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Issues under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Mechanisms: Some Implications
Date Issued
2011
Date
2011
Author(s)
Lu, Shang-yun
Abstract
環境污染與高度開發可能侵害居住於環境中人民之具體權利,環境議題下的人權保障,因此成為另一塊環境法研究之重點領域。而台灣近來備受矚目之環境爭議事件,在2009年兩大人權公約施行法通過後,蘊含於其中之人權保障要求更應被重新檢視。本文的問題意識,乃由人權法之角度,藉由國際人權法規範與機制運作之方式,探討環境議題於國際人權法體系下是否(以及如何)被彰顯、又是透過何種人權來予以主張?而除了人權保障外,國際人權機制面臨環境議題,是否有其他政策或利益協調上之考量?最終,本文希望嘗試回答一個問題:國際人權機制處理環境議題的優勢或可能的限制為何?
從上述問題意識出發,本文挑選主要之國際人權法作為研究素材,並分析其規範主體以及監督機制,探討在這些主要人權機制的運作下,環境議題是否(以及如何)於具體案例中被討論或處理,而這些案例背後又代表了何種意義。在全球化法律發展的趨勢下,有些內國法院也可能直接或間接的運用國際人權法來處理環境議題。美國聯邦法律中的《外國人侵權行為法》(Alien Tort Claims Act,簡稱ATCA)就是一個具體的例子,也因此有納入研究的必要。整合此兩部分之討論,對國際人權與環境之議題也才能有更完整的理解與掌握。
本文首先指出,以國家為規範對象之國際人權法,其執行監督機制之組織主要為法院或委員會,部分國際人權機制甚至讓法院與委員會同時併行運作。本文並認為,於個案審查時,由於委員會得以搭配其他之監督方式,對於國際人權法的實踐有特殊之影響效果。此外,本文進一步討論人權規範中與環境相關的權利內涵,並輔以相關人權委員會對公約規範之一般評議。評議中就如何透過國家保障人權之角度要求環境品質的維護,皆有詳盡之說明,環境作為人權保障之前提,也因此變成國家之積極義務。
對於人權規範之釐清,更明顯地反映於本文所選取之案例。本文觀察15個環境人權案例並加以歸納分析。本文認為,案例所彰顯之三項特色恰好回應了國際人權法體系處理環境議題,於機制面、權利面以及規範面之界限與發展空間。三大特色分別為:第一,生命權、原住民相關權利,例如文化權和自決權,與家庭生活及隱私權於環境人權案件中最容易被認可,法院或委員會於論述當中亦努力澄清環境與人權之關係。委員會審查結論有時雖未能明確指出環境與人權侵害之關聯,但其目的在於給予國家自行改善之空間,並配合委員會後續彈性監督模式之運作,以達環境人權保障與政策執行之平衡。更可以促使委員會為政策面環境人權保障之要求。第二,面臨環境議題時,國際人權機制可能尊重國家的裁量權,讓國家得以維持既定之經濟開發政策,因而壓縮實體之人權保障,此時正好凸顯程序性人權保障之必要性。藉由落實程序權利保障,始能讓可能之後續實體權利侵害降至最低。第三,案例顯示環境問題大都由私人企業造成,但不因此內國政府就可以卸責,內國政府仍必須透過立法、政策以及具體措施來防免這些私人的侵害,倘若內國政府欠缺這些具體作為,對於人權受損的人民仍必須負責。
於探討國際人權法如何處理環境議題後,本文最後並以台灣2008年高雄潮寮空污事件為例,檢視當中是否亦涉及國際人權,例如生命權與健康權之侵害。惟國際人權規範應如何具體適用至本土案例,當中需要更細緻、更脈絡化,並結合比較法之研究,並非本文範圍所及,此則待未來更進一步之發展。本文僅欲於此,希望向來以開發為導向之台灣政府與企業,在兩大人權公約通過後,多加正視環境議題下之人權保障。
從上述問題意識出發,本文挑選主要之國際人權法作為研究素材,並分析其規範主體以及監督機制,探討在這些主要人權機制的運作下,環境議題是否(以及如何)於具體案例中被討論或處理,而這些案例背後又代表了何種意義。在全球化法律發展的趨勢下,有些內國法院也可能直接或間接的運用國際人權法來處理環境議題。美國聯邦法律中的《外國人侵權行為法》(Alien Tort Claims Act,簡稱ATCA)就是一個具體的例子,也因此有納入研究的必要。整合此兩部分之討論,對國際人權與環境之議題也才能有更完整的理解與掌握。
本文首先指出,以國家為規範對象之國際人權法,其執行監督機制之組織主要為法院或委員會,部分國際人權機制甚至讓法院與委員會同時併行運作。本文並認為,於個案審查時,由於委員會得以搭配其他之監督方式,對於國際人權法的實踐有特殊之影響效果。此外,本文進一步討論人權規範中與環境相關的權利內涵,並輔以相關人權委員會對公約規範之一般評議。評議中就如何透過國家保障人權之角度要求環境品質的維護,皆有詳盡之說明,環境作為人權保障之前提,也因此變成國家之積極義務。
對於人權規範之釐清,更明顯地反映於本文所選取之案例。本文觀察15個環境人權案例並加以歸納分析。本文認為,案例所彰顯之三項特色恰好回應了國際人權法體系處理環境議題,於機制面、權利面以及規範面之界限與發展空間。三大特色分別為:第一,生命權、原住民相關權利,例如文化權和自決權,與家庭生活及隱私權於環境人權案件中最容易被認可,法院或委員會於論述當中亦努力澄清環境與人權之關係。委員會審查結論有時雖未能明確指出環境與人權侵害之關聯,但其目的在於給予國家自行改善之空間,並配合委員會後續彈性監督模式之運作,以達環境人權保障與政策執行之平衡。更可以促使委員會為政策面環境人權保障之要求。第二,面臨環境議題時,國際人權機制可能尊重國家的裁量權,讓國家得以維持既定之經濟開發政策,因而壓縮實體之人權保障,此時正好凸顯程序性人權保障之必要性。藉由落實程序權利保障,始能讓可能之後續實體權利侵害降至最低。第三,案例顯示環境問題大都由私人企業造成,但不因此內國政府就可以卸責,內國政府仍必須透過立法、政策以及具體措施來防免這些私人的侵害,倘若內國政府欠缺這些具體作為,對於人權受損的人民仍必須負責。
於探討國際人權法如何處理環境議題後,本文最後並以台灣2008年高雄潮寮空污事件為例,檢視當中是否亦涉及國際人權,例如生命權與健康權之侵害。惟國際人權規範應如何具體適用至本土案例,當中需要更細緻、更脈絡化,並結合比較法之研究,並非本文範圍所及,此則待未來更進一步之發展。本文僅欲於此,希望向來以開發為導向之台灣政府與企業,在兩大人權公約通過後,多加正視環境議題下之人權保障。
Subjects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
ICCPR Human Rights Committe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Margin of Appreciation
Type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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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u-100-R97a2101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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