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012024-05-17https://scholars.lib.ntu.edu.tw/handle/123456789/681146摘要:本計畫旨在研究我國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制度的變革問題。我國現制下,司法官(法官、檢察官)、律師身分資格之取得,係依據各該人事法律,經由完全不同的國家考試程序,並受到不同的資格要求所規範,考、訓、用三階段均各自獨立運作。目前僅法官、檢察官考試(司法官考試)程序中納入訓練的要求,且訓練期滿後始進行法官、檢察官之分派;律師考試則未納入訓練程序,僅設有短期職前訓練之要求。由於法曹人員考試方式將有若干變革,連帶引發的思考是,未來司法官考試及格者,是否仍宜於維持向來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理訓練,訓練及格者,由考試院保訓會核定後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後續分由司法院與法務部辦理分發之流程?有無調整的必要與空間?若欲進行調整,則須相應修改的法令為何?另律師考試是否仍維持筆試及格即完成考試程序?有無導入考試及格前的訓練程序之必要?該等作為考試程序之一環的訓練,又應如何設計?即令律師取才維持向來的職前訓練要求,則於此考試院保訓會有無參與或主持律師訓練的必要性?可行性又如何?均有待進一步探討。而若三合一考試之改革目標順利達成,則以三合一方式錄取人員之訓練方式以及終局資格之認定等,應如何因應調整?亦為本計畫關注之問題。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制度三合一考試保訓會司法官訓練所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