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泰升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郭威廷Guo, Wei-TingWei-TingGuo2007-11-262018-07-052007-11-262018-07-052004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616晚近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在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後逐漸朝向當事人主義邁進。對於此種修法方向的歷史動因,本文認為過去台灣始終充滿糾問化的司法,以及司法院強調減輕訟源的政策,均與晚近台灣朝向當事人主義的修法有極大之關係。由於在制度上,戰後的台灣承繼了民國時代中國強調國權至上的刑事訴訟制度,其檢察官長期享有相當於「預審法官」的強制處分權限,而在偵查階段中,既可使程序不公開,亦可對犯罪嫌疑人訊問,使得被告長期處於不對等之地位。此外,由於檢察官負有「客觀義務」,使其對於被告之「有利與不利」事證均需一律注意,此種客觀判斷的地位,亦使其有如中立之裁判官,形成「檢察官的法官化」現象。而因制度係採職權主義,法官依法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然而檢察官長期以來始終不切實蒞庭,使得法官的地位有如身兼偵查、追訴與審判之職責一般,被告與法官之間的關係,也因而有如兩面關係一般,嚴重破壞近代西方法上彈劾主義之設計。此種「法官的檢察官化」以及「檢察官的法官化」文化,亦使得一般人民,始終難以區分此二種近代西方法上之角色。 由於刑事制度本身即具有嚴厲之效果,在戰後台灣長期的威權統治裡,刑事訴訟也成為統治者用來統治人民與對付政治異議者的工具。除了實體法上諸多嚴厲的特別法外,在威權的時空裡,對於強調當事人參與的當事人主義修法,也經常採取不予理會的態度。為了有效打擊犯罪、並實現傳統中國以來著重「發現真實」的司法文化,戰後的台灣始終承繼了傳統中國的刑訊文化,使得偵查程序具有相當濃厚的糾問色彩。加上實務為了發現真實,更不惜以「有罪推定原則」推翻被告的無罪推定,其無異鼓勵警察機關行使刑求,對於被告之地位極為不利。至於實務上向來對於「單一性」與「同一性」採用寬鬆的見解,亦使得被告無法適時行使防禦權,更顛覆了彈劾原則中「不告不理」之重要原則。此種考量司法機關權威與便利的態度,儘管可能滿足被害人之心理要求,但對於被告權利的保障卻大打折扣。此種具有糾問傾向的文化與見解,使得傳統中國的「訟終凶」與「父母官」觀念,始終延續到戰後的台灣。 就在威權的色彩仍舊蔓延的1980年代中,台灣學界掀起了當事人主義的論戰。然而,該論述並未使得執政當局採納改採當事人主義的意見。到了1980年代末期,由律師組成的民間司改團體逐漸產生,其自1990年代起大力推行司法改革運動,使得刑事被告的權利保障論述逐漸興盛起來。由於在司法改革論述中,過去的糾問文化成為改革者的眾矢之的,遂使得刑事被告的程序保障,成為司法改革運動中的主要對象。為了使刑事律師得以獲得更多的揮灑空間,部分律師乃逐步倡議當事人主義之修法。另一方面,由於案件量的不斷增多始終為司法機關頭痛之問題,為了改善案件壓力的困境,司法院乃在1990年代以後陸續提出強化當事人主義精神、引進認罪協商制度、貫徹檢察官到庭實行公訴、加強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以及強化交互詰問。由於民間司改團體以及司法院的大力推動,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司法院的論述獲得了較多的支持,其在當事人實質平等、確立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以及採行緩起訴制度等議題上獲得了減輕案件壓力的機會,相對而言,法務部則增加了更多的業務量,其不僅需切實蒞庭,且負有較高之舉證責任。然而另一方面,除了訴訟經濟的追求外,在司改團體的不斷呼籲下,司法院的改革也同樣帶有濃厚的理想色彩。而此種人權保障與訴訟經濟並行的改革方向,似乎也成了司法院在改革的路途中,所不可避免的一大問題。 更重要的是,在當事人主義的修法過程中,人民的法律觀並未受到全面性的尊重。延續著傳統中國法律觀念,帶有「包青天情結」的當代台灣社會,不僅對於檢察官與法官的區分感到不熟悉,對於被告,也依舊存有傳統審判觀中「有罪推定」的假設。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不斷賦予被告保障的「緩慢」程序,一般人民經常感到不適應,甚至對於一般刑事案件,社會上也不時產生速審速決、或以重典斷罪的想法。在刑事案件中,經常看到被害人家屬拳打腳踢犯罪嫌疑人,此種法律觀念的存在,使得近代西方法律觀念始終與人民的觀念有所落差。而對於此種經常受到忽略的聲音,我們確實應該設計更多擴大人民參與修法或司法改革會議的機制,使其透過對話或法學教育等機會,與立法者或法律社群進行更多的觀念溝通。誠然,任何制度均無法十全十美,過去的法律傳統並非低俗與落後的陳舊事物,近代西方的法律也絕非全然進步與理性的完美制度。然而任何欠缺對話的修法終究只是法律與社會的分離,此種修法不僅將面臨實效上的落差,也將造成法律與一般民眾的脫離。第壹章 導言 1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1 第二節 論述範圍與研究方法 8 第三節 論述架構 14 第四節 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的概念 16 第一項 混亂的名詞與定義 16 第二項 西方刑事訴訟法上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的歷史發展概述 20 第一款 古希臘與古羅馬的刑事審判程序 20 第二款 早期日爾曼法與教會法的發展 22 第三款 中世紀後半糾問主義的逐漸發達 25 第四款 近代西方的刑事訴訟改革 28 第三項 分析概念的形成 30 第貳章 不受人民信賴的糾問化司法文化 35 第一節 概說:糾問化的司法文化成為當事人主義修法的主要原因之一 35 第二節 戰前台灣與民國時代中國的人民刑事法律觀之變遷與延續 37 第一項 清治台灣的審判程序與人民法律觀 37 第一款 清治台灣的審判程序概述 37 第二款 清治台灣的人民刑事法律觀 40 第二項 日治台灣的刑事訴訟程序與人民法律觀 42 第一款 近代西方刑事訴訟體系的引進 42 第二款 糾問化的司法實踐 46 第一目 檢察官與法官角色的模糊 46 第二目 彈性化的審理範圍 47 第三目 警察權限的擴張 47 第四目 刑求文化的盛行 49 第三款 台灣人民刑事法律觀的變遷 50 第三項 民國時代中國的刑事訴訟程序與人民法律觀 51 第一款 近代西方刑事訴訟體系的引進 51 第二款 糾問化的司法實踐 56 第一目 行政權的干涉司法 56 (一)縣知事兼理司法的施行 56 (二)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的不分隸 58 (三)行政權介入羈押決定 59 (四)軍警權限的擴張 61 第二目 檢察官與法官角色的模糊 63 第三目 彈性化的審理範圍 64 第四目 有罪推定與刑求文化 65 第三款 民國時代中國人民刑事法律觀的變遷 66 第三節 戰後台灣的糾問化刑事司法 69 第一項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體系的引進與刑事訴訟制度的承接 69 第一款 威權式的法律體系 69 第二款 刑事訴訟制度之承接 71 第二項 糾問化的刑事司法 73 第一款 行政權的介入司法 73 第二款 檢察官與法官角色的模糊 74 第三款 彈性化的審理範圍 76 第四款 戒嚴體制與軍警權限的擴張 79 第五款 有罪推定與刑求文化 83 第四節 戰後台灣人民的刑事法律觀 85 第一項 概說:兩種刑事法律觀的匯集 85 第二項 對於糾問化司法的排斥與恐懼 86 第一款 對於警察機關的恐懼 86 第二款 對於檢察機關的恐懼 87 第三款 對於審判機關的恐懼 88 第三項 對於被告權益的敵視 89 第四項 對於美國刑事訴訟體系的逐漸「熟悉」 90 第五節 小結 91 第參章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前的各方勢力 93 第一節 概說:從威權體制到威權崩潰 93 第一項 政治上的「自由化」與「民主化」 93 第二項 糾問化司法文化的轉變與反省 94 第一款 司法機關外部的推力 94 第二款 司法機關內部的反省 95 第三款 特別法制的逐步改革 101 第二節 從威權體制中解放:由統治者利益之立場轉向機關與團體之立場 103 第一項 審檢機關的相互對立 103 第一款 對立的遠因-案件負擔 103 第一目 審判機關的案件負擔 103 第二目 修法態度的轉變 104 (一)過去-從擴大簡易訴訟程序與限制上訴第三審著手 104 (二)轉變-推動當事人主義修法 106 第二款 對立的近因-羈押決定權回歸法院的論戰 111 第二項 律師界的聲音 114 第一款 1945∼1990:威權統治下的無奈 114 第二款 1990以後:當事人主義改革聲浪的興起 115 第三項 學者論述的發展 116 第一款 1945∼1980年代:威權統治下的聲音 117 第二款 1980年代∼1990年代:當事人主義本質論戰的興起 121 第三款 1990年代以後: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的逐漸對立 126 第四項 民間司改會的立場 132 第肆章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召開與修法的推動 134 第一節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召集與爭辯 134 第一項 概說:會議的召集與代表性問題 134 第二項 決議:朝向當事人主義邁進 137 第一款 調查證據主導權限之歸屬 137 第二款 卷證之併送與不併送制度 138 第三款 嚴謹證據法則之落實 139 第二節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修法 140 第伍章 結論 1441191715 bytesapplication/pdfen-US歷史法律混同論述減輕訟源刑事訴訟法職權主義彈劾主義歷史動因糾問主義法律觀當事人主義TaiwanCriminal ProcedureAdversarial ReformHistorical Causes[SDGs]SDG16台灣刑事訴訟法朝向當事人主義修正的歷史動因The Historical Causes of the Adversarial Reform in Taiwanese Criminal Procedure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2616/1/ntu-93-R89a21004-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