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儀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洪淳琦2007-11-262018-07-052007-11-262018-07-052005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446國家是否應該從事文化藝術的補助,向來是個爭議性十足的問題。文化藝術補助機關持續面對持續不停的違憲爭議,又面對資源有限的平等權落實問題。到底國家是否應該補助文化藝術活動?若應該,其理論基礎何在?而就算確認了國家可以進行文藝補助之後,則誰來詮釋文化、定義文化、決定補助的結果?怎樣的組織程序及補助結果,我們才會認為已經符合基本的正義或平等? 本文從「多元文化觀點」出發,來解決一連串的文藝補助問題。本文用左派自由主義的「豐富多元文化結構的確保」觀點,作為證立政府補助文藝活動的基礎理論。並從這樣一種多元文化的觀點,釐清我國憲法對文化藝術補助的態度,以及解決在文化藝術補助實務運作上,種種組織及程序的問題。 本文認為,國家應該補助文化藝術活動。國家應該補助的原因,乃因為「豐富多元文化結構之確保」,是國家應有的責任。而藉著補助文化藝術之活動,便是增加人民多元的選擇機會及文化表現機會,並積極地承認每個人文化的獨特性,維持個人自主。這樣的觀點放在我國憲法的脈絡,也同樣被承認。維持豐富多元文化結構,是憲法基本價值。我國憲法有許多成文條文也明文承認了對於文化多元的追求。 本文在組織程序上,更進一步主張國家三權合作、加強人民參與、以及確保多元決定。本文解構以「專業」作為選取補助決定者的唯一依據之迷思,認為定義文化、詮釋文化,應由政府三權合作,並加強人民參與面向,由行政、立法、司法與人民,一起共構人民的文化權利。也因此,文化評審委員會作為政府和人民的中介,受立法的組織法規事前規定,以及司法事後的監督,並有資訊公開、任期規定等行政程序,使人民能真正合宜的「參與」文化的詮釋及文化權利的構成。另外,更「多元」的「文化代表」參與決策,將使我們的評審委員會成為一個各種文化代表交流的實驗場域。藉著溝通和思辯,可以達成更正義的決定結果,完成了憲法上多元文化的託付,也弭平評審委員會民主正當性不足的危機。1. 緒論 1 1.1. 研究動機與問題提出 1 1.2. 問題界定與研究範圍 8 1.3. 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10 1.4. 概念名詞的先行界定 12 1.5. 本文論點與論文架構 14 2. 文化藝術補助之理論基礎 17 2.1. 至善論觀點 17 2.2. 福利經濟學觀點 18 2.3. 表現自由積極保障:促進公眾討論觀點 21 2.4. 保存文化結構豐富性觀點 25 2.5. 本文觀點---文化多元結構之確保 27 2.5.1. 至善論觀點所遭遇到的挑戰 28 2.5.2. 福利經濟學觀點所遭遇到的挑戰 29 2.5.3. 促進民主觀點不足之處 32 2.5.4. 採取保存豐富文化結構的理由 33 2.5.5. 觀點的增加—更「多元文化」的思考 34 2.5.5.1. 什麼是多元文化? 35 2.5.5.2. 對自由主義的澄清 37 2.5.5.3. 自由主義架構下的多元文化與個人自主 39 2.5.5.4. 多元文化之確保與自由民主的關係 42 2.5.6. 小結—本文觀點 46 2.5.6.1. 理論之採取—多元文化結構之確保 46 2.5.6.2. 制度之選擇—三權合作、人民參與與多元決定 48 3. 我國憲法對多元文化觀點的回應 53 3.1. 「多元文化結構確保」之憲法依據 53 3.1.1. 多元文化結構之確保乃憲法基本價值 54 3.1.2. 防禦權面向憲法條文對多元文化的回應 58 3.1.3. 受益面向的憲法條文對多元文化的應證 62 3.1.4. 受益面向的憲法條文之應用效力釐清 66 3.2. 三權合作、人民參與及多元決定之憲法依據 70 3.2.1. 三權合作、人民參與及多元決定的憲法回應 71 3.2.2. 三權合作、人民參與與多元決定的憲法挑戰 76 4. 我國藝文補助行政之現況:以台北市文化局為例 79 4.1. 補助的基本原則 79 4.2. 補助的文藝類型 80 4.3. 補助的審查程序 83 4.4. 補助的審查機制 85 4.5. 補助的救濟程序 86 4.6. 小結 90 5. 多元文化觀之藝文補助:對「專業」的檢討 93 5.1. 文藝補助評審委員會的概念與源起 94 5.1.1. 「行政委員會」、「私人參與」的意義 94 5.1.2. 文藝補助評審委員會的必要性與特殊性 99 5.2. 文藝補助評審委員會「專業審查」的困境 102 5.2.1. 責任政治的困境?--行政機關內部的緊張關係 102 5.2.2. 權力分立的困境?--立法控制缺乏 104 5.2.3. 權力分立的困境?--司法控制缺乏 108 5.3. 文藝補助評審委員會「專業審查」的困境解決 113 5.3.1. 從美國藝術補助程序組織的爭議及設計談起 114 5.3.1.1. 組織面向 115 5.3.1.2. 程序面向 117 5.3.1.3. 防弊機制 119 5.3.2. 北市文化局與美國文藝補助制度的比較 121 5.3.3. 文藝補助評審委員會的「專業審查」重建 125 5.3.3.1. 政治性與專業性之間的價值選擇與平衡 125 5.3.3.2. 內部的制衡:「多元決定模式」之建構 130 5.3.3.3. 外部的制衡:防弊機制之建立與修正 132 5.4. 小結 134 6. 多元文化觀之藝文補助:對「多元」的檢討 137 6.1. 強調決定成員「文化多元性」的理由 137 6.1.1. 以文化作為多元性判準的理由 137 6.1.2. 多元決定的對話溝通功能:建立新的民主模型 140 6.2. 文藝補助評審委員會「文化多元性」不足的困境 144 6.2.1. 困境?--組織法規細緻化不足所導致的成員單一 145 6.2.2. 困境?--代表的選任問題 149 6.2.2.1. 誰是代表? 150 6.2.2.2. 委員的多元性不足 151 6.2.3. 困境?--實際運作的偏見問題 152 6.3. 文藝補助評審委員會「文化多元性」不足的困境解決 153 6.3.1. 從美國NEA多元決定組織設置的爭議和解決談起 153 6.3.1.1. 多元代表的設置目的 154 6.3.1.2. 多元代表的組成設計 156 6.3.2. 我國與美國的多元文化代表嘗試之比較 158 6.3.3. 文藝補助申復委員會的「多元決定」重建 161 6.3.3.1. 成員過於單一的解決方法 161 6.3.3.2. 團體間的差異不一定導致利益衝突或無效率 162 6.3.3.3. 委員會決定的「審慎」與「效率」間的平衡 163 6.3.3.4. 文化代表權仍應增設 166 6.4. 小結 169 7. 結論 171 附錄 i 參考文獻 vii943631 bytesapplication/pdfen-US多元文化文化多元多元文化主義承認的政治文化藝術補助文化權文化政策言論自由受補助言論政府言論台北市文化局行政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專家專業同儕審查權力分立團體代表權溝通MulticultureCultural DiversityMulticulturalismCultural Pluralismpolitics of recognitiongovernment funding of culture & artculture rightcultural policyfree speechsubsidized speechgovernment-funded speechgovernment speechDepartment of Cultural Affairs, Taipei City Governmentadministrative committeeadvisory panelexpertsexpertisepeer reviewseparation of powersgroup representationcommunication[SDGs]SDG16從多元文化觀點論文化藝術之補助 —以台北市文化局之組織檢證為例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2446/1/ntu-94-R91a2101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