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暨研究所林火旺2006-07-252018-05-292006-07-252018-05-292000-07-31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14187一般認為,容忍原則是自由主義民主政治(liberal democracy)最重要的原則, 羅爾斯(John Rawls)在他的《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一書,開宗明義 地說明他要處理的基本問題有二,第一個是:什麼樣的正義觀念最適合於描述社 會是自由平等公民,以其完整一生參與社會的公平合作?第二個問題就是有關容 忍原則,由於民主社會政治文化的特點是:存在對立且不可妥協的學說,在這些 不同的宗教、道德和哲學學說中,有許多是極為合理的主張,羅爾斯認為這些合 理學說之間的歧異,是人類理性能力在自由制度下長期運作不可避免的結果,因 此羅爾斯的第二個問題是:在合理多元(reasonable pluralism)是自由體制不可避免 的結果之既定事實下,容忍的基礎是什麼?1換句話說,為什麼自由社會成員彼 此之間在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上如此分歧,卻仍然願意維持一個正義而且穩定 的民主社會?2羅爾斯正義理論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夠建構一個各種不同 主張的人,都可以共同接受的公共體制,而且使生活在其中的任何成員,都是以 自由、平等公民的身分和其他人公平合作。所以羅爾斯認為他的正義觀念是一個 政治的(political)觀念,3是自由社會中所有不同的學說和主張的人,基於公共理 由(public reason)所形成的共享觀念,因此這個觀念所導出的價值和規範,成為個 人特殊價值觀的一個限制。換句話說自由社會的多元和差異,必須在社會正義可 允許的範圍之內,只要不違反共享的正義觀念,每一個成員都可以自由地追求自 己的生命理想和獨特的生活方式,也就是說,政府不應該指導其人民如何過活。application/pdf75962 bytesapplication/pdfzh-TW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暨研究所文化差異容忍限度羅爾斯文化差異與容忍限度report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14187/1/892411H00201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