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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anding of the Third party oppostition proceeding
Date Issued
2007
Date
2007
Author(s)
Liao, Tzu-Ting
DOI
zh-TW
Abstract
2003年經修正民事訴訟法,增定第三人撤銷訴訟制度(下稱「本制度」),由於該制度係我國新創,為德、日立法例所無,是以於增定後,就其有無立法必要、適用範圍及判決效力等,引發立法論上及解釋論上之爭論。其中,原告適格之範圍如何成為爭論之焦點。本文為究明此項問題,首先探討本制度之立法旨趣,並於肯認本制度之立法必要性後,再據以檢討本制度原告適格之範圍。茲就各章要點敘述如下:
第一章,分為兩大部分。其一,探尋本制度之立法背景。其二,概述目前學說、實務上對本制度立法旨趣及原告適格範圍之質疑與討論,並提出本文所欲檢討之問題。
第二章分為兩大部分。其一,檢討本制度立法之必要性,本文認為從賦予第三人之程序保障係基於憲法對人民訴訟權、財產權之保障,且本制度相較於日本民事訴訟法中之參加人再審制度,更能平衡兼顧第三人之程序保障,與裁判安定性之維持,故具立法上之必要性。其二,檢討本制度之立法目的,從立法研修過程及第三人程序權保障理論發展脈絡觀之,本制度之立法目的應係為賦予受他人判決效力所影響之第三人程序保障。
其後之第三章至第五章,均在檢討第三人撤銷訴訟原告適格(下稱「原告適格」)之範圍。第三章分為兩部分。其一,檢討「實質當事人」是否具原告適格,本文分析後認為,原則上一般繼受人不具原告適格;訴訟標的物法律關係之繼受人,則具原告適格。而訴訟標的物繼受人,若屬受既判力主觀範圍所及者,因其實體法或程序法上權利未受侵害,故不具原告適格;但若屬受執行力擴張所及者,其固有財產可能因受執行而有損害,故具原告適格。其二,檢討「訴訟擔當之被擔當人」是否具原告適格。法定訴訟擔當中之代位訴訟與共有物訴訟,其未共同起訴之債務人及共有人,原則上具原告適格。但若該被擔當人之利益已可被評價為充分代表者,則該被擔當人即不具原告適格,如民事訴訟法第44-3條中團體不作為訴訟中之被擔當人。意定訴訟擔當之被擔當人,因其係屬自主地將訴訟實施權授與他人行使,故不具之原告適格。
第四章分為兩部分。其一,檢討受「爭點效」、「反射效」、「形成力」及「身分判決對世效力」所及之第三人。本文檢討後認為,受爭點效所及者,具原告適格。受反射效所及者,若屬反射效屬利益擴張者,不具原告適格;但若為反射效不利益擴張者,本文以債務人與第三人之判決,對該債務人之其他債權人不利益擴張為例,認為若屬一般債權人者,該債權人不具原告適格;但若屬特定物債權人者,且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訴訟,若屬詐害訴訟者,該特定物債權人具原告適格。受形成力或所及者,若其實體法或訴訟法上之權益受影響者,具原告適格。受身分判決對世效所及,致其身分法上或財產上之利益受到損害者,具原告適格。其二,檢討未受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是否亦具原告適格。本文認為,若就該第三人是否受判決效力所及,仍有爭議者,該第三人具原告適格。
第五章分為兩部分。其一,檢討「非可歸責於己未參加訴訟」之解釋。本文認為,民事訴訟法第507-1條中之「參加訴訟」,應僅限於已參加訴訟之第三人;而「可歸責」係指該第三人對於其權利,可能因他人間之判決受到影響,而其已認知或具認知可能性,其得透過參與訴訟維護自身權利,卻不參與訴訟。於判斷該第三人是否具可歸責時,將會受到不同知悉方式之影響。若於訴訟中出現後發性爭點時,就該後發性爭點該第三人屬「非可歸責」,故應具原告適格。其二,討論其他有關原告適格範圍之爭議。民事訴訟法第507-1條與58條之「法律上利害關係第三人」之範圍不同。「原判決之錯誤與否」以及「該第三人是否受有實體法上之不利益」,並非判斷該第三人是否具原告適格之前提必備要件。
第六章,結論。總結前面各章論旨。
第一章,分為兩大部分。其一,探尋本制度之立法背景。其二,概述目前學說、實務上對本制度立法旨趣及原告適格範圍之質疑與討論,並提出本文所欲檢討之問題。
第二章分為兩大部分。其一,檢討本制度立法之必要性,本文認為從賦予第三人之程序保障係基於憲法對人民訴訟權、財產權之保障,且本制度相較於日本民事訴訟法中之參加人再審制度,更能平衡兼顧第三人之程序保障,與裁判安定性之維持,故具立法上之必要性。其二,檢討本制度之立法目的,從立法研修過程及第三人程序權保障理論發展脈絡觀之,本制度之立法目的應係為賦予受他人判決效力所影響之第三人程序保障。
其後之第三章至第五章,均在檢討第三人撤銷訴訟原告適格(下稱「原告適格」)之範圍。第三章分為兩部分。其一,檢討「實質當事人」是否具原告適格,本文分析後認為,原則上一般繼受人不具原告適格;訴訟標的物法律關係之繼受人,則具原告適格。而訴訟標的物繼受人,若屬受既判力主觀範圍所及者,因其實體法或程序法上權利未受侵害,故不具原告適格;但若屬受執行力擴張所及者,其固有財產可能因受執行而有損害,故具原告適格。其二,檢討「訴訟擔當之被擔當人」是否具原告適格。法定訴訟擔當中之代位訴訟與共有物訴訟,其未共同起訴之債務人及共有人,原則上具原告適格。但若該被擔當人之利益已可被評價為充分代表者,則該被擔當人即不具原告適格,如民事訴訟法第44-3條中團體不作為訴訟中之被擔當人。意定訴訟擔當之被擔當人,因其係屬自主地將訴訟實施權授與他人行使,故不具之原告適格。
第四章分為兩部分。其一,檢討受「爭點效」、「反射效」、「形成力」及「身分判決對世效力」所及之第三人。本文檢討後認為,受爭點效所及者,具原告適格。受反射效所及者,若屬反射效屬利益擴張者,不具原告適格;但若為反射效不利益擴張者,本文以債務人與第三人之判決,對該債務人之其他債權人不利益擴張為例,認為若屬一般債權人者,該債權人不具原告適格;但若屬特定物債權人者,且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訴訟,若屬詐害訴訟者,該特定物債權人具原告適格。受形成力或所及者,若其實體法或訴訟法上之權益受影響者,具原告適格。受身分判決對世效所及,致其身分法上或財產上之利益受到損害者,具原告適格。其二,檢討未受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是否亦具原告適格。本文認為,若就該第三人是否受判決效力所及,仍有爭議者,該第三人具原告適格。
第五章分為兩部分。其一,檢討「非可歸責於己未參加訴訟」之解釋。本文認為,民事訴訟法第507-1條中之「參加訴訟」,應僅限於已參加訴訟之第三人;而「可歸責」係指該第三人對於其權利,可能因他人間之判決受到影響,而其已認知或具認知可能性,其得透過參與訴訟維護自身權利,卻不參與訴訟。於判斷該第三人是否具可歸責時,將會受到不同知悉方式之影響。若於訴訟中出現後發性爭點時,就該後發性爭點該第三人屬「非可歸責」,故應具原告適格。其二,討論其他有關原告適格範圍之爭議。民事訴訟法第507-1條與58條之「法律上利害關係第三人」之範圍不同。「原判決之錯誤與否」以及「該第三人是否受有實體法上之不利益」,並非判斷該第三人是否具原告適格之前提必備要件。
第六章,結論。總結前面各章論旨。
Subjects
第三人撤銷訴訟
立法旨趣
原告適格
Third Party Opposition Proceeding
Standing
Type
thesis
File(s)
No Thumbnail Available
Name
ntu-96-R92a21031-1.pdf
Size
23.31 KB
Format
Adobe PDF
Check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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