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 the Regulation of Naturalization and Residence of Spouse-Based Immigrants -- From the Gender Perspective
Date Issued
2006
Date
2006
Author(s)
Kuo, Szu-Chen
DOI
zh-TW
Abstract
2005年國籍法修正在歸化要件中加上「申請歸化者必須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與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一項要件時,引起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移的抨擊,認為這是對女性婚姻移民的歧視。人權團體以及反對國籍法修正的學者對國籍法還有移民法制的批評,大概有如下幾個重點:
1. 國籍是享有基本人權的門檻,沒有國籍基本人權就不受保障。
2. 現行國籍法的條文中歸化的要件過於苛刻。
3. 移民法制必需對婚姻移民另眼看待,給予更優惠的待遇。
相對於此,政府方面的回應是,台灣的移民政策跟其他國家比起來已經好的多了,歸化的規定也沒有比其他國家嚴苛。
兩種相對的說法究竟何者為真?沒有國籍就完全不受保護嗎?歸化的規定究竟是否過於嚴苛?如果我們認為它是嚴苛的,又是為什麼?
再者,這些批評聲浪的背後有一個預設是隱而未見的,那就是:國籍是拯救女性婚姻移民的萬靈丹,有了國籍婚姻移民就可以成為平等自由的公民。然而,本文認為這個假設是容有疑問的。
以上的這些主張都忽略了一件事情:女性婚姻移民是依賴著婚姻而與國家社會發生連結,而這個婚姻在我國的脈絡下,是一個被商品化的婚姻,是一個不對等的婚姻權力結構,女性婚姻移民是被婚姻所支配的。婚姻是一把兩面刃,它可以是必須優惠女性婚姻移民的強力佐證,卻也可能反過來吞噬女性婚姻移民。在這樣的結構之下,強調婚姻的特殊性對於女性婚姻移民的處境究竟是不是一個好的策略?
綜合以上所提出的疑問,本文嘗試回答以下幾個問題:
1. 國籍是女性婚姻移民享有權利的門檻嗎?如果女性婚姻移民享有權利並非絕對以國籍之取得為前提,則國籍的重要性為何?
2. 在肯認國籍有其重要性(尤其對女性婚姻移民的重要性)之前提下,進一步檢討現行的歸化法制是否對女性婚姻移民造成不利的影響?如果是,背後的原因為何?
3. 如果一方面國籍對於女性婚姻移民有重要性,但他方面歸化法制卻又造成婚姻移民取得國籍的困難。則「婚後立即賦予女性婚姻移民我國國籍」,或者「放寬其歸化要件」等提議,是否就可以完全改善她們的處境?
針對以上三個提問,本文首先檢討婚姻移民在沒有取得國籍前的權利保護,發現現行對外籍配偶取得國籍前的移民法制,已賦予婚姻移民相當程度的私領域自主權,但這些權利卻是被婚姻存續與否所左右。在不對等的婚姻結構之下,不論我們賦予女性婚姻移民再多的權利,只要她們的「身份」繼續依附在婚姻之上,其他的權利幾乎沒有辦法發揮任何功能。問題的癥結並不是權利保護的不足,而是婚姻本身結構使然。取得一個獨立於婚姻、直接與國家建構、聯繫的身份才能脫離婚姻的宰制,其他權利保障的也才能落實。國籍的重要性不在於國籍是享有權利的門檻,而是脫離婚姻宰制的手段。
本文接著檢討現行法的歸化要件,認為歸化要件的設定著重在歸化者參與公領域的能力與特質(自主、獨立、有產),而這樣的設定與女性婚姻移民在社會中角色的設定卻是恰好相反的,他們被認為是屬於家庭而順從,在現實上也少有能享有個人財產。從一開始,她們就被拒斥在國家理想國民的圖像之外。
然而本文認為,更深層的問題是,我們往往以為國籍的取得是使女性婚姻移民成為一個完整、合格、有能力、獨立公民的終點,因此放寬國籍要件可以讓這一個終點提早抵達。但在上述的想像之中,忽略女性婚姻移民在當前的脈絡下取得國籍的困難不只是取決個別的要件與個人的個別情境。她們更深層的困境來自於其進入國家的伊始,並非來自「公民」與國家締約的合意,而是被一個充滿性別權力支配的婚姻契約挾帶著進入國家之中。Pateman提出的性契約理論對我們理解何以女性婚姻移民在國籍要件之下總是顯得格格不入,有著啟發性的意義:女性婚姻移民與國家之所以產生統治關係,正是建立在先於與國家社會締約(歸化)的性契約(婚姻)之上。單單著重在國家社會契約的平等或自由,不僅無從理解、挑戰性契約當中的從屬關係,甚且只是基於在公領域中的平等或自由假象,進一步地隱藏、強化私領域中的性別權力關係。
面對這種以公領域權利想要解除私領域中性別權力關係卻反而更強化私領域中權力關係的兩難,本文在考慮現實的需要下,主張以大幅放寬永久居留權的要件作為保護女性婚姻移民的方式,能在更重視實際生活關係之餘,同時避免陷入國籍神話。
1. 國籍是享有基本人權的門檻,沒有國籍基本人權就不受保障。
2. 現行國籍法的條文中歸化的要件過於苛刻。
3. 移民法制必需對婚姻移民另眼看待,給予更優惠的待遇。
相對於此,政府方面的回應是,台灣的移民政策跟其他國家比起來已經好的多了,歸化的規定也沒有比其他國家嚴苛。
兩種相對的說法究竟何者為真?沒有國籍就完全不受保護嗎?歸化的規定究竟是否過於嚴苛?如果我們認為它是嚴苛的,又是為什麼?
再者,這些批評聲浪的背後有一個預設是隱而未見的,那就是:國籍是拯救女性婚姻移民的萬靈丹,有了國籍婚姻移民就可以成為平等自由的公民。然而,本文認為這個假設是容有疑問的。
以上的這些主張都忽略了一件事情:女性婚姻移民是依賴著婚姻而與國家社會發生連結,而這個婚姻在我國的脈絡下,是一個被商品化的婚姻,是一個不對等的婚姻權力結構,女性婚姻移民是被婚姻所支配的。婚姻是一把兩面刃,它可以是必須優惠女性婚姻移民的強力佐證,卻也可能反過來吞噬女性婚姻移民。在這樣的結構之下,強調婚姻的特殊性對於女性婚姻移民的處境究竟是不是一個好的策略?
綜合以上所提出的疑問,本文嘗試回答以下幾個問題:
1. 國籍是女性婚姻移民享有權利的門檻嗎?如果女性婚姻移民享有權利並非絕對以國籍之取得為前提,則國籍的重要性為何?
2. 在肯認國籍有其重要性(尤其對女性婚姻移民的重要性)之前提下,進一步檢討現行的歸化法制是否對女性婚姻移民造成不利的影響?如果是,背後的原因為何?
3. 如果一方面國籍對於女性婚姻移民有重要性,但他方面歸化法制卻又造成婚姻移民取得國籍的困難。則「婚後立即賦予女性婚姻移民我國國籍」,或者「放寬其歸化要件」等提議,是否就可以完全改善她們的處境?
針對以上三個提問,本文首先檢討婚姻移民在沒有取得國籍前的權利保護,發現現行對外籍配偶取得國籍前的移民法制,已賦予婚姻移民相當程度的私領域自主權,但這些權利卻是被婚姻存續與否所左右。在不對等的婚姻結構之下,不論我們賦予女性婚姻移民再多的權利,只要她們的「身份」繼續依附在婚姻之上,其他的權利幾乎沒有辦法發揮任何功能。問題的癥結並不是權利保護的不足,而是婚姻本身結構使然。取得一個獨立於婚姻、直接與國家建構、聯繫的身份才能脫離婚姻的宰制,其他權利保障的也才能落實。國籍的重要性不在於國籍是享有權利的門檻,而是脫離婚姻宰制的手段。
本文接著檢討現行法的歸化要件,認為歸化要件的設定著重在歸化者參與公領域的能力與特質(自主、獨立、有產),而這樣的設定與女性婚姻移民在社會中角色的設定卻是恰好相反的,他們被認為是屬於家庭而順從,在現實上也少有能享有個人財產。從一開始,她們就被拒斥在國家理想國民的圖像之外。
然而本文認為,更深層的問題是,我們往往以為國籍的取得是使女性婚姻移民成為一個完整、合格、有能力、獨立公民的終點,因此放寬國籍要件可以讓這一個終點提早抵達。但在上述的想像之中,忽略女性婚姻移民在當前的脈絡下取得國籍的困難不只是取決個別的要件與個人的個別情境。她們更深層的困境來自於其進入國家的伊始,並非來自「公民」與國家締約的合意,而是被一個充滿性別權力支配的婚姻契約挾帶著進入國家之中。Pateman提出的性契約理論對我們理解何以女性婚姻移民在國籍要件之下總是顯得格格不入,有著啟發性的意義:女性婚姻移民與國家之所以產生統治關係,正是建立在先於與國家社會締約(歸化)的性契約(婚姻)之上。單單著重在國家社會契約的平等或自由,不僅無從理解、挑戰性契約當中的從屬關係,甚且只是基於在公領域中的平等或自由假象,進一步地隱藏、強化私領域中的性別權力關係。
面對這種以公領域權利想要解除私領域中性別權力關係卻反而更強化私領域中權力關係的兩難,本文在考慮現實的需要下,主張以大幅放寬永久居留權的要件作為保護女性婚姻移民的方式,能在更重視實際生活關係之餘,同時避免陷入國籍神話。
Subjects
外籍新娘
婚姻移民
性別
公民身份
歸化
居留
foreign bride
spouse-based immigrants
gender
nationality
citizenship
naturalization
residence
Type
thesis
File(s)![Thumbnail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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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ntu-95-R90a21015-1.pdf
Size
23.31 KB
Form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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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ck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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