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厥安2006-07-252018-07-052006-07-252018-07-052004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12870本文是一篇探討規範性(normativity)的論文。規範性是法理學的基礎問題之 一,但卻困擾學界良久。曾經提出過制裁理論來探討規範性的Kelsen ,到了晚 年似乎更深刻地看到了規範性問題的複雜性,因此認為我們不可能給規範性任何 精確的定義。但是這種謹慎保守的態度當然無法阻止學者繼續探討規範性的意 義。許多新的理論被相繼提出,本文亦可視為此等努力當中的一點嘗試。 本文的第二部分,將簡短說明闡述規範性的三個主要理論模式:制裁論、規 則論與證立論,並作一初步的綜合檢討。在第三部分中,筆者將提出規範縫隙的 概念,並簡述對規範縫隙的一般性分類。在第四部分中,則嘗試由服從論的援引 縫隙問題著手,發展規範縫隙理論與前述規範性理論模式,尤其是證立論,之間 的對話可能性。接著在第五部分裡,將藉由意義指涉結構的不完整性,分析說明 對規範相對人的空位召喚,因為這是規範顯現出意義(making sense)的必要條 件。一個顯現出意義的規範性,並不侷限於有拘束力的一邊,反而是同時標示出 「拘束/不拘束」的兩側,而召喚著理解後的相對人再進入(re-entry)到這兩側 中的一側。在這種觀點下,規範性不等於拘束力,而是使得自由主體得以弔詭方 式成立的條件及其運作結構。結論部分則綜合指出,規範性就是規範縫隙,規範 縫隙就是透過空位召喚、進駐與二元擺盪等運作,使得虛址主體得以浮現為自由 主體的意義結構不完整性。而法律此等權威的規範性,則是控制其他規範性的二階規範性。application/pdf98614 bytesapplication/pdfzh-TW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暨研究所規範性規範縫隙權威正當性義務服從證立理據 (理由理性)自由主體意義結構normativitynormative gapsauthoritylegitimacyobligationobeyjustificationreasonfreedomsubjectmeaningstructure規範縫隙-基本問題report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12870/1/922414H00202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