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宛如Tseng, Wang-Ruu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陳照世Chen, Chao-ShihChao-ShihChen2010-05-052018-07-052010-05-052018-07-052008U0001-2007200816024400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179442於證券管理領域中,內線交易與操縱市場行為一直是為各界所關切之焦點,歐盟指令與英國法規範以此二行為皆導致整體市場誠信和投資人信心遭受破壞為基礎將之合併,統一以市場濫用(market abuse)的概念稱呼。本論文擬以透過探討歐盟指令與英國法規範對市場濫用的管制,反思我國法規範對內線交易與操縱市場行為應有的態度與相關設計。 歐盟指令部分,其目標是要建立起一個免於濫用行為干擾的單一歐洲證券市場,基此,委員會先後頒佈了禁止內線交易指令(Insider Dealing Directive)與禁止市場濫用指令(Market Abuse Directive)要求各會員國遵守。早先的禁止內線交易指令雖確立了歐陸打擊內線交易行為的決心,但也因缺乏統一配套的責任設計,導致指令的目標無法確切落實。後來的禁止市場濫用指令則除了建立以“行政責任”為主軸的反市場濫用制度外,並嚴格禁止日趨嚴重的操縱市場行為,同時,為因應主觀心態察覺不易導致的執法效率低落,儘可能地傾向“客觀化”的設計模式。而於規範基礎上,前後兩指令均以“整體市場”的保護為核心,並以此設計建構細部的責任構成要件。 英國法規範亦以捍衛整體證券市場的誠信與投資人的信心為核心出發建構整體市場濫用防制計畫的規範體系。2001年施行金融服務暨市場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 Act 2000)吸取過去刑事責任失敗的經驗,改以“行政處罰”為主軸進行濫用行為的責任追究,並以金融服務局(FSA)為統一專責的執法單位,有效率地對市場濫用行為進行偵察,且有權決定是否課與裁罰金或起訴。此外,並於行政處罰的基礎上傾向於以結果的出現論斷行為的責任,然,純粹客觀主義的立法有其難度,在實際運作時,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仍為責任構成與否的考量因素。本論文對英國行政處罰的運作方式與實際案件的處理亦作有詳細介紹,以供我國未來引進行政處罰制度時的參考。 本論文最後則嘗試從非難基礎與法益保護的概念出發規劃內線交易與操縱市場行為的管控,提出脫離“詐欺”框架而直接以“法益”遭受破壞為由建構非難基礎的建議,並以“整體市場的完整、誠信及投資人對市場的信心”為核心,向外擴及“個別投資人的財產保護”填充法益的內涵。其次,在檢驗體系的架構上,分就客觀與主觀兩個層次探討,客觀層次上主張市場參與者於進入市場進行活動時,被合理期待的行為標準為“不得從事侵害或可能侵害市場誠信和投資人信心的行為”並建議建構“可接受的市場行為”的豁免概念;主觀層次則是以歐盟指令與英國法規範的“傾向客觀化”設計為省思,搭配我國法的責任類型合併思考,提出“內線交易仍應以至少主觀上須知悉或可得知悉該消息為內部消息”而“操縱市場部分則應強調行為人主觀上有不良的操縱意圖或目的”的結論。於責任規劃部分,本論文則建議我國引進英國法規範下的行政裁罰制度以罰鍰為主要手段,希望建構起“以行政處罰為主軸輔以刑事制裁與民事賠償的責任機制”,並於文中討論其相互的搭配運作情況以掃除行為重複評價的疑慮。最後,並對我國內線交易與操縱市場制度部分具體作出細節性的檢討。A competent and efficient financial market is based on market integrity and sound public confidence in the markets. “Insider dealing” and "market manipulation", which in its essence is detrimental and harmful to the integrity of the financial markets and the public confidence in securities and derivatives, are now covered by the term "market abuse" by the EU Market Abuse Directive and relevant UK securities regulations. The Market Abuse Directive aims to create a reformed regime to tackle market manipulation behaviors in the EC and update the existing insider dealing legislation, while the UK has now largely based its market abuse regime on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 Act 2000, along with the pre-existing criminal liability under the Criminal Justice Act 1993. This thesis intends to provide for an overall review of the current law and regulations on insider dealing and market manipulation in the territory of Taiwan, through a thorough examination and study of the EU and UK’s anti-market-abuse regime, and hopefully to give some insight as to how the domestic regime may be further advanced and reformed in application of the relevant principles.第一章 緒論 1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二節 問題的提出 2三節 研究方法 2四節 研究限制 3五節 研究架構設計 3二章 市場濫用的概念與管制的基礎 5一節 市場濫用概念的建構 5一項 概說 5二項 內線交易的定義與類型 7三項 操縱市場的定義與類型 9二節 對金融市場的管制政策 11一項 經濟管制理論 11二項 金融市場管制之目標 14三節 禁止市場濫用行為的爭辯 15一項 內線交易 15一款 反對內線交易的禁止 15二款 贊成內線交易的禁止 16三款 經濟學的分析 17二項 操縱市場 21一款 反對操縱市場的禁止 21二款 贊成操縱市場之禁止 23三項 理論爭辯的小結 24三章 歐盟對市場濫用的法制設計 25一節 概論 25二節 禁止內線交易指令(ID Directive) 25一項 概述 25二項 理論基礎 27一款 主要理論的分際 27二款 歐陸想法的演變 27一目 早期想法:強調“公司內部人” 27二目 想法的改變 28三目 禁止內線交易指令的目標與基礎 30二項 指令內容分析 31一款 規範對象 31二款 內部消息 35三款 行為態樣 37四款 涵蓋範圍 42五款 主觀心態的檢討 43六款 責任的設計 45七款 豁免 45三節 禁止市場濫用指令(MA Directive) 47一項 概述 47一款 發展過程 47二款 禁止市場濫用指令的目標及理論基礎 49三款 四級立法結構 50四款 涵蓋範圍 53二項 禁止內線交易 54一款 概述 54二款 規範對象 54一目 原始內部人 54二目 次級內部人 55三目 組織體 57三款 內部消息 57一目 未公開 58二目 性質明確 59三目 直接或間接與單一或多數發行人或可轉讓證券有關 60四目 公開後可能會對證券價格產生重大的影響 61五目 以商品為基礎的衍生性金融產品之內部消息 61六目 執行交易指令人員之內部消息 62四款 行為態樣 62三項 禁止操縱市場 67一款 概說 67二款 操縱市場行為的規範 68一目 禁止市場濫用指令的原則性規範 68二目 具體的實施細則 70四項 責任設計與追究 75五項 豁免 77一款 買回股份計畫 77二款 安定操縱行為 80四章 英國對市場濫用的法制設計 84一節 概說 84一項 英國市場濫用防制計畫的發展 84二項 英國市場濫用防制計畫的目標和規範基礎 88一款 內線交易部分 88二款 操縱市場部分 92三款 小結 95二節 金融服務暨市場法 96一項 內線交易 96一款 金融服務暨市場法原始版本與市場行為準則 96一目 金融服務暨市場法原始版本 96二目 市場行為準則 100二款 金融服務暨市場法修正版本與市場行為準則的配套修正 108一目 金融服務暨市場法修正版本 108二目 市場行為準則的配套修正 116二項 操縱市場 124一款 金融服務暨市場法原始版本暨市場行為準則 124二款 金融服務暨市場法修正版本暨市場行為準則的配套修正 133三項 責任設計與訴追 139一款 監管機關的確立 139二款 行政裁罰責任的確立 141三款 程序的進行 143四款 金融服務局對市場濫用行為的具體決定 145四項 豁免 149三節 金融服務局監理成效 159四節 刑事責任 169一項 刑事正義法案 169二項 金融服務暨市場法第397條 179五節 民事責任建構的可行性 183五章 反思我國法部分的檢討 188一節 市場濫用的非難本質與法益的確立 188一項 詐欺本質的思考 188一款 內線交易禁止部分 188二款 操縱市場部分 191二項 脫離詐欺概念的新思維 193一款 歐盟指令部分 193二款 英國法部分 194三項 投資人利益的保護 196四項 小結與我國法應有的態度 198一款 市場濫用本質於我國的再思考 198二款 市場濫用保護法益於我國的確立 206二節 市場參與者客觀義務的建構 210一項 客觀行為義務的建立 210二項 可接受市場行為 215三項 判斷基準 217三節 主觀因素於市場濫用行為的探討 220一項 主客觀之間--歐盟指令與英國法規的觀察 220一款 問題的緣起 221二款 傾向客觀化設計的初步觀察 221三款 與責任搭配設計的想法建構 223四款 主觀心態仍占有一定的重要性的微觀 225五款 英國市場濫用防制計畫客觀化的努力 227二項 主觀心態於市場濫用概念的檢討 228一款 知悉或應當知悉於市場濫用行為的重要性檢討 228二款 意圖或目的於市場濫用行為的重要性檢討 231一目 歐盟指令與英國市場濫用防制計畫的再觀察 231二目 意圖或目的於操縱市場部分的檢討 232三目 意圖或目的於內線交易部分的檢討 236三項 我國法應有的態度 237一款 結合責任的搭配思考 237一目 刑事責任 237二目 行政責任 239三目 民事責任 240二款 新思維—舉證責任的安排 240四節 責任設計的檢討 242一項 刑事責任 243二項 行政責任 246三項 民事責任 254四項 責任的搭配設計與重複評價的疑慮 259五節 內線交易建構的再檢討 260一項 理論的抉擇 260一款 主要理論的分際與區別實益 260二款 我國法下理論的抉擇 262一目 我國證券交易法之理論探討 262二目 理論的抉擇 264二項 受到規範的主體 265一款 傳統分類產生的疑問 265一目 原始內部人與次級內部人區分基礎薄弱 265二目 原始內部人與次級內部人概念的模糊 266二款 主體範圍的確立 267三項 內部消息的檢討 268四項 受規範的行為 271五項 客觀獲利的檢討 272六節 操縱市場行為建構的再檢討 273一項 確立對操縱市場行為應有的態度 273二項 對現行條款的檢討 277一款 違約不交割(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一款) 277二款 沖洗買賣與相對委託(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三款、第五款) 278三款 散佈流言或不實訊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六款) 279四款 連續交易(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四款) 280五款 概括條款(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七款) 281六章 結論 283考文獻 287、中文部份(依作者姓名筆劃排列) 287一)專書部份 287二)期刊文章部份 288三)碩博士論文 291、外文部份(依英文筆劃排列) 293一)專書部份 293二)期刊文章與官方資料部份 294充資料 298application/pdf1553385 bytesapplication/pdfen-US市場濫用內線交易操縱市場金融服務暨市場法禁止市場濫用指令Market AbuseInsider DealingMarket ManipulationFSMA 2000Market Abuse Directive[SDGs]SDG16從歐盟與英國市場濫用防制計畫反思我國對內線交易與操縱市場之制度設計A Review of Our Law and Regulations on Insider Dealing and Market Manipulation through the Examination of EU and UK''s Anti-market-abuse Regime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179442/1/ntu-97-R93a21072-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