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12024-05-15https://scholars.lib.ntu.edu.tw/handle/123456789/665483農藥在環境中的宿命與持久性是評估農藥對環境影響的指標,農藥施用於環境後僅有少部份達到防治對象及殘留在被處理之作物或土壤,其餘經由蒸發、飄散、沉降、淋洗、溢流、滲濾、吸附進入大氣圈、土壤圈、水圈、生物圈等不同環境領域中,可能隨著植物吸收、光化學分解、揮發作用、地表逕流、土壤吸附、雨水淋洗、微生物分解及化學分解等途徑,於環境中以不同形式轉換、消失與移動。 世界各國對於環境中的用藥殘留十分重視,美國以農藥的水解、水土及空氣中降解的速率、於好氧或厭氧中水及土的代謝速率、於土壤、水體、森林中的消散和地下水的監測作為環境評估的指標之一 (https://www.gpo.gov/fdsys/pkg/CFR-2017-title40-vol26/pdf/CFR-2017-title40-vol26-part158-subpartN.pdf);此外,OECD 定義若於28天中該農藥於環境中降解了70%以上則定義為可生物降解之農藥,而60天未降解60%以上則表示該農藥可能會具有生物累積性 (OECD Guideline for testing of chemicals.2005.),生物累積性的特性為:(一)辛醇/水分佈係數 (Kow) 大於或等於1,000,(二)生物濃縮係數 (BCF) 大於100,(三)水中溶解度小於 5 mg/L,(四)水解速率之半衰期大於4 天 (林,2007);而美國亦是定義生物濃縮係數 (BCF) 大於1000則代表其具有生物濃縮效應 (http://www.pesticideinfo.org/Docs/ref_regulatoryCA.)。為控管藥劑因具有上述殘留及生物累積特性而對環境或人體產生衝擊,WHO世界衛生組織也對於一些有害化合物在人類飲用水進行嚴格規制,針對水中所含農藥殘留一一訂定殘留容許量,成為許多國家飲用水水質訂定的參考依據 (http://www.who.int/water_sanitation_health/water-quality/guidelines/en/)。我國已有針對自食物來源的農藥殘留訂有相關規範,並以跨部會且具系統性的分工進行農藥殘留的風險控管,但對於非攝食來源如飲用水、地下水中的農藥殘留,我國環保署雖訂有相關水質標準 (https://wq.epa.gov.tw/Code/Business/Statutory.aspx?Tabs=3),主要監測項目仍著眼於重金屬與部分有機磷藥劑,因早期較重視工業區的重金屬汙染,監測井多設置於工業區附近,使得農業區域的監測資料缺乏,難以評估水中農藥流布的樣態,及是否因垂直淋洗作用導致殘效性較長的藥劑進入地下水層。 本實驗室已於104、105及106年研究於春、秋兩季調查鄰近於南部農田的八條河川之藥劑分布情形,於107年搜集國際上相關的農藥殘留資料與規範,並統整國內登記藥劑對非目標生物的毒性,評估南部河川中檢出藥劑對國人以及生態環境造成的風險。於 108 年度針對國內大都會地區飲用水源上游農藥殘留情形進行調查,將監測值與蒐集之國際規範相比對,並計算的每日容許攝取量 (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 與急性參考攝入量 (acute reference dose, ARfD) 佔比,評估接觸風險與水源上游農業藥劑之管理。因部分藥劑易受淋洗作用流失,可能經由土壤滲漏進入地下水層,因此,本年度將針對中南部重要農業區域如雲林縣、嘉義縣與台南市,進行監測井農藥殘留檢測分析,選取數個鄰近農田之採樣點,並統整取樣位址附近農田所栽植之作物種類及其推薦用藥,透過比對監測數值以了解農藥流佈情形與該農藥被推薦使用的相關性。蒐集國際上對地下水的相關水質規範或環境監測數據後比對,以了解我國農業區域用藥後流布於地下水體的情形。最後,提供評估農藥施用對環境以及國人健康之影響的資料項目,供農藥主管單位及環境保護署研參。農藥 (Pesticide)評估 (evaluation)地下水 (ground water)殘留 (residue)農藥 (Pesticide)評估 (evaluation)地下水 (ground water)殘留 (residue)強化農藥管理及風險分析之研發與應用-南部農業區域地下水中農藥殘留之調查與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