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龍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林盛煌2007-11-262018-07-052007-11-262018-07-052006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583金融控股公司法是我國於2001年所新增之法律,這個法律所形成的新型態金融控股公司,在大多數人的認知上,都是屬於相當陌生且未知的,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本土之發展性如何,都是相當令人好奇的,若再進一步探究,這樣新型態的金融控股公司,其在犯罪型態上,是否會有別於一般刑法上傳統的財產犯罪?此外,我國對於金融控股公司此一新型態的領域中,所可能引發之犯罪型態,是否已有妥善之因應,亦即我國於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對於金融犯罪之刑事法規範是為如何之規定?這樣的規定,是否足以應付金融控股公司領域之金融犯罪? 目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針對金融犯罪所為之規定,主要有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背信罪、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之1詐欺罪、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8條違法授信罪,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9條收受不當利益罪。而這些犯罪類型的本質其實為「財經犯罪」之一種態樣,具有「複雜性」、「長時性」、「隱藏性」、「被害人薄弱反應性」、「結構性」等特性。亦即,因為金融犯罪具有這些異於一般傳統財產犯罪之特性,故不論在刑事立法方面,抑或法院審判方面,都必須以此犯罪特性為出發,始能切中犯罪之核心。 上述主要是從金融控股公司法之立法面切入,若再從另一方面,亦即從案件審理、判決之方面切入,又會有如何之觀察。詳而言之,我國近年來金融犯罪日益嚴重,例如掏空公司、捲款潛逃等問題一再爆發,但政府相關偵審機關卻往往只能事後追訴或審判,對於資金流向之偵查及追索,卻束手無策,尤其是我國法院對於金融犯罪之判決結果,總是無法獲得多數人民之信賴。而為何金融犯罪案件之審理過程與最終結果,始終無法使人民信服?到底問題之癥結點出於何處?是出自於法律之規定不當,抑或 是法院之審理思維根本上即有所偏差? 本文透過判決之分析與整理後,認為: 於構成要件設計方面:(1)金融控股公司法仿照刑法背信罪的意圖犯設計,未考量到刑法背信罪所要保護之法益,係個人之整體財產法益,而金融控股公司法所要保護者為「金融秩序」之超個人法益;(2)金融控股公司法上之詐欺罪將被害人限縮於金融控股公司,排除一大半具有重刑處罰實益之案件類型,無法處罰到其「利用金融控股公司之不實財報,使社會大眾陷於錯誤,並受到財產上之損害」的常見犯罪行為;(3)違法授信罪本身對於「利害關係人」之範圍界定,有所疏漏,且違法之非授信交易行為,亦應納入刑事處罰,始為妥當。 而法院審理思維方面:(1)「證據邏輯法則」乃是目前法院於審理、判決中,相當欠缺的一環,欠缺層次感的證據認知,除有可能導致錯誤之判決結果外,更會導致判決理由之說明。過份跳躍或簡略,造成人民對於判決之結果,無法予以信服,故必須建立起法院證據認知之邏輯型態,始能避免上述問題之產生;(2)有關「經驗法則」的部分,法院必須要建立起對於財經行政法秩序,以及金融犯罪本質、內涵、特性之正確認知,始能於案件審理中,妥適運用經驗法則,發見實質真實。論文簡目 1. 緒 論 1 1.1 研究範圍與方法 1 1.2 問題意識 2 1.3 本文架構 4 2. 金融控股公司機制之概觀 7 2.1 金融控股公司之發展 7 2.1.1 美國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之沿革 7 2.1.2 日本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之沿革 10 2.1.3 歐洲綜合銀行制度之沿革 12 2.1.4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之沿革 16 2.2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之形貌 18 2.2.1 實質與形式控制並重 18 2.2.2 採取「純粹金融控股公司」型態 20 2.2.3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事業之類型 22 2.3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之金流體系 27 2.3.1 順流金流 29 2.3.2 逆流金流 30 2.3.3 水平金流 32 2.3.4 外部金流 33 2.3.5 小結 33 3. 分析金融控股公司法上之金融犯罪 35 3.1 犯罪類型 35 3.1.1 違背職務之行為 35 3.1.2 詐欺之行為 55 3.1.3 違法授信之行為 60 3.1.4 收受不當利益之行為 74 3.2 犯罪本質—「財經犯罪」態樣之一 76 3.2.1 財經犯罪之內涵 76 3.2.2 財經犯罪之分類 82 3.2.3 小結 86 3.3 犯罪特性 89 3.3.1 複雜性 89 3.3.2 長時性 89 3.3.3 隱藏性 90 3.3.4 被害人薄弱反應性 90 3.3.5 結構性 91 4. 審理金融控股公司法上之金融犯罪的可預見性瓶頸 93 4.1 違背職務之行為 94 4.1.1 構成要件要素之證明不易 94 4.1.2 結構性犯罪之常見卸責理由 103 4.2 詐欺之行為 113 4.3 違法授信之行為 115 4.3.1 恪遵財政部對於「行為負責人」之定義 116 4.3.2 主管機關態度模糊影響故意之成立 120 4.4 收受不當利益之行為 123 4.4.1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758號刑事判決(彰化銀行大同分行行員收賄案) 123 4.4.2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86年易字第2098號刑事判決(桃園縣新竹企銀迴龍分行辦事員收受佣金案) 125 4.4.3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5674號刑事判決(美商大通銀行副總收受回扣案) 126 4.5 小結 127 5. 檢視金融控股公司法上之金融犯罪及其適用問題 131 5.1 「構成要件」部分 132 5.1.1 違背職務之行為 132 5.1.2 詐欺之行為 138 5.1.3 違法授信之行為 139 5.1.4 收受不當利益之行為 156 5.2 「證據邏輯法則」部分 156 5.2.1 欠缺層次感的證據認知 156 5.2.2 建立證據認知之邏輯型態 158 5.3 「經驗法則」部分 163 5.3.1 對於財經行政法秩序的偏差認知 163 5.3.2 正視金融犯罪的特性 171 6. 結 論 1751320468 bytesapplication/pdfen-US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犯罪背信罪詐欺罪違法授信收受不當利益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ActFinancial CrimeFraud Crimeto extend credit illegallyto accept unwarranted benefits[SDGs]SDG16論金融控股公司法上之金融犯罪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2583/1/ntu-95-R91a2100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