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爾協定下銀行如何利用證券化進行資本套利
Date Issued
2004
Date
2004
Author(s)
周柏宏
DOI
zh-TW
Abstract
論文摘要
隨著近年來證券化商品的快速興起與發展,銀行利用證券化來降低資本提列的現象愈來愈明顯,致使1988年的巴塞爾協定對證券化商品的規範無法真實反應銀行所涉及的風險。為了避免銀行藉由證券化規避法定資本要求,巴塞爾委員會在2001年十月出版初步對於證券化信用風險資本提列的規範。我國在金融政策上未來傾向和國際制度接軌,預計在2006年實施的新巴塞爾協定,施行後勢必對我國剛開始發展的證券化市場造成衝擊,銀行以往利用證券化達成資本套利也會受到影響。
本次的研究主要針對新巴塞爾協定對銀行所涉證券化信用風險的相關規範,深入探討新協定對證券化市場的影響,並分析銀行如何在新法下節省法定資本,以提高資本的使用效率。經由對協定的分析本研究建議證券化標準法銀行可以利用非出售形態的證券化來減少具投資等級資產的資本要求;當創始銀行有品質較好的資產欲證券化時應該使用RBA,若資產品質較差則應該選擇SFA;IRB銀行在採用評等基礎法(RBA)時應盡量切割高順位的證券,減少低順位證券的金額;基於比較利益,IRB-RBA銀行可以出售評等低於BB+的部位給標準法投資銀行並向其購買投資等級以上(BBB-)的部位,以降低資本要求。在SFA下無論如何切割資產群組其最低總資本要求仍為定值 ,但是可能存在資本過度提列的情形,故應注意資本的避免使總資本計提不超過 ;在SSFA之下銀行應利用最適化求解出總資本要求最低的各部位切割比例,依據本研究對SSFA的分析,無論證券化發行多少個部位,都存在一組最低總資本要求的各部位最適切割比例,存在發行部位數愈多其資本節省愈明顯的現象,且I的設定值對SSFA資本套利的空間有重大影響。最後,銀行可以利用結構式投資機制(SIV)的內部流動性支撐來取代其提供的管道流動性支撐將可有效降低贊助銀行的資本提列。
Subjects
新巴塞爾協定
資本套利
資產證券化
資本要求
securitization
capital charge
ABCP
new basel accord
Capital Arbitrage
Type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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