habermas認為整個法體制應包含道德(moral)、實用(pragmatic)和倫理(ethical)言說,但Alexy的特案命題卻將法律(legal)言說視為道德言說受限於體制的特案,使法律從屬於道德。表面上這是法與道德的古典問題,但若進一步抽絲剝繭,我們將發現兩人的爭論其實涉及對言說理論的不同理解,更暴露出言說理論的先天弱點。本文將嘗試初步地釐清問題所在,並說明,若是要稍微修正言說理論法權模式或程序性法典範,基本權在法體制裡的地位將更形重要。
Subjects
哈伯瑪斯
雅列西
言說理論
自主性
正當性
程序主義法典範
基本權
人權
事實性
有效性
真理
普遍語用
以言行事
溝通行動
施為性矛盾
正確性宣稱
普遍性實踐言說
證立性言說
適用性言說
Habermas
Alexy
discourse theory
autonomy
legitimacy
proceduralist paradigm of law
constitutional rights
human rights
facticity
validity
truth
social integrity
universal-pragmatic
illocutionary
communication
performative contradiction
claim to correctness
popular sovereignty
general practical discourse
discourse of justification
discourse of application
Type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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