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李炳南2006-07-262018-06-282006-07-262018-06-282005-07-31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16908中共於1949 年在北京建立政府,曾制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 領》,暫代憲法。1954 年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中共的首部憲法。其後 又於1975 年、1978 年、1982 年經過三次全面修改。中共將此四部憲法以實施年 份分別稱為「五四憲法」、「七五憲法」、「七八憲法」、「八二憲法」。1988 年、1993 年、1998 年、2004 年則以修正案的方式對「八二憲法」進行修改。 台灣歷次憲改,從時間上可以區分為臨時條款與增修條文兩個時期,後者又 可再細分為七次修憲。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至1987 年台灣地區解除戒嚴為止,計 修四次。臨時條款的廢止,開啟我國行憲50 年來的憲政改革運動,全國上下史 無前例的對我國未來憲政體制熱烈討論,並賦予高度期待,希望我國能因此邁向 民主憲政光明大道;執政當局的策略是仿臨時條款之方式,而另行制定「中華民 國憲法增修條文」,從1991 年至2005 年止,增修條文共計修改7 次。 由於大陸憲法在中國共產黨專政的前提下進行修憲,而台灣在過去威權統治 時期也有以黨領政的經驗;另外,兩岸憲法的修正頻率都很高,修正次數都很多。 本論文希望從比較政治的觀點,探討造成兩岸不同修憲模式的原因,就兩岸憲法 變遷之差異性做出解釋。application/pdf510245 bytesapplication/pdfzh-TW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海峽兩岸憲法修正之模式report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16908/1/932414H00200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