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82025-03-182023-05https://scholars.lib.ntu.edu.tw/handle/123456789/725823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金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係源自罕見的負油價期貨事件,突顯出期貨經紀商對客戶之交易部位進行平倉沖銷時,其所應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行為標準。現行期貨法令對期貨商在平倉沖銷時的行為標準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藉由與英國法院類似判決的比較,本文認為期貨商在平倉沖銷時的善良管理人義務,其標準應為是否已依合約約定出現有權必須為客戶平倉結算的狀況,以及行為是否符合市場實務運作標準,但期貨商並無義務為客戶極佳化平倉沖銷時的價格或時間。zh-TW期貨;消費糾紛;負油價;期貨經紀商;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期貨經紀商平倉沖銷時的行為義務——評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1號民事判決journal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