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差異與容忍限度
Date Issued
2000-07-31
Date
2000-07-31
Author(s)
DOI
892411H002019
Abstract
一般認為,容忍原則是自由主義民主政治(liberal democracy)最重要的原則,
羅爾斯(John Rawls)在他的《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一書,開宗明義
地說明他要處理的基本問題有二,第一個是:什麼樣的正義觀念最適合於描述社
會是自由平等公民,以其完整一生參與社會的公平合作?第二個問題就是有關容
忍原則,由於民主社會政治文化的特點是:存在對立且不可妥協的學說,在這些
不同的宗教、道德和哲學學說中,有許多是極為合理的主張,羅爾斯認為這些合
理學說之間的歧異,是人類理性能力在自由制度下長期運作不可避免的結果,因
此羅爾斯的第二個問題是:在合理多元(reasonable pluralism)是自由體制不可避免
的結果之既定事實下,容忍的基礎是什麼?1換句話說,為什麼自由社會成員彼
此之間在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上如此分歧,卻仍然願意維持一個正義而且穩定
的民主社會?2羅爾斯正義理論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夠建構一個各種不同
主張的人,都可以共同接受的公共體制,而且使生活在其中的任何成員,都是以
自由、平等公民的身分和其他人公平合作。所以羅爾斯認為他的正義觀念是一個
政治的(political)觀念,3是自由社會中所有不同的學說和主張的人,基於公共理
由(public reason)所形成的共享觀念,因此這個觀念所導出的價值和規範,成為個
人特殊價值觀的一個限制。換句話說自由社會的多元和差異,必須在社會正義可
允許的範圍之內,只要不違反共享的正義觀念,每一個成員都可以自由地追求自
己的生命理想和獨特的生活方式,也就是說,政府不應該指導其人民如何過活。
Subjects
文化差異
容忍限度
羅爾斯
Publisher
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暨研究所
T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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