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社會與法治國家-以科技風險之預防為立法核心
Date Issued
2007
Date
2007
Author(s)
DOI
zh-TW
Abstract
本文以「風險社會與法治國家—以科技風險之預防為立法核心」為題,探討風險問題之本質,並非在風險實現,而是在於因風險之不確定性,對於社會聯繫與信賴造成的侵蝕。要預防風險,當需先由風險之源頭,也就是現代科技著手。
本文嘗試指出,面對由科技理性所形成之風險社會,國家有能力執行其風險預防之任務,而不至於違反法治國原則。
本研究發現,風險之預防最大的挑戰,就是要探究如何運用國家的管制權力去推動社會體系與社會文化的變革,而不至於有過份涉入社會領域致生違憲之質疑。
至於該項社會管制,是否有違其他憲法上基本價值,經本文一一檢驗,皆無違憲之疑慮。從而證明,本文設計的管制措施,除在實現風險預防之管制目標外,亦符合法治國原則之要求。
故本文建議設置集中或分散的科技風險評估委員會,進行以風險理性為基礎的風險評估審議程序。首先,對未來不確定之風險,以科學常識為基礎,對未來發展之可能性,形成可接受的共同想像與共識,從而降低風險不確定性對人類所帶來的衝擊。
於上述風險評估程序中,對仍然無法預防的風險,應於共同想像的基礎上,判斷及選擇如何管理之策略。對於未來可能狀態仍無法形成想像上共識之部分,則應基於群體共同的情感想像,對人類所能想像的各種風險管理策略,進行情感上的評價。依循這種好惡的判斷,即可很輕易地完成風險管理策略的選擇。
委員會藉由其評估之程序,對社會及國家內部放訊,提供風險理性下之風險評估具體行為,作為新的信號選項,以取代科技理性下之風險評估行為。然國家非僅是單純的信號創造者,其本身同時亦係信號傳遞者。作為信號創造者,應該形成足以和科技理性下之風險評估行為相抗衡的新信號,並充實其內涵。此外,國家作為信號傳遞者,亦應接受此種信號。以即同樣採取風險理性下之風險評估行為,此表現在其須履行「以風險理性為基礎的風險評估審議程序」的法律義務上。至於社會上其他的信號接受者是否要接受這種新的信號,本文認為,應開放予信號接受者自行衡量、決定。
由於「以風險理性為基礎的風險評估審議程序」較傳統的風險評估程序更能強化群體聯繫與整合,從而應能更有效的承受風險不確定性之衝擊。故此應為風險社會下最能實現風險預防理想的風險評估模式,被社會上其他的信號接受者選用之可能性亦較高。
再則,本文著重者在於風險評估行為做為一種信號對社會的意義,而非其評估的具體結論,故無需強制其接受評估結論。因之,這項管制措施對於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之要求均無影響,亦無侵害人民基本權之疑慮,符合法治國原則之誡命。
Subjects
風險理性
風險社會
風險預防
風險管理
風險評估
科技風險評估委員會
法治國原則
risk reason
risk society
risk precaution
risk management
risk assessment
commiss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isk assessment
principle of
Type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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