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昭元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張陳弘2007-11-262018-07-052007-11-262018-07-052004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484中文摘要 一、學術自由意義之再理解 大學自治的憲法基礎來自於學術自由,因此要重新建構大學自治,勢必要回到源頭處,對於學術自由的意義,再為廓清之理解。為了建構學術自由獨立存在於憲法保障之意義(不同於言論自由之存在意義),本文將學術自由之意義再理解為-「外求性權利」的定位,並以確立個人自主性為核心的真理探尋。 二、制度性學術自由權之建構 鑑於學術自由是一種需要外力支援方得以完整實現的憲法權利,因此,學術資源的取得、分配及使用等,對於學術自由的實現,乃關鍵性因素。首需面臨的問題是:資源從何取得?國家首當其衝地負起此項責任(蓋國家本有義務實現所有憲法保障之人民權利);但若每個自然人皆可主張學術自由權請求國家給付學術資源,相信國家學術資源將瞬間乾涸;惟倘賦予國家有權決定如何分配學術資源,則又與學術自由保障之本意相違背(如,保障國家無從型塑真理)。是以,建構一獨立不受外力干預的學術組織,來負擔此項任務,便成為確保憲法保障之學術自由能無缺地實現所不可或缺的要角。這說明了「制度性學術自由權」(大學自治)之建構有其必要。 三、公、私立大學之大學自治的界分必要性 公、私立大學之大學自治行使的性質,會因為所負擔「任務」之不同,而有所差異。在對抗國家權力的侵害上,不論是公立或私立大學,都是為了捍衛學術自由(任務)而主張大學自治。因此,自治權行使的性質,並無差異,皆是大學立於基本權主體地位,主張憲法保障之學術自由權,對抗國家權力之侵害。但在面對內部學術自治成員憲法權利的抗衡上,則因為公、私立大學各自負擔的任務有所差異,故而各自大學自治行使的性質也會有所差異。公立大學對內行使大學自治,目的是為了效益式地分配、使用國家學術資源。既是國家學術資源的分配使用,則性質上自然屬國家權力的行使(這是一種國家任務);而私立大學對內行使大學自治,分配的是私人之學術資源,與國家權力無涉,在性質上屬私人基本權利的行使。 四、大學自治對抗國家權力之違憲審查標準的決定 關於大學自治對抗國家權力之違憲審查標準的決定上,本文透過美國聯邦法院判決之整理,並觀察我國相關大法官解釋,可以得到一初步看法:大學自治的保障,在當代社會(不論是美國或我國)都具有高價值地位,反映在司法違憲審查標準上,對於國家權力干預大學自治行使的行為,自會採擇趨於嚴格的審查標準為檢驗。 五、大學自治對抗教師、學生憲法權利之違憲審查標準的決定 關於大學自治對抗教師、學生憲法權利之違憲審查標準的決定上,因公、私立大學對內行使大學自治,在性質上有所差異,故必須分別討論。若是公立大學,則對內大學自治的行使,性質上為國家權力的行使(背後有學術自由支撐的特殊國家權力行使),倘干預到學術自治成員的憲法權利時,自應受到合憲性檢驗。至於此時應採擇何種違憲審查標準?端視「大學學術自由權」與受干預成員之「憲法權利」的價值權衡取捨而定。舉例而言,大學在入學政策上制定(大學自治的行使):保留一定比例之原住民學生入學名額。此舉影響了非原住民學生欲入學就讀的平等權利。意即,有動搖憲法保障「種族平等權」要求之虞。此際,對於公立大學是項國家權力行使,應採用何種違憲審查標準,取決於「大學自治」與「種族平等權」的價值衡量,若認為「種族平等權」對於當代社會之價值更為重要,則審查標準自會趨於嚴格;反之,則趨於寬鬆。 至於若是私立大學之大學自治行使,則由於在性質上屬私人基本權利之行使,倘干預到學術自治成員之憲法權利,會產生「基本權利衝突」問題,應依照「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理論」解決。《總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 1-1 壹、問題緣起 1-1 一、「公立大學」退學事件的判決引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11號判決(民國90年7月26日) → 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344號判決(民國91年3月1日) 1-1 二、「私立大學」退學事件的判決引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33號判決(民國90年7月9日) → 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467號判決(民國91年3月29日) 1-3 貳、問題的提出 1-4 第二節 研究範圍、研究方法及相關用語之界定 1-6 壹、研究範圍 1-6 貳、研究方法與相關用語之界定 1-7 一、大學學術自由權 v. 大學自治 1-7 二、大學自治 v. 學術自由 1-8 三、制度性權利 v. 制度性保障 1-8 第三節 論文架構與主要爭點整列 1-9 壹、論文架構 1-9 貳、主要爭點整列 1-10 一、學術自由意義之再理解 1-10 二、制度性學術自由權之建構 1-10 三、公、私立大學之大學自治的界分必要性 1-11 四、大學自治對抗國家權力之違憲審查標準的決定 1-11 五、大學自治對抗教師、學生憲法權利之違憲審查標準的決定 1-12 第二章 大學自治的性質與概念之釐清 第一節 前言 2-1 第二節 制度性學術自由權-大學自治 2-1 壹、學術自由發展脈絡之觀察 2-1 貳、學術自由意義之觀察 2-4 一、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2-5 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2-5 三、國內學說、實務見解 2-8 參、學術自由意義之再理解-「外求性權利」的定位,並以確立個人自主性(foster individual autonomy)為核心的真理探尋 2-8 第三節 學術自由「制度性權利」(大學自治)的理論可能性 2-14 壹、德國法基本權功能的體系思考 2-15 一、個人性的基本權理論 2-16 二、制度性的基本權理論 2-18 三、小結 2-19 貳、美國法基本權功能的個別思考 2-21 第四節 學術自由「制度性權利」或「制度性保障」的理論必要性 2-22 第五節 公、私立大學之大學自治界分的必要性 2-26 壹、對外抗衡國家權力干預之同質性 2-26 一、「同質性」之說明 2-26 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觀察 2-28 貳、對內抗衡自治成員權利主張之異質性 2-29 一、「異質性」之說明 2-29 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觀察 2-31 參、國內若干學說疑義之回應 2-34 第六節 我國法下大學自治概念之釐清 2-36 壹、現行法下「公立大學」之權利主體性 2-36 貳、公立大學應否「公法人」化? 2-38 參、公立大學「公法人」化後之難題 2-39 第七節 本章結語 2-41 第三章 大學自治界限之判定 第一節 前言 3-1 第二節 大學的三邊關係 3-2 第三節 大學自治之界限 3-4 壹、內在界限-大學自治保護範疇之判定 3-6 一、學說、實務見解 3-6 二、本文見解 3-8 貳、外在界限-大學自治行使限制之判定 3-11 一、國家權力之干預 3-12 二、學術自治成員憲法權利之抗衡 3-13 第四節 本章結語 - 大學自治並非脫韁野馬 3-14 第四章 大學自治相對於「國家權力」之法律關係 第一節 前言 4-1 第二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之觀察 4-2 壹、教師聘用政策-Keyishian v. Board of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4-2 一、案件事實整理 4-2 二、判決要旨整理 4-2 三、判決解析 4-3 貳、教師評鑑政策-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v.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4-4 一、案件事實整理 4-4 二、判決要旨整理 4-5 三、判決解析 4-6 四、小結 4-12 參、大學網路資源使用政策-Urofsky v. Gilmore 4-13 一、案件事實整理 4-13 二、判決要旨整理 4-13 三、判決解析 4-14 四、附論:我國國立中央大學何春蕤教授案 4-16 第四節 我國大法官解釋之觀察 4-18 壹、釋字第三八0號解釋-教育部部定大學「共同必修科目」 4-18 一、背景事實整理 4-18 二、釋字要旨整理與評析 4-19 貳、釋字第四五0號解釋-大學法規定大學應設置軍訓室並配置人員及開設軍訓、護理課程 4-20 一、背景事實整理 4-20 二、釋字要旨整理與評析 4-21 參、釋字第三八二、第四六二號解釋-司法審查應尊重專業學術判斷 4-24 一、學生退學判斷-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 4-24 二、教師升等評鑑-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 4-26 第五節 本章結語 4-28 第五章 大學自治相對於「教師、學生」之法律關係 第一節 前言 5-1 第二節 公立大學大學自治的對內行使 5-2 壹、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之觀察 5-2 一、學生入學許可政策 5-2 二、學生退學政策 5-10 三、學生活動費強制收取及補助政策 5-18 貳、我國大法官解釋之觀察 5-24 一、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教師升等評議) 5-24 二、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學生退學處分) 5-28 參、小結 5-34 第三節 私立大學大學自治的對內行使 5-36 壹、學業性退學政策-Susan M. v. New York Law School. 5-36 一、案件事實整理 5-36 二、判決要旨整理 5-37 貳、學生入學政策-Mangla v. Brown University 5-38 一、案件事實整理 5-38 二、判決要旨整理 5-39 參、判決綜合評析 5-40 第四節 以「退學案件」為例之重新操作 -本章代結語 5-41 壹、公立大學的「懲戒性退學決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11號判決(民國91年7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344號判決(民國91年3月1日) 5-41 一、判決之整理與觀察 5-41 二、判決之重新思考 5-44 三、個案之重行操作 5-56 貳、私立大學的「學業性退學決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33號判決(民國90年7月9日)→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467號判決(民國91年3月29日) 5-58 一、判決之整理與觀察 5-58 二、判決之重新思考與操作 5-60 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的回顧與研究發現 6-1 第二節 研究展望-未完的課題 6-3 參考資料 Ⅰ1325212 bytesapplication/pdfen-US高等教育制度性基本權利大學自治制度性保障大學退學制度學術責任大學自主制度性學術自由權學術自由academic dutyinstitutional atonomyacademic freedomhigher educationuniversity autonomy大學自治之重新建構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2484/1/ntu-93-R89a2101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