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pital Structure and the Regulation of Disclosure(公司之資本結構與公開揭露制度)
Journal
臺大法學論叢
Journal Volume
25
Journal Issue
4
Pages
279-319
Date Issued
1996
Author(s)
Abstract
在強制公開已成爲政府規範資本市場之主要方法的今日,如何設計一套兼顧保護投資人及促進市場效率的公開內容實乃決定整個規範成敗的關鍵。本文主要目的是跳出傳統法律界對此一問題的觀察方式而嘗試剖析金融及經濟學者對資本結構的見解,進而指出對公司而言公開發行證券僅屬其籌措營運資本的方式之一。公司就不同取得資金方式中爲選擇時,主要考慮因素之一爲成本問題,亦即公開發行證券所致之成本爲重要原因。同樣地,投資人在爲證券投資時所關心者不外乎圍繞著風險及投資報酬。這兩者(公司及投資人)各自的考量彼此間具有互動的關係。也因此,究竟不同的資本結構是否帶動不同的公司價值,便形成一個關鍵而有趣的問題。 公司資金的來源不外爲「舉債」或「發行股份」。這兩者間的比例即所謂資本結構。傳統的見解認爲不同結構的選擇會產生不同的成本及利益,是以公司在分析後會做一個最適比例以謀求最大利益。然而Modigliani及Miller (M & M)持相反見解。基於在完美市場且不乏競爭的假設下,他們主張任何不同比例資本結構對於公司整個財產評價(公司現值)並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在M & M剛提出這個新理論時,並未考慮稅賦的影響力,而招致了傳統主張者的猛烈抨擊,其後他們再次聯合發表以修正先前理論。這次他們假設就舉債或發行股份而言(即利息之收入或股息之取得),個人的稅率相同。於是根據其新公式,不同資本結構產生不同的公司現值,而最大利益點出現於可借之債的極致。 稍後Miller發表個人的新理論,這次他重回原先的主張,但承認不同稅賦確可帶來利益,只是公司賦稅上的利益全然被個人稅賦上的損失給抵銷了。 較爲人所接受的應該是Brealy及Myers的見解。他們一方面批評了M & M的基本稅賦假設並不正確,另一方面提出資產結構等六項因素均可能影響一個公司爲資本結構的選擇因其對於公司現值均有決定性。換言之,不同成本會有不同公司現值。 最後本文並探討「最初公開發行(IPO)」普遍折價的原因而得出資訊的不對等(即並非所有投資人均有等量的資訊)會影響籌措資金的成本,也因此公開內容究竟該涵蓋那些資訊,公開方式及公開時點,便都與公司支出成本息息相關並可能促使其爲不同之選擇。
Type
journal artic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