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阻與拍搜」的法律問題
Date Issued
2001
Date
2001
Author(s)
王兆鵬
DOI
892414H002037
Abstract
警察勤務條例第11 條規定「檢查、盤
詰、臨檢、路檢、盤查」為警察之勤務。
警察為維持社會治安與秩序,確實應被賦予此權力,應無疑問。惟警察行使此種權力,不失為對人民
權利的限制,所關心者為警察於何時得行
使此一權力?警察是否得任意的對任何人
為「檢查、盤詰、臨檢、路檢、盤查」?
當警察在執行此種勤務時,人民在「短暫」
的時間內,不得自由離去,且警察會要求
人民提出證件或接受檢查,因此就某個程
度而言,已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權,侵犯
人民的隱私權。行動自由及隱私權皆為憲
法之基本人權,依憲法第23 條規定,非必
要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因此,警察似不得
任意對任何人執行此種勤務,惟遍查警察
勤務條例及相關法規,皆未規定警察於何
時得對人民為此種勤務的執行,有關人民
隱私及行動自由的保障規定並不明確。
同樣有許多相關的重要法律問題,在
警察勤務條例皆未提出明確規範,易造成
執法的模糊,對人民的基本人權,不能有
適切的保障。例如,當警察執行上述各勤
務時,是否應有時間的限制,換言之,警
察得「暫時」剝奪人民自由的時間有多長?
又警察執行勤務時,是否有權命令人民提
出身份證件?警察為保護自己的安全,是
否有權搜索人民身體(或僅能拍觸衣服外
部)以發現兇器?若人民對警察上述勤務
的執行予以拒絕或不理,其法律效果為
何,警察是否得因此逮捕人民,人民是否因此應受處罰1 ?凡此種種疑問,在警察的
勤務中幾乎隨時發生,但遍查我國法律,
對此皆未規定。
上述的問題,美國法將其歸類為「攔
阻與拍搜」(Stop and Frisk ),美國法認
為警察在執行此種勤務時,只能對人民攔
阻(stop ),但不得對人民為逮捕(arrest ),
只能對人民身體外部為拍觸(frisk ),但
不得對人民為搜索(search )。美國法對此
類問題,有非常多的論文討論警察的權力
與人民的權利應如何均衡,有非常多的判
決就具體的個案判斷,各個州又常有不同
的立法例,非常有參考的價值。
本計劃針對以上提出的問題,自理論
層面提出應有的解決之道,引用美國法就
此部分的論述及判決予以分析作為借鏡,
就此問題提出理論基礎,並積極的建議我
國所應有的法律規定,庶能略為填補我國
此部分法律及論述的欠缺。
Publisher
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暨研究所
Type
report
File(s)![Thumbnail Image]()
Loading...
Name
892414H002037.pdf
Size
141.02 KB
Format
Adobe PDF
Checksum
(MD5):1ffe2a67d75ab7fa39485e66ad7965a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