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Study on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Standard under Environmental Fines —And the Confiscation of Illegal Benefits
Date Issued
2014
Date
2014
Author(s)
Lin, Ching-Yu
Abstract
中文摘要
罰鍰是環境執法工具中使用最方便及頻繁的手段,裁處罰鍰時除須引用環保法規為依據外,決定罰鍰額度時並應就裁量基準所規範的各項審酌因素綜合考量。但受限部分環保法規法定之罰鍰額度過低,或裁量基準的審酌因素規範未為完整及不符合行政罰法規定,致使違法者、獲取不法利益者實施違法行為而未受合理的制裁,顯有失衡。亦即環境執法之處罰,如無法發揮剝奪不法利益的功能,無助於實現環境保護目的。
本文透過環保法規與行政罰法的關聯,瞭解罰鍰在環境裁罰的定位,環境罰鍰裁量基準在法律上的意義,裁量基準所規範的審酌因素是否符合行政罰法的規定。另一方面,不法利得作為罰鍰應審酌因素之一及追繳的要件,分析國際環境執法趨勢,環保機關應如何設計及運用在實際裁罰中,及司法機關後續的審查態度,最後提出「不法利得」為例外補充的使用手段,惟有修法提高罰鍰額度上限,才能真正解決問題,以期符合環境正義。
罰鍰是環境執法工具中使用最方便及頻繁的手段,裁處罰鍰時除須引用環保法規為依據外,決定罰鍰額度時並應就裁量基準所規範的各項審酌因素綜合考量。但受限部分環保法規法定之罰鍰額度過低,或裁量基準的審酌因素規範未為完整及不符合行政罰法規定,致使違法者、獲取不法利益者實施違法行為而未受合理的制裁,顯有失衡。亦即環境執法之處罰,如無法發揮剝奪不法利益的功能,無助於實現環境保護目的。
本文透過環保法規與行政罰法的關聯,瞭解罰鍰在環境裁罰的定位,環境罰鍰裁量基準在法律上的意義,裁量基準所規範的審酌因素是否符合行政罰法的規定。另一方面,不法利得作為罰鍰應審酌因素之一及追繳的要件,分析國際環境執法趨勢,環保機關應如何設計及運用在實際裁罰中,及司法機關後續的審查態度,最後提出「不法利得」為例外補充的使用手段,惟有修法提高罰鍰額度上限,才能真正解決問題,以期符合環境正義。
Subjects
罰鍰
裁量基準
不法利得
行政罰法第18條
行政罰法第20條
Type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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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ntu-103-P99341007-1.pdf
Size
23.54 KB
Form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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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cksum
(MD5):07685a99e4a8e8098ff737277e13b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