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的林野支配與所有權——以「緣故關係」為中心
Resource
臺灣史研究 5 (2): 35-54
Journal
臺灣史研究
Journal Volume
5
Journal Issue
2
Pages
35-54
Date Issued
2000-04
Date
2000-04
Author(s)
Abstract
本文主要探討臺灣總督府將林野納入支配過程中,以所有權為中心所產生的地權問題以及政府的對應措施。筆者基本上認為:因為清政府的國土經營概念侷限在「開發/封禁」的簡單態度上。對於可開發地區,即發給墾照允許一般人民積極進行開墾,政府只就開墾完成的土地,區分為田、園兩種地目進行管理。至於未墾地以及封禁地區則未予實際管理,因而也未發展出相對應的地目來。到了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試圖將臺灣全土納入控制,已墾地依土地利用型態,沿用適當地目,直接承認人民的業主權;其它的未墾地則統稱為「林野」。依據;古代的土地管理,一般人民雖不具有林野的業主權,但在墾照制度下,也取得了一定的合法支配權。對於這種具有一定程度的支配關係、卻又未強大到足以被認定為業主權的林野,總督府特別設計了緣故關係林野制度加以整理。 本文的結論是,臺灣總督府在處理林野問題時,基於統治穩定的考量,順應殖民地人民對於業主權的要求,除了不斷調整認定原則、增加統治的柔軟度外,甚至也藉用「善意」的道德性理由,擴大解釋清代以來非法佔墾利用的林野,以期順利完成林野的支配。
Publisher
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
Type
journal artic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