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學院: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指導教授: 謝銘洋張佳容Chang, Chia-JungChia-JungChang2017-03-032018-07-102017-03-032018-07-102015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273855一般大眾多認為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係在保護著作人之權益。但是,從著作權法第1條規定就可以窺知,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並不是著作權法的唯一目的。事實上,著作權法立法的目的,是在「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為了要達到這項目的,必須透過「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與「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為手段。對於著作權利人的權利保護固然始終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議題,但對於科技發達、網路環境漸趨成熟的現代社會而言,若從資訊分享的角度以觀,目前的立法模式似乎過度偏重於著作權利人的保護,反而相當大程度阻礙了網路資訊的合理流通及一般公眾之言論自由。 本文將以網路分享為主的社群網站角度出發,就其發展對於傳統著作權保護所產生之影響,延伸至目前著作權法就著作權利人的保護與資訊的合理流通、大眾言論自由的界限的模糊地帶所產生之疑慮,嘗試從社群網站的使用條款中,歸納出相關規範,為立法者尋求可以作為紛爭解套的選項。1096640 bytesapplication/pdf論文公開時間: 2020/9/17論文使用權限: 同意無償授權科技發展與著作權保護社群網站使用條款Facebook分享政策網路資源分享之界限網路著作權Technology development and copyright protectionTerms of Social Networking sitesFacebook Sharing Policiesboundaries of Internet source sharingInternet copyright著作權保護與網際網路資源分享之界限—以社群網站Facebook為例Boundaries between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Internet Source Sharing—In Facebook Case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273855/1/ntu-104-R96a41016-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