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租權制度之經濟分析
Date Issued
2005-07-31
Date
2005-07-31
Author(s)
DOI
932414H002020H6
Abstract
清國統治時期, 台灣的土地普遍有「一田二主」之現象, 亦即一塊土地可能有所謂的大
租戶與小租戶兩位地主。以往之文獻多認為這是一個沒有效率的制度。1904年台灣總
督府在土地調查之後, 廢止大租權。本文首先由1903年的地租調查資料發現: (1) 帶有
大租之田園比率平均而言不低,北部田園帶有大租之比率遠低於中南部, (2) 土地等則
較佳之土地(平均每甲收穫高), 大租金也高。以上的第一個現象可以解釋為何劉銘傳
的清賦政策, 在南部遭到較大的阻力。此外, 以相同的收穫金而言, 水田之大租較旱田
為高,這應該是反映水田之收穫較旱田穩定。最後,比較日治初期平均每筆土地之面積,
可知在清初開墾之際, 南部每筆土地之面積較大。因為面積大, 墾照所有人須找人合夥
開墾,我們認為這是台灣大租制度普及的原因。
租戶與小租戶兩位地主。以往之文獻多認為這是一個沒有效率的制度。1904年台灣總
督府在土地調查之後, 廢止大租權。本文首先由1903年的地租調查資料發現: (1) 帶有
大租之田園比率平均而言不低,北部田園帶有大租之比率遠低於中南部, (2) 土地等則
較佳之土地(平均每甲收穫高), 大租金也高。以上的第一個現象可以解釋為何劉銘傳
的清賦政策, 在南部遭到較大的阻力。此外, 以相同的收穫金而言, 水田之大租較旱田
為高,這應該是反映水田之收穫較旱田穩定。最後,比較日治初期平均每筆土地之面積,
可知在清初開墾之際, 南部每筆土地之面積較大。因為面積大, 墾照所有人須找人合夥
開墾,我們認為這是台灣大租制度普及的原因。
Subjects
大租權
小租權
Publisher
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經濟學系暨研究所
Type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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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414H002020H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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