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榮舉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吳宥霖Wu, Yo-LinYo-LinWu2007-11-272018-06-282007-11-272018-06-282006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7189摘要 本論文係一本有關戰後臺灣政治案件之補償與平反的學術論文。戰後臺灣所發生之政治案件,可以分成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政治案件。前者是發生在1947年(民國36年)之單一政治案件,後者是1947年發生二二八事件後至1994年(民國83年)之眾多政治案件。雖然政治案件發生之原因不同,但是相同的是,受害人生命被剝奪,自由被侵害,名譽被毀損。我國政府為了要推動戰後臺灣政治受難者之補償與平反,特別先後通過兩種補償條例(即《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並分別設置了《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簡稱二二八基金會)與《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簡稱補償基金會)。本論文的研究目的有二:1.擬藉由兩種補償條例與兩個基金會之比較分析﹐探討補償原因與兩基金會運作之異同。2. 檢視政府如何對政治受難者補償與平反。本論文的研究問題有二:1.政府處理戰後臺灣政治案件有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2.政府對於戰後臺灣政治案件的善後處理之補償與平反為何?本論文所採取的研究途徑是法律研究途徑與比較研究途徑,至於研究方法則是採用文獻分析法、參與觀察法等。本論文的主要研究發現是我國政府近幾年來之善後措施,雖然與政治案件發生已相隔數十年,但是設立補償基金會處理戰後臺灣政治案件之補償的優點甚多,例如:1.避免當事人訟累。2.避免加重法院負擔。3.加速案件之審結。4.補償之公平性。對於戰後臺灣整個政治案件之補償與平反,特別是兩個基金會之運作和政治受難者之補償與平反,本論文有一全面性,有系統的深入探討,且資料新穎,頗值得各界參考。目 次 第一章 緒論……………………………………………………………………1 壹、 研究動機、研究目的及問題陳述…………………………………3 貳、 文獻回顧…………………………………………………………10 參、 研究架構、研究途徑及研究方法…………………………………14 肆、 論文結構重點說明 ………………………………………………17 第二章 戰後臺灣政治案件與正當法律程序…………………………………21 第一節 戰後臺灣的政治案件 …………………………………………21 一、二二八事件 ……………………………………………………21 二、白色恐怖時代政治案件 ………………………………………30 第二節 正當法律程序之內涵與違反 …………………………………43 一、正當法律程序之內涵 …………………………………………43 二、政府處理政治案件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48 第三章 政府對戰後臺灣政治案件之善後措施 ……………………………55 第一節 兩種補償條例之訂定 ………………………………………55 一、《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55 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60 第二節 政府設置善後執行機關—兩個補償性質的基金會 ………65 一、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65 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70 第四章 戰後臺灣政治案件之補償 ………………………………………77 第一節、案件補償之依據 ……………………………………………77 一、 法律依據 ……………………………………………………78 二、 二二八條例及補償條例之比較……………………………80 第二節、兩基金會之整體補償情形……………………………………81 一、 二二八基金會案件審理之情形 ……………………………82 二、 補償基金會案件審理之情形 ………………………………92 三、 臺灣與各國補償與平反之比較 ……………………………96 第三節、兩基金會補償之比較………………………………………98 一、 受裁判者之名譽受損部分…………………………99 二、 受裁判者從寬補償部分……………………………99 三、 失蹤案………………………………………………………100 四、 兩會延長期限修法之不同……………………………100 五、 受裁判者或其配偶高齡優先審理案件-逐步調整降低為75歲 101 六、 紀念日 ……………………………………………………102 七、 與韓國之比較………………………………………………103 八、 兩基金會補償與平反之比較……………………………105 第四節、關於政治案件之補償與賠償之爭論…………………………107 一、關於二二八事件之補償與賠償之爭論………………………107 二、關於白色恐怖政治案件之補償與賠償之爭論………………108 第五章 戰後臺灣政治案件之平反…………………………………………111 第一節 回復名譽 ……………………………………………………111 一、回復名譽之法律依據 ………………………………………111 二、兩基金會所製作回復名譽之比較 …………………………115 三、回復名譽證書之效力……………………………………116 四、是否可以「回復名譽證書」聲請再審 ………………………117 五、回復名譽後當事人之感受………………………………119 第二節 戰後臺灣政治案件紀念碑之興建……………………………122 一、二二八紀念碑 ………………………………………………122 二、白色恐怖政治受難者紀念碑 ………………………………126 第三節 兩個基金會所舉辦之相關平反活動…………………………131 ㄧ、舉辦學術研討會 ……………………………………………132 二、舉辦頒發回復名譽證書之平反活動 ………………………134 三、舉辦宗教追思撫慰活動 ……………………………………136 四、其他 …………………………………………………………139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143 壹、主要研究發現 ……………………………………………………144 貳、研究限制與檢討 …………………………………………………147 叁、建議 ………………………………………………………………1481571230 bytesapplication/pdfen-US戒嚴時期政治案件補償平反二二八事件基金會白色恐怖正當法律程序補償條例compensation foundation 228戰後臺灣政治案件之補償與平反 ―以「二二八基金會」與「補償基金會」為中心as title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7189/1/ntu-95-P91341012-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