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制約下的行政與立法關係:以我國九七憲改後的憲政運作為例 以我國九七憲改後的憲政運作為例
Resource
政治科學論叢,23, 27-60
Journal
政治科學論叢
Journal Issue
23
Pages
27-60
Date Issued
2005-03
Date
2005-03
Author(s)
沈有忠
DOI
246246/2006121215550335
Abstract
一般而言對於憲政體制的分類主要是依據總統、行政首長以及國會三者之間的憲政權力、民意基礎以及負責方式等變數,區分為總統制、內閣制以及半總統制三個常見的憲政類型。總統制之下,行政與立法的互動是基於各自的民意基礎與憲政權力,分立政府的出現即建立在兩個不同的民意基礎之上。內閣制之下,行政與立法是來自於同一個民意基礎而建立,當這個民意是少數時即意謂少數政府的建立。半總統制因為同時兼具總統制與內閣制的特質,使得分立政府與少數政府都可能出現。不只如此,由於半總統制將行政權分開為總統與行政首長兩個單位,因此當總統與行政首長分屬不同黨派時,共治更成為半總統制所特有的憲政樣態。以台灣為例,本文認為,憲政制度可以制約行政與立法互動的邏輯,進而影響分立政府、少數政府以及共治等,分別、甚至是一起出現的可能性。
Subjects
半總統制
分立政府
少數政府
共治
Publisher
臺北市:政治學系
Type
journal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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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0023_200503_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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