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Date Issued
2006
Date
2006
Author(s)
Tsui, Yun-Fei
DOI
zh-TW
Abstract
有關於無罪推定之討論,本文大致分成七個面向來加以處理。扣除掉第一章導論部分簡單地介紹無罪推定在各內國之立法概要與國際條約上的規範狀況、以及對於歐洲人權公約內容與歐洲人權法院職責的簡單介紹,第二章開始便進入正式的內容,本章由無罪推定的效力範圍出發,並使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界較為熟悉的用語:即從物的效力、時的效力與人的效力談起,物的效力主要是討論歐洲人權公約中“刑事”案件之意義應該如何理解,其以三項標準作為判斷刑事案件的依據:一是內國法對於該犯罪之分類、二是違法行為之本質、三是被告可能受到之制裁的本質以及其嚴重程度,而由此三項標準所理解出來的刑事概念、與向來傳統刑事領域的範圍不盡相同,甚至有些表面上看似不屬於刑事範疇的案件、卻會因為歐洲人權法院對於該條文字義的自主解釋以及對於前述三項標準的理解,而可能納入刑事範圍當中,像是某些懲戒行為、秩序罰行為以及稅務處罰行為等等。至於時的效力範圍則是在處理“控訴”之意涵,除了像是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以及某些媒體在偵查中的不當行為,可能在其始點的開啟上稍有議論之外,一般認為只要有來自於管轄機關對於所為刑事犯行之譴責的正式通知、或是國家機關實施帶有暗示其犯行並且可能對於犯罪嫌疑人之處境產生實質影響的措施,則控訴便已發生、無罪推定的效力便已開啟;至於其終點則是自有罪裁判出現之時便已發生,如果最後獲得的是無罪或是其他程序性裁判,則無罪推定並不因此而消失,反而會繼續延續下去並拘束後來相關的法院意見。至於人的效力範圍則是探討無罪推定發生拘束力的對象,通常係針對國家機關(包含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立法機關及其他公權力機關等),而媒體與私人原則上不直接受其拘束,但因為國家機關須對於媒體侵害無罪推定之行為負責,所以其必須監督媒體,因而無罪推定之保障也會對於媒體行為產生拘束。
而第三章則是處理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之問題,此部分歐洲人權法院僅建立了二大基準,一是檢察官必須要在不強迫被告提供幫助的情況下,自己證明該案件到達起訴門檻(即表面證據程度)、其次就是該案件之證明必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始得為有罪裁判,否則即會被認為不合於舉證責任之要求,此部分幾乎在各國法律體系中均受到承認,因此解釋上較無疑義;另一個重要的部分則是探討舉證責任轉換之事實與法律推定問題,歐洲人權法院原則上承認這種推定的概念,但是認為此一推定有其合理界限,最重要的就是要視爭點之重要性以及被告防禦權之保障,作為判斷之準據。
第四章則是界定無罪推定與緘默權及不自證己罪權之關係,首先先處理後者之在歐洲人權法院中的定義與範圍,再以大陸法系之德國法與英美法系之美國法相互比較,並由此看出我國在其範圍認定上的狹隘之處;再來觀察歐洲人權法院所認定的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之侵害的標準──不當強制──之內涵為何,以及緘默之不利評價是否構成不當強制之行為;最後再討論其可能同時違反無罪推定之情況,主要是在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受到侵害、同時使用藉此侵害所得之證據時,才會構成違反,由此可看出二者接軌之重點乃是擺放在舉證責任之部分。
第五章則是針對我國所從未思考過的緩刑撤銷問題作為討論對象,依據歐洲人權法院觀點,在緩刑撤銷法院與他罪審理法院不一致的前提下,只要在緩刑期間所另犯之他罪尚未獲得有罪裁判以前,便撤銷緩刑宣告者,便屬無罪推定之違反;而此一見解改變了德國立法與實務的生態,因此後半部也會介紹德國緩刑撤銷之原始規定以及學說見解、以及在其法規受到歐洲人權法院宣告違反無罪推定後,對於此一問題在未來立法論上可能的解決之道。
第六章也是討論我國目前所不會發生的訴訟費用分擔與無罪推定之關聯,歐洲人權法院秉持一貫立場,認為應區分有罪裁判以前法院所為的“有罪認定”與“單純犯罪嫌疑之描述”,前者有違無罪推定,後者則否;但以此標準所檢視的奧地利Minell案與德國Lutz, Englert以及Nölkenbockhoff案之間的歧異處,卻也備受批評,尤其德國所引發的三個案例最後雖然並未被宣告違反無罪推定,但是也在德國內國中引發不少的相關討論,因此後半部將會藉由德國針對訴訟費用分配之問題上的立法、學說與實務發展,來商討對於該問題的因應之道。
第七章則是以羈押與其他刑事追訴措施的賠償為主軸,和前一章雷同的部分,就是這二者所討論的都是錢的問題:一種是如何分、另一種則是要不要給,而且通常都只有在非有罪裁判之後(包含無罪及其他程序性裁判)才會發生,因此在德國法的討論脈絡上有其相似性;不過並不是所有裁判都一定會涉及這二部分的問題,因為通常在無罪裁判中會要求國家負擔相關的訴訟費用、但未必在無罪裁判之後每個國家都願意對於刑事追訴措施進行賠償,多數持反對意見之主因乃是認為應該要對無罪裁判加以區分、甚至認為在無罪裁判當中應該要由當事人負擔證明自己無罪之責任,而這種見解均被歐洲人權法院所廢棄;其次,有關於程序性裁判後的賠償問題,則因為援用德國法在訴訟費用分擔上的同一討論,因此僅簡單介紹其發展概況。
第八章則是討論偵查中的無罪推定與媒體行為暨國家義務的相關問題,雖然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中都沒有由媒體侵害無罪推定之角度出發(這是受限於其認為無罪推定並不直接約束媒體),而只有國家機關透過媒體之手來對於當事人無罪推定加以侵害的案例,因此對於媒體應當如何規範,歐洲人權法院在無罪推定之討論上並無實際可供參考的準則,故此部分則必須藉由其他締約國的相關立法規範與實務及學說見解來重新架構;而本章中也會簡單介紹可能與無推定產生衝突的新聞自由之概念與地位、以及涉及無罪推定之保障的偵查不公開之意義與內涵,並以幾個國家的立法狀況作為參考;最後燕概略介紹作者自己在參酌相關見解後而整理出來的國家義務之發展面向,並留心無罪推定與新聞自由的界限問題。
Subjects
無罪推定
緘默權
不自證己罪
偵查不公開
歐洲人權公約
緩刑撤銷
訴訟費用之償還
羈押之賠償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right to remain silent
nemo tenetur
secret investigation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revoking of the suspension of sentence
reimbursement of cost and expense
compensation for detetion
Type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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