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泰升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王祥豪Wang, Hsiang-HaoHsiang-HaoWang2010-05-052018-07-052010-05-052018-07-052009U0001-1308200917482000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179601本文以法律面的角度切入,藉日治法院檔案和其他文獻資料,探究日治後半期,國家機關如何處置台灣的政治異議者。二章「日本領台前治安法制之建立及日治前期的發展」交代日本統治台灣前現代政治反對運動的發展及治安法制建立之背景,繼而論及日治前期台灣之狀況。日治前期,總督府統治當局面臨了不同類型的政治反對活動:除了漢人傳統武裝抗日活動,同時尚有少數在野的在台日本人展開異議。後者與總督府的對抗,反映明治維新至日本領台前,一連串現代政治反對運動和治安法制發展的歷史經驗。1920年代進入日治後半期,台灣人透過現代式的教育習得現代的法政知識,也開始懂得運用這些未被統治者真誠繼受的法律原則,對抗國家的統治,興起現代型的政治反對運動,也成為台灣政治異議分子的歷史經驗。三章「弄巧成拙的嚴格取締政策」,論及台灣興起現代型政治反對運動後,各國家機關間的法律處置。總督府積極引進新法規,展開全面的嚴格取締,然而法院未必給予相對嚴苛的刑罰,異議者和警方間的對峙衝突,更增長反對運動的氣勢,促使總督府調整政策,改採差別取締。灣的政治反對運動左右分裂後,第四章「遭嚴加看管的左派運動」探討總督府對於左派運動採取嚴格的取締態度,法院判決相應地呈現了案件不斷、小罪連連的趨勢。隨著台灣共產黨對左派運動的影響日深,以及治安維持法的引進、修正,左派運動倏忽告終,並波及未必有左傾色彩的殖民地異議活動。判決刑度有升高之勢,同時亦有相當比例的被告獲法院緩刑。藉由治安維持法被告的自傳和左派反對運動家的日記,對照法院判決和其他官方文獻,可以發現國家對於左派運動的鎮壓,可說是合於「法治」的要求,甚至帶給人民某些「好處」,以及這種形式法治的侷限。五章「循循善誘下的右派運動」,則是討論在總督府相較之下較為寬緩的取締態度,對於右派的反對運動有何影響。法院判決數量雖然遽減,但這不代表未受干涉。法院在這些判決當中,表明了與總督府和檢察局間不同的法律見解,雖然說明台灣享有和日本內地「不同」的言論自由,卻也展現比總督府和檢察局更寬容右派言論的態度。統整對照左右兩派面臨的國家法處置,可發現國家法「合法」地包裝了對於異議的偏好。六章「戰爭期間—政治犯的常民化」,說明了雖然右派反對運動訴求體制內的反抗,仍不敵時局的遽變和法律上的緊縮。然而,在戰爭期間仍有為數不少的政治刑案,這些案件不乏真假難辯者,被告也未必是政治異議者,甚至只是街譚巷語的市井小民。視這段歷史經驗,正好可以告訴我們,除了形式的合法性外,更應該接著追問法律的正當性,以免重蹈統治者「合法」壓迫一般人民之覆轍,尤其是民主經驗在近代史上「非屬常態」的台灣,更應引以為鑑。This thesis attempts to discuss disposition of dissidents in the state law during the latter period of Japanese rule in Taiwan.odern political movements rose in Taiwan since 1920’s, and the intellectual elite led these movements to oppose the authority. Althogh the offices of the athoruity veried—police, prosecutor, and corut—and their stance toward the dissidents were slightly different each other, they were as a whol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rule-by-law principle. In other words, they were formally legal. In fact, this formal legality brought some benefits to the dissidents, or to the ordinary citizens; the dissidents even took advantage of it. However, the formal legality still had a serious limitation—the concrete content of the state law, either in general or in particular, is determined by the ruler, not by the ruled, which is actually the majority of the inhabitants.his historical experience reminds us of the importance of state law’s legitimacy, and makes us keep in mind not only the significance of “rule by law”, but also that of “rule of law”, particularly in Taiwan, where the experience of democracy has only a short history in its modern years.第一章 緒論 1一節 問題意識 1二節 研究素材及方法 3一項 文獻回顧 3二項 研究素材 6三項 研究方法及範圍 10三節 研究範圍、定義及架構 11一項 範圍界定及定義 11二項 論文章節安排 13二章 日本領台前治安法制之建立及日治前期的發展 15一節 日本本土領臺前之發展 15一項 出版言論 16二項 集會結社 20三項 日本治安法制發展特色 24二節 日本領臺初期的治安法制 25一項 具濃厚「前現代」性格的匪徒刑罰令 26二項 其他法規 28三項 行政規則得以科處刑罰之「合憲性」? 33四項 法規的適用態樣 34三節 台灣現代政治反對運動之發軔 36一項 「日台合作」的同化會 36二項 解散同化會暴露出的法規漏洞 38四節 小結 39三章 弄巧成拙的嚴格取締政策 41一節 本期重要法規之引進背景 41一項 治安警察法 42二項 行政執行法 49二節 法規適用實況—政治反對運動梗概及相關判決 52一項 運動概況 52二項 邁向「法律化」的管制 53三項 本時期相關判決 55三節 嚴格取締下的反效果及總督府的政策檢討 67一項 嚴格取締的反效果—成就運動的氣勢 67二項 總督府的調整 75四節 小結 77四章 遭嚴加看管的左派運動 79一節 台灣政治反對運動分裂概況 79二節 本時期重要法規之引進背景 81一項 治安維持法 81二項 暴力行為處罰法 83三項 加入外國政治結社之件 84三節 法規適用實況—相關判決 85一項 左傾文協相關判決 85二項 農民組合相關判決 93三項 判決總說 106四節 左派運動的終點—治安維持法 112一項 修正背景及內容 112二項 治安維持法相關判決整彙 114三項 違反治安維持法行為態樣類型 129五節 被告當事人之自述觀點—以張深切及簡吉為例 133一項 張深切「里程埤」 133二項 簡吉獄中日記 140六節 小結 142五章 循循善誘下的右派運動 147一節 台灣民眾黨 147一項 法院以外的行政措置 148二項 相關判決 149二節 台灣地方自治聯盟 156一項 與台灣民眾黨分道揚鑣 156二項 浮不上法院檯面的輕管制 156三節 法律手段的強弱對應性 158四節 小結 164六章 戰爭期間—政治犯的常民化 167一節 異議團體之消亡 167二節 戰時體制之發展—總動員體制及新法規之確立 170三節 相關案件實例 172四節 小結 174七章 結論 175考文獻 179錄 日治後期政治異議者相關判決簡表 187application/pdf1172093 bytesapplication/pdfen-US法治正當性政治異議反對運動現代性治安法制日治法院檔案dissidentpolitical movementlegitamacyTaiwanstate lawrule by law[SDGs]SDG16日治後期國家法對政治異議者的處置Disposition of Dissidents in the State Law during the Latter Period of Japanese Rule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179601/1/ntu-98-R94a21009-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