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鏘Lin, Ming-Chiang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洪任遠Hung, Ren-YuanRen-YuanHung2010-05-052018-07-052010-05-052018-07-052008U0001-2511200814260000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179575摘要 都市更新為近年來台灣熱烈討論話題之一,政府將其作為解決都市問題與刺激景氣之工具,即透過老朽、頹圮建物之重建、整建、修復,使人民有較佳之生活環境,提升當地之公共安全,亦使建商取得目前都市稀有之土地,而更新後建物價值大幅翻升亦促進地區之繁榮。不僅台灣,世界各國多仰賴其為主要之政策工具。 而我國都市更新之母法-都市更新條例,立法至今不過十年,卻已有多達七次之修法,顯示政府對此工具之重視。然而該法中,不僅涉及人民私權利之分配,於更新實施之時,亦賦與國家(中央及地方政府)或實施者行使公權力之權限,得剝奪未參與之所有權人及所有權人以外之其它權利人之財產權,對於人民權利影響是為重大,故如何避免政府以公益作為藉口,濫行侵害人民權利,是為重要。 本文就目前制度之合憲性檢驗及觀察若干實務判決後,發現我國更新法制主要係委託私人實施及強調更新效率與公益性,故其存有相當之問題。首先於合憲性上,由於目前欠缺強制政府實施更新之義務,於若干政府劃定已久,但缺乏使私人實施之誘因時,多僅能放任該地域頹圮,難謂國家已對人民盡最低生活水準之照護義務;於財產權上,目前亦不問情形,皆以重建方式實施之,亦可能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處;且價值補償與方式上,亦往往低於市價,且未有充分之補償,被剝奪財產權者難以於當地重置其生活,難謂尊重其人性尊嚴。而於實務裁判上,亦發生事業計畫同意書撤銷之效力、附條件參與權利變換方式之效力無法認定,與估定價額雙方常有不同之認定、欠缺相關正當法律程序設計等問題。 本文認為都市更新是為國家事務,無論政府委託他機構實施或以私人自行成立都市更新會之方式,皆為受託行使公權力。當國家與私人一同執行、或完全交由私人執行該事務時,仍應負有擔保其履行之義務,其須建構合適之制度,且都市更新主要為國家對於住民之關係,故制度建立之時必須以住民之權利保護為中心。 於法制問題之分析、合憲性檢驗、實務判決之討論及日本、英國之都市更新制度為參考後,本文即建立下述原則:為「住戶」實施之更新制度、適當情形賦與人民更新之公權利、調整組織以增強資力、雙重同意門檻之保留、對少數人之充分程序保障、完全補償原則。最後即適用上述之原則於都市更新各該階段,以建構保護住民之權利為核心都市更新制度。ABSTRACT Urban renewal is the most popular issue these years in Taiwan because the government uses it as to solve urban problems and to stimulate economic conditions. That is, by reconstructing, repairing the old and dangerous architecture, residents could thus have a better circumstance and the infrastructure there could be promoted. Moreover, it could also help land developers get rarely-found land in the city. Furthermore, because the value of renewed buildings would strongly increase, the area would thus become prosperous. Not only Taiwan takes urban renewal as a major urban policy. Other countries do so as well. The act on urban renew affair, the Urban Renewal Act, was enacted in 1999. Since its enactment, there are seven revisions in less than ten years, which shows us how much the government has been relied on it. However, the act is not only concentrated on the distribution of private interests, but also on the authorization of the executive, and on the deprivation of the property of the owners. Due to the serious influences urban renewal has on the residents, how to avoid government taking “public benefit” as an excuse to harm the residents is an important issue nowadays. This thesis finds out the act emphasizes chiefly on public benefit, efficiency, and privatization, which causes lots of problems. The thesis will examine, firstly,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Urban Renewal Act and, secondly, relevant cases in the administrative courts and thirdly, comparative urban regeneration systems in Japan and British. The thesis analyzes the constitutionality from three aspects: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 right to life and personal dignity. From the property right aspect, the act fails to take every condition of the buildings into consideration, restricting renewal to reconstruction; thus, it would not meet the challenge of proportionality. Besides, the compensation made to the residents is always below market price, which makes it hard for them to restart their life in nearby area; thus, their personal dignity is ignored to some extent. From the aspect of right to life, the act fails to make carrying out urban renewal plans a duty of the government, which ends up that certain renewal plans have been provided for a very long time without accomplishment owing to lack of private inducement. By observing the cases in the courts, the thesis finds some problems in the act, for example: the validity of withdrawing the plan agreement, the validity of joining the distribution plan with conditions, the disagreement on the value evaluation, and the lack of due process of law in the renewal course. The thesis concludes that urban renewal, no matter what kind of roles privatization plays in the process, is a national duty. In short, the government shall guarantee the renewal tasks are fulfilled. To establish an adequate resident-centered urban renewal system,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should be met: empowering residents to request the government taking charge of renewal task, adjusting the renewal institution to raise funds, and fully compensating people whose property is deprived.目次一章、 緒論 1一節、 研究動機 1二節、 文獻回顧 2一項、 都市更新制度全面檢討 3二項、 都市更新主體之探討 3三項、 權利變換之問題 4四項、 其它 4三節、 研究方法 5 四節、 研究架構與範圍 5二章、 我國都市更新制度之介紹 9一節、 我國都市更新制度內容與問題提出 9一項、 都市更新之意義與制度之嬗變 9二項、 實施流程與現存問題 10一款、 都市更新實施區域劃定與實施者選定 10二款、 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與變更 12三款、 事業計畫之實施 14一目、 權利變換方式 15、 權利變換之定義與計畫擬定程序 15、 權利變換方式之進行 16、 權利變換方式之救濟 18、 權利變換終了 19二目、 合建方式 20三目、 其它 22三項、 奬勵方式 22四項、 監督與罰則 23二節、 我國都市更新制度之特徵 24一項、 修法趨勢:追求效率放寛程序管制 24二項、 實施主體:鼓勵民間擔任實施者 25三項、 更新實施類型:容積誘導民間實施型 25四項、 強制參與更新 27三節、 都市更新中少數之權利人地位 28一項、 少數之權利人範圍界定 28二項、 所有權人 29一款、 所有權持分較小而欠缺談判能力者 29二款、 不願意參與更新而喪失所有權者 29三款、 持分過小未達最小分配單元者 30三項、 其它權利人 30三章、 憲法與都市更新 33一節、 都市更新之特色 33一項、 都市計畫下之公益目的 33二項、 對人民權利之強烈干預 34三項、 國家中介私人權利之行使 36一款、 都市更新為公共任務 36二款、 特殊之民營化類型 38三款、 人民權利保障為中心 41二節、 都市更新之合憲性要求 42一項、 法律保留原則 42二項、 財產權保障 44一款、 都市更新之多數決同意與徵收 44二款、 各國徵收立法例之比較 46一目、 我國法 46二目、 英國法 49三目、 日本法 51 三款、 財產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54一目、 公益性概念之擴大 54二目、 著重正當法律程序與正當補償 55三項、 生存權 56三節、 我國更新制度之合憲性檢驗 57四節、 都市更新定性探討與初步方向構築 58一項、 純粹社會經濟事項? 58二項、 保護程度之初構築 58一目、 國家擔保責任下之更新制度設計 59二目、 正當法律程序之補強 60三目、 正當補償之提供 61四章、 都市更新行政訴訟之問題與評析 63一節、 實務上少數人遭遇之困境 63二節、 行政法院相關裁判 63一項、 慶福大樓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四訴字一六三一號判決) 63一款、 原因事實 63二款、 法院判決 64二項、 晶宮大廈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訴字一二七九號判決、九十六年訴字一九0二號判決) 65一款、 原因事實 65二款、 法院判決 66三項、 東安里更新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訴字第六八一號判決) 67一款、 原因事實 67二款、 法院判決 67四項、 土城大慶信義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訴字三八八二號判決) 68一款、 原因事實 68二款、 法院判決 68五項、 真善美大樓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四0號判決) 69一款、 原因事實 69二款、 法院判決 69六項、 聯盈大樓案(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裁定) 70一款、 原因事實 70二款、 法院判決 70七項、 爭點整理 71三節、 行政法院實務問題之檢討 71一項、 事業計畫同意書撤銷之效力 71一款、 問題所在:公益與私益衝突 71二款、 政府、住民、實施者之關係 72一目、政府與住民間之關係 73二目、政府與實施者間之關係 73三目、實施者與住民間關係 76三款、 同意門檻之目的 76四款、 實務判決與現行修法之問題 78二項、 附條件參與權利變換之效力 79一款、 問題提出 79二款、 權利變換附條件參加之性質 80一目、 私法契約 81二目、 行政契約 81三目、 行政處分之一部 82三款、 行政法上附條件參加效果 82一目、 民法附條件之效果 82二目、 行政實務附條件之效果 83四款、 本文見解 84三項、 估價程序之問題 85一款、 問題之提出 85二款、 估價制度之濃厚個案性 86一目、 估價之法源依據 86一目、 估價方法與個案性 87三款、 法院功能之侷限性 87一目、 法院審查密度甚低 87二目、 救濟規定無實益 88四款、 確保人民權利之制度設計 89一目、 權利變換方式亦須多數決 89二目、 鑑價實施權之賦與 89三目、 市價收購 90四項、 其它正當法律程序事項 90一款、 正當法律程序之重要性 90二款、 通知送達規定之準用 91三款、 違反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之分配程序 91四款、 事後救濟程序 92一目、 各階段之性質 92二目、 救濟機關人員之組成 92三目、 處分書理由記載之要求 94四節、 小結 95五章、 日本與英國之都市更新制度 97一節、 日本都市再生制度 97一項、 日本都市再生相關法規介紹 97一款、 日本都市再生制度發展歷程 97二款、 都市再開發法 97一目、 立法目的 97二目、 第一種市街地再開發事業 98、 實施區域 98、 實施者 98、 權利變換方式 99、 都道府縣接管(代行)制度 101三目、 第二種市街地再開發事業 101、 實施區域 102、 實施者 102、 實施程序 102、 金融援助 103、 監督 103四款、 都市再生特別措置法 103一目、 立法目的 103二目、 主管機關 104三目、 都市再生基本方針 105四目、 都市再生緊急整備地域 105、 都市再生緊急整備地域 105、 民間都市再生事業計畫 106五目、 市町村劃設之都市再生整備計畫 106四款、 其它法律 107一目、 民間都市開發推進特別措置法 107、 立法目的 107、 民間都市開發促進機構 107、 事業用地方正化計畫之認定 108二目、 都市開發資金借貸法 108、 國家貸款 108、 償還方式 109二項、 法規特色 109一款、 法令規定周詳 109二款、 利用多層次之行政計畫 110三款、 資金融通制度完善 110四款、 中央地方協力合作 110五款、 國家接管制度 111三項、 日本法院判決見解之介紹 111一款、 都市再開發制度是否違憲(福岡地裁平成2年10月25日、福岡高裁平成5年06月29日) 111二款、 都市再開發各階段之定性 114三款、 訴之利益之認定 115四款、 權利變換之救濟途徑 116五款、 政府金援措施相關爭議 117四項、 少數之權利人保護之制度-日本 118一款、 都市再開發各階段之定性 119二款、 都市再開發各階段程序保障之問題 119三款、 權利變換分配方式 120四款、 權利變換救濟之途徑 121五款、 資金援助制度 122二節、 英國都市再生制度介紹 123一項、 英國都市再生相關法規介紹 123一款、 制度沿革 123二款、 相關法規之介紹 124一目、 都市租賃改革、房屋以及都市發展法案 124二目、 土地取得相關法律 126三目、 房屋補助金、建築與再生法案 128二項、 法制特色 128一款、 土地整合公權力介入方式 128二款、 正當法律程序設計繁複 129三款、 中央提供資金援助 129三項、 英國法院判決見解介紹 130一款、 計畫許可階段(Alconbury v. Secretary of State ) 130二款、 土地取得階段 130一目、 程序上瑕疵之認定 130二目、 實體瑕疵之認定 132三目、 檢查員意見之拘束力 133、 不拘束國務院之同意 133、 拘束土地需用人 134三款、 補償額度之計算 135四項、 少數之權利人保護制度-英國 136一款、 正當法律程序之著重 136二款、 正當補償 137三節、 台、英、日都市更新制度之比較 138一項、 三種模式之演變 138二項、 人民權利之保障 141一款、 程序保障 141二款、 價值保障 145四節、 小結 147六章、 少數之權利人保障制度建構 149一節、 建構原則 149、 為「住戶」實施之更新制度 150、 適當情形賦與人民更新之公權利: 151、 調整組織以增強資力 152、 雙重同意門檻之保留 153、 對少數人之充分程序保障 155、 完全補償原則 156二節、 實施區域之劃定與實施者之選定 156一項、 不同更新區域應有不同之奬勵 156二項、 明文規定劃設前之正當法律程序 157三項、 人民請求更新之公權利 158四項、 詳細規定都市更新組織與住民間之關係 159三節、 事業計畫之擬定階段 159一項、 通知送達規定 160二項、 同意門檻之規定 161三項、 同意書撤銷時點規定 162四項、 事業計畫之定性 164四節、 實施階段 164一項、 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時 164一款、 所有權人 164一目、 參與與否之表達方式 165二目、 雙重同意門檻之設計 165三目、 核定後應通知當事人 166四目、 市價為計算基準 166五目、 適當增加分配之面積 167二款、 其它權利人 168. 承租人 168. 擔保物權人 169. 用益物權人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169. 違章建築所有人 169二項、 合建方式 170一款、 程序規定之補強 170二款、 不同意見所有權人之整合 171五節、 救濟階段 173一項、 建立專業法庭 173二項、 暫時權利保護措施之導入 174七章、 結論 177考文獻 Iapplication/pdf1096525 bytesapplication/pdfen-US都市更新民營化公私合夥國家責任理論財產權正當法律程序完全補償Urban RenewalPrivatizationPPPProperty RightDue process of lawFull Compensation都市更新與少數之權利人保護Urban Renewal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Minority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179575/1/ntu-97-R95a21028-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