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FECTS OF REIMBURSEMENT LEVELS ON THE USE OF HOME CARE SERVICES
Resource
臺灣公共衛生雜誌 v.23 n.3 pp.221-234
Journal
臺灣公共衛生雜誌,v.23
Journal Issue
n.3
Pages
221-234
Date Issued
2004
Date
2004
Author(s)
TZENG, SU-FEN
CHUANG, KUN-YANG
CHEN, CHENG-FEN
YEH, NAI-CHEN
WU, SHWU-CHONG
Abstract
目標:為了解社區失能者在不同的居家服務給付方案下,個案實際使用服務的情形與差異性,以及影響服務使用的相關因素。方法:本研究選取六家受台北市政府委託辦理居家服務之機構,並以該六家機構所收案並提供服務的對象為研究樣本,樣本資料係來自服務提供機構的個案記錄等相關資料,收集自89年1月至90年3月期間,各單位新開個案一個月內使用居家服務之相關資料,進行分析,總計取得樣本數為454人,經刪除資料不適用個案後,得有效樣本數為 440 人。結果:(l)將近三分之二的個案其一個月服務使用時數都集中於16小時(63.4%),其中一般戶月服務使用時數為16小時之比例更高達86.1% ,而低收入戶在該項的比率則僅有13.8%。(2)低收入戶個案的月使用時數超過16小時以上者佔70 %,且使用的最高時數為96小時(佔 13.8%),而非低收入戶月服務使用時數超過16 小時以上者僅佔7.8 %。(3)邏吉斯複迥歸分析結果,在控制相關因素之後,低收入戶高時數服務使用(大於16小時)的可能性比非低收入戶多58倍(危險勝算比為57.8),完全依賴個案的高時數服務使用可能性則比輕度依賴者高出6倍(危險勝算比約為5.9)。而個案年齡則與月服務使用時數成正比,未婚者比已婚或同居者有較多的機會使用高時數服務(危險勝算比則為2.8),家庭照顧資源越少者其使用高時數服務的可能性越高。結論:由於政府給付上限設定的不同,使低收入戶與非低收入戶兩類不同身分類別的個案,在居家服務的使用也有明顯的差異,顯示政府給付標準的設定對民眾服務的使用有極大的主導作用,因此,未來在進行長期照護保險的現劃時,有關支付制度的設計,應同時考量民眾的付費能力與實際的照顧需要,以避免服務利用多集中於低收入戶的現象,並能更適當合理的運用照護資源。
Subjects
給付標準
服務利用
居家服務
reimbursement level
utilization
home care services
Type
journal artic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