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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Legal Study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in Taiwan Music Industry

Date Issued
2005
Date
2005
Author(s)
Chiang, Hui-Hsien
DOI
zh-TW
URI
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409
Abstract
台灣流行音樂產業是我國最有國際市場的文化創意產業,我國「新十大建設」其一之「流行音樂中心」預算亦經通過,然而近年來產值萎縮嚴重,從1998年100多億下滑至2004年的40多億,究其原因,除了音樂同質性高、消費習慣改變以外,產業結構中亦存在許多法律的問題。本研究以實務角度出發,檢視相關法律規範與實務現狀,目的在1.蒐集目前台灣流行音樂的實務重點問題,並提出法律上的解決方法。2.瞭解中國大陸著作權相關法律與相關團體發展現狀。3.探討困境中的台灣流行音樂產業的挑戰與展望。 從台灣歌謠、群星會、民歌到當代流行歌曲,台灣的流行音樂累積了許多豐富多元的內容,加上台灣本身特殊的文化融合氛圍,使其成為國際華文音樂市場的指標。整個流行音樂產業的結構相當複雜,以各種著作權為權利內容授權關係基本上建構了整個產業,然而由於新科技的出現帶給民眾全新的媒體型式、產品與消費習慣,在產業尚未研究出對策時就已經遭受重大損失。是以,該如何化危機為轉機,加入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找出一些可行的解決方案,台灣流行音樂產業的當務之急。 然音樂首重創作,有好的音樂創作才有其後複雜的各式著作權授權與消費市場,因此以法律鼓勵創作人從事創作,提供保護,並在產業結構上協助詞曲創作人將其音樂著作授權給唱片公司、音樂著作權經紀公司,或由著作權仲介團體協助權利的集體管理…等等非常重要。是以,就這些代表著作權人的組織,如音樂著作權經紀公司的授權實務,仲介團體採多元制產生的種種法律問題,作一討論並探索解決方法。同時,由於流行音樂產業向來以唱片公司為核心,詞曲創作人的立場常被忽視,不但在修著作權法過程中缺席,法院實務也常在處理視聽著作KTV、卡拉OK唱帶業、唱片公司、詞曲創作人之爭議時,忽略詞曲創作人的音樂著作權,導致常援引不當的「契約目的讓與理論」等,做出不當的判決,本文就這部分的爭議,亦進行了深入探討。 另外一個音樂創意的表現則在表演。透過表演人與相關幕後工作人員的製作,表演是一個結合表演人、相關周邊資源、與觀眾互動這三者的獨特的音樂模式。由於表演的獨特性難以複製,在唱片市場蕭條的今日尤需鼓勵表演的發展。我國「新十大建設」中的「流行音樂中心」的設置亦為此意。是故,就表演人而言,由於我國將表演人的相關權利獨立出來,非以「鄰接權」保護,其表演人在著作權法的地位與著作人是相去無幾的。本文中討論了表演人應有的財產權,特別是「錄音著作中表演人之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的規定在2003年修法增加卻又在2004年因為唱片業的力量而遭刪除,實為違背國際公約與表演人權利不彰的現況表現。再者,台灣音樂「表演環境」不良,無論展覽場地、大型場地的使用辦法上表現出對「表演」的限制,在邀請外國藝人來台遭遇的種種法律問題更多如牛毛。本地業者如欲經營表演場地,則會面臨商業登記與都市計畫不協調,主管機關觀念陳腐缺乏文化創意產業概念,而導致業者經營困難的現況。就這些法律問題,本文均一一討論。 目前中國大陸已經躍升為華文音樂消費的最大市場,對於中國大陸的法令有必要加以瞭解。本文就中國大陸與流行音樂相關的法令,包括著作權法、刑法、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等作一說明,同時介紹目前在中國大陸與流行音樂相關的團體,如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等的經營現況與未來可能發展。 台灣流行音樂產業面對近年來最巨大的挑戰,如傳統通路萎縮、非法壓縮合法生存空間、盜版與個人透過peer-to-peer軟體下載有著作權的檔案問題,造成產業損失慘重。其中盜版與peer-to-peer軟體所造成的侵權的網路效應,一部份是來自科技的發達,一部份是來自於法制的不明,是以本文試圖提出幾項解決方式,首先本文就國內外幾個知名peer-to-peer案例,如MP3.com(美),Napster(美),KaZaA(荷蘭),Morpheus(美),Soribada(南韓),2005年6月27日目前最新的Grokster與Streamcast(美),與我國首例ezPeer案件以類型化討論,就其中法院如何認識用法作一分析。再者,如對部分peer-to-peer軟體提出侵權訴訟;引進補償金制度,向重製裝置、儲存媒體甚至對peer-to-peer業者(本文反對),ISP(本文提出)業者收取補償金作為補助音樂著作人發展音樂之用,最後,建立迅速的爭端解決機制,透過擴大著作權調解範圍,讓著作權的授權爭議能夠得到在「法院以外」更專業迅速的解決。 總結,音樂消費型態的轉變,造成各種以音樂發展出的附加價值大於唱片本體的銷售已於前述,台灣流行音樂產業要在國際華文音樂市場中保持優勢的話,除了以上所提問題需儘速解決外,尚有以下幾點之展望:首先是加強創作保護,以多元且深化的音樂作為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其次,就發展數位音樂digital music為內容content的產業,建立適合的法律制度。比如說法院儘速審理peer-to-peer案子,降低合法取得授權業者有遊戲規則可循。許多有創造性與個人化的使用,如手機鈴聲Ring Tone、來電答鈴Ring Back Tone、多媒體簡訊MMS,線上音樂商店one-line music store、隨選視訊MOD等,對音樂產業帶來新的刺激與營收,應輔以數位權利管理DRM與相關法令,對數位內容content business加以扶植。再者,業者當妥善經營大中華文化產業圈,持續保持華文音樂市場的領先狀態,最後,呼應政府「新十大建設」的「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希冀透過本計畫提升台灣流行音樂產業的軟硬體,包括修訂相關法令,加強保護創作人、表演人權益,建立良好表演環境,帶動周邊產業發展、增加就業,進而產生文化創意產業的可觀產值與文化無遠弗界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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