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昌發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李柏青Lee, Po-ChinPo-ChinLee2007-11-262018-07-052007-11-262018-07-052005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456國營貿易為國際貿易理論上一個灰色地帶,國營貿易事業的設置,固然可以視為政府貿易措施之一,但其所從事的卻是一般民營事業所從事的買賣行為,正因如此,國營貿易事業可能成為GATT規範的死角。為避免會員利用國營貿易事業規避其應盡之市場開放義務,GATT遂定有一系列的規範,試圖將加諸於各會員的規範,延伸至國營貿易事業之上;然而GATT並沒有完全否定國營貿易事業所具有商業性質,這使得原本適用於政府措施的規範,適用於國營貿易事業時,必須進行調整。 GATT中主要的國營貿易事業規範,包括GATT第十七條、第二條第四項以及第十一條等註釋,其中GATT第十七條對於國營貿易事業下有基本定義,然而此一定義既廣且模糊,在適用上常造成困擾;本文認為過廣的國營貿易事業定義,將造成實體義務解釋上的困擾,因此建議將國營貿易事業之定義,限縮在「由政府賦予獨占權或排他權之事業」,蓋國營貿易事業只有在具有足夠的市場地位情況下,才有必要適用GATT的相關規範。就實體義務而言,GATT第十七條定有不歧視原則,近年來小組與上訴組織在其報告中就該原則逐步做成解釋,認為此一不歧視原則應包括最惠國待遇原則與國民待遇原則,然而此一規範僅能適用於國營貿易運作對其他會員之商品採取差別待遇時,且尚應考量該等差別待遇是否基於商業考量,若然,則為第十七條所許可。此一解釋十分狹隘,將減少第十七條適用的機會,不過本文認為,第十七條之不歧視原則若能與第二條第四項關於進口加碼之規範,以及第十一條等註釋關於數量限制禁止的規範共同審查,尚可稱之完備,應不至於構成太大的漏洞。 目前GATT關於國營貿易事業規範不足之處,在於缺少對出口導向國營貿易事業之規範,該等事業所產生的反競爭效果,並不在GATT的考量之內,仍有必要透過談判,建立更具競爭性的規範加以管制;此外,會員對於國營貿易事業的通知義務履行狀況,至今仍不理想,在缺乏資訊的情況下,即便實體規範再完善,亦無法有效施行,誠為目前GATT國營貿易事業工作小組最主要的課題。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are in the gray area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heory. STEs, on the one hand, can be viewed as a kind of governmental measure, equivalent to tariffs or quotas, and should be subject to multilateral tarde rules. On the other hand, STEs make purchases and sales in markets, which are tranditionally considered to be conducted by private sectors. GATT/WTO dose not prohibit Members to establish or maintain STEs but only requires STEs should observe some behavioral rules . Thus, although GATT/WTO rules aim to reduce or eliminate all trade restrictive measures form the Member governments, the "commercial nature" of STEs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4 第二章 國營貿易事業之界定與類型化 7 第一節 經濟學上國營貿易之定義 8 壹、 通說:國家控制標準 8 一、 國營貿易之一般定義 8 二、 類似概念:國有事業與國家獨占 9 貳、 其他觀點:貿易政策工具面向 11 第二節 GATT第十七條之適用範圍與第十七條瞭解書之制定 12 壹、 GATT 第十七條之適用範圍 13 一、 何謂「國營事業」? 13 二、 「排他權或特權」 15 三、 「事業」之定義 16 四、 「採購或銷售涉及進出口」之認定 17 貳、 1994年第十七條瞭解書工作定義 19 第三節 國營貿易事業之類型化與政府關係之進一步釐清 21 壹、 1995年秘書處背景報告 21 一、 國營貿易事業之分類 22 二、 背景報告類型化之缺失 26 貳、 1999年國營事業例示清單 28 一、 政府—國營貿易事業關係 29 二、 國營貿易事業所從事之活動 31 三、 例示清單之缺憾:自我設限,效力不足 32 第四節 小結 33 第三章 國營貿易事業之不歧視義務 37 第一節 GATT不歧視原則概說 38 壹、 最惠國待遇原則 38 一、 最惠國待遇之背景理論 38 二、 GATT最惠國待遇原則之適用範圍 40 三、 「無條件」之最惠國待遇原則 41 貳、 國民待遇原則 44 一、 國民待遇原則之目的 44 二、 適用範圍 44 三、 GATT國民待遇原則之實質平等內涵 46 第二節 第十七條之不歧視原則 46 壹、 第十七條不歧視原則之內涵 48 一、 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草擬過程 48 二、 早期小組觀點 49 三、 1988年與1992年加拿大酒類案之發展 50 四、 近期小組觀點 54 貳、 商業考量與不歧視原則之關係 55 一、 商業考量為不歧視原則之附屬解釋條款 55 二、 商業考量構成第十七條第一項之義務 58 參、 商業考量之解釋:2004年加拿大小麥案 59 一、 「理性行為」或「商業行為」:美加雙方之見解 60 二、 小組觀點 62 三、 上訴機構觀點 64 肆、 小結 65 第三節 出口導向國營貿易事業之應用 68 壹、 出口導向國營貿易事業之特殊考量 68 一、 出口導向國營貿易事業與反競爭效果 68 二、 現行GATT國營貿易事業規範之適用 69 貳、 補貼規範 71 一、 SCM協定之補貼規範 71 二、 農業協定之出口補貼與國內支持 73 三、 補貼規範對國營貿易事業之適用 74 參、 反傾銷措施 75 一、 傾銷概說 76 二、 反傾銷規範對國營貿易事業之適用 76 肆、 競爭政策之引進 77 一、 單邊規範:國內競爭法對他國國營貿易事之適用 78 二、 多邊規範:WTO下共同競爭政策 79 第四節 小結 80 第四章 國營貿易事業之透明性義務 82 第一節 國營貿易事業之通知義務 83 壹、 通知義務之程序規定 84 一、 一般通知程序:GATT第十七條第四項(a)款 84 二、 進口加碼通知程序:GATT第十七條第四項(b)款 89 三、 反向通知程序 91 貳、 通知義務之實體內容:國營貿易事業通知問卷 92 一、 通知問卷內容 92 二、 例外規定 97 第二節 通知程序運作現況檢討 97 壹、 GATT時代締約國之通知情況 97 貳、 目前通知程序之運作 99 一、 會員通知義務履行情況 99 二、 通知內容之檢討 101 三、 工作小組之審查程序運作 102 參、 小結 103 第五章 國營貿易事業之市場進入義務 105 第一節 關稅與進口獨占 106 壹、 GATT之關稅規範 107 一、 關稅概論 107 二、 GATT之關稅減讓與關稅拘束 108 貳、 國營貿易事業與「關稅等價」效果 112 參、 進口獨占者進口加碼之限制 113 一、 規範客體 114 二、 談判授權 115 三、 進口加碼減讓之衡量與正當化 117 第二節 數量限制 126 壹、 數量限制禁止原則 126 一、 進口配額概說 126 二、 GATT之數量限制禁止原則 127 三、 農業協定之關稅化原則 130 貳、 國營貿易與數量限制 131 一、 組織形式認定 133 二、 實質效果認定 134 三、 內部措施與邊境措施混合 136 參、 小結 140 第三節 關稅配額 141 壹、 農業協定與關稅配額 141 一、 關稅配額概說 141 二、 關稅配額之執行與配額滿足 143 貳、 國營貿易事業與關稅配額 144 第四節 小結 146 第六章 結論 148 參考書目 附件一 1995-2004 WTO會員國營貿易業通知義務履行一覽 附件二 與國際貿易相關之國營貿易事業運作:秘書處背景報告 (選譯) 附件三 政府與國營貿易事業關係暨該事業所從事之活動例示清單(選譯)867363 bytesapplication/pdfen-US國營貿易事業不歧視原則進口加碼商業考量市場進入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STEs)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commercial considerationArticle XVII of the GATTGATT/WTO國營貿易事業規範之研究THE 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REGULATIONS IN THE GATT/WTO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2456/1/ntu-94-R92a2106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