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忠五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藍家偉Lan, Chia-WeiChia-WeiLan2010-05-052018-07-052010-05-052018-07-052009U0001-1606200911533600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179604對於慰撫金「金額量定的不確定性」、「參酌因素的空洞性」的質疑,並期許量定金額「可預見性的達成」,因此開展了本篇論文的寫作。正本溯源,向來以財產法上的觀點,檢視非財產上損害,必須有所調整。往,差額說以「財產狀態」或「利益」之差額,界定損害的觀點,無法解釋「具有法律上意義」之「非財產」上損害,據我國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本文擬出以「規範的損害評價」,以規範之目的、功能及其本質,取代過往「差額說」的觀點,作為界定非財產上損害的概念與範圍。因此,一同質疑過往「完全損害賠償制」於我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適用,賠償的範圍,應為法所明文之「相當性原則」。「相當」之解釋,秉以「規範的損害評價」之意旨,指向規範之本質、目的與功能。了具體澄清規範的目的與功能,首先,確認向來認為侵權行為法之目的與功能:損害填補、預防損害,以及具有爭議性的制裁,以此檢視慰撫金之本質:損害、慰撫、或爭論之制裁。接者,依尋著慰撫金之本質,發展出慰撫金功能為:損害填補、滿足、克服、感情價值表象機能、調整補充(補完)、制裁等規範目的及功能,作為解釋法所明文之「相當性原則」的論據。又為細究慰撫金是否具有制裁、懲罰之本質與功能,嘗試與「懲罰性賠償金」作制度與功能的比較。築妥適標準的基礎後,反思慰撫金量定之現況,分別由學說與實務兩面,探查我國目前學說所採行之標準,及實務據以審查的準則。再觀歷年最高法院廢棄下級審關於慰撫金量定之案件,確認最高法院所確立之審理原則:多元因素審酌原則、具體化審酌原則。又佐以系統性的實務裁判搜集、統計與分析,逐步歸納我國慰撫金量定金額定額量表提出之資料,整理「交通過失致死」、「交通過失致傷」、「故意侵害他人身體、生命及性自主法益」、「妨害名譽」、「通姦及離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國家賠償」等案件類型,並佐以「規範功能」的觀點,檢視事實審法院量定慰撫金之現況。者,以慰撫金之功能為核心,客觀化損害賠償之計算,建構「定型定額量定標準」、「功能論量定標準」等兩項慰撫金量定方式。「定型定額量定標準」部分,按實務所呈現之資料,提出「交通過失致傷」、「交通過失致死」、「妨害名譽」等三項量表,作為慰撫金量定之參考資料。「功能論量定標準」部分,提出「功能論量定標準」一覽表,以定型化為初始,逐步串聯擇定慰撫金量定之「功能」、「事實」、「金額」量定結果,建構慰撫金量定方法論。並嘗試與日本法上所提出之慰撫金量定標準,作出比較。本文提出慰撫金之量定標準有二,必須進一步指明兩項標準並非二律背反,應為相輔相成,對於量定標準的決定,係出於「當事人的選擇」。又標準必須加以活用,如何由實體至程序活用本文指出之兩項標準,有再加以說明的必要,因此分從訴訟外及訴訟內之紛爭解決機制,作為討論的標的。立基程序選擇權的法理,當事人得選擇以訴訟外之紛爭解決制度作為請求慰撫金之方式,連帶地一併影響慰撫金量定之標準。再者,民事訴訟法採行「集中審理」制度後,向來審理之法理及原則已經有所變動,慰撫金之量定需有所留意,反應在:爭點整理、協同主義、心證公開。 對於慰撫金之客觀化,透過上開努力,應已有綿薄的成果。定型定額及實務裁判系統性的整理,慰撫金的量定金額,在訴訟前,應有相當之可預見性。慰撫金量定因素的參酌,因有其所本之價值與功能,「定型」、「功能」、「因素」、「事實」一氣呵成的串聯,推理過程不再跳躍,量定的原因及理由得以強化,過程逐漸澄清,參酌因素應非全然空洞,而是有其理念。以上,本文已有初步完成所設定之目的。目錄言、問題之提出2、研究現況7、研究方法14一篇 量定理論的基礎18 第壹章 慰撫金的意義18一節 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19一項 損害賠償法之發展-財產損害至非財損害19二項 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損害之區別19 第二節 非財產上之「損害」22 第一項 向來損害之概念22 第二項 切合於非財產上之「損害」概念25 第三節 損害賠償之制度31 第一項 賠償全部損害之制度31 第二項 賠償普通損害之制度32 第三項 我國法制選取之制度33 第四項 切合於我國非財產上損害之制度34 第四節 現行法中關於慰撫金之規定36 第一項 民法中關於慰撫金之規定36 第二項 特別法關於慰撫金之規定40 第五節 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方法43 第一項 回復原狀43 第二項 違法狀態的排除46 第三項 金錢賠償47 第六節 慰撫金的定義48 第一項 損害賠償與慰撫金48 第二項 慰撫金與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49 第三項 慰撫金之意義50貳章 慰撫金之功能52 第一節 侵權行為法的目的與功能54 第一項 填補損害54 第二項 預防損害59 第三項 懲罰的功能61 第二節 慰撫金之本質63 第一項 損害賠償63 第二項 制裁說65 第三項 慰撫68 第三節 慰撫金之功能71 第一項 填補功能71 第二項 滿足功能72 第三項 感情價值表象機能73 第四項 克服機能73 第五項 調整及補充功能73 第六項 制裁機能75 第四節 懲罰性賠償金與慰撫金77 第一項 懲罰性賠償金概述-源起、目的及功能77 第二項 懲罰性賠償金於我國法上之定位80 第三項 慰撫金與懲罰性賠償金之異同、相容-著重於目的、功能……….84 第五節 功能之衝突與調合87二篇 量定標準的背景90壹章 慰撫金量定的現況90 第一節 學說論述91二節 實務運作94一項 實務審酌因素演變94二項 實務審酌之要素96三項 實務審酌要素之定位96貳章 最高法院廢棄原審慰撫金量定之理由98 第一節 判解函釋99 第一項 判例100 第二項 刊登於司法院公報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1 第二節 最高法院85年以後之判決104 第一項 廢棄之原因104 第三節 最高法院的酌定因素及廢棄準則134 第一項 事實與法律的分野134 第二項 酌定因素與酌定金額135 第三項 最高法院的廢棄準則138叁章 我國事實審法院量定慰撫金之因素及金額142 第一節 交通案件:過失致死類145 第一項 常見之請求金額與判決金額146 第二項 相同金額的案例類型特徵150 第三項 特別金額之案例164 第四項 慰撫金性質、功能與交通事故過失致死慰撫金量定171 第二節 交通事故:過失致傷類181 第一項 量定金額之分析182 第二項 慰撫金性質、功能與交通事故過失傷害205 第三節 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及性自主法益類210 第一項 故意侵害生命法益致死類211 第二項 故意傷害案件217 第三項 性侵害案件226 第四項 制裁、懲罰與本類型案件慰撫金量定232 第四節 妨害名譽235 第一項 案件的概觀236 第二項 高額案件分析236 第三項 階層化賠償金額244 第四項 妨害名譽與慰撫金之功能250 第五節 男女關係256 第一項 判決離婚256 第二項 通姦265 第三項 慰撫金之功能與男女關係274 第六節 國家賠償278 第一項 量定金額概覽279 第二項 案件量定理由分析280 第三項 慰撫金功能與國家賠償事件284三篇 量定標準的提出292 第一章 量定標準的理論背景與基礎292一節 非財產上損害之制度與概念293一項 非財產上損害的概念:規範的損害評價293 第二項 非財產上損害的範圍:功能論的損害賠償294二節 客觀化損害賠償302 第一項 定型及定額化的損害賠償標準302 第二項 功能論的量定因素擇定310二章 量定標準的提出與應用321 第一節 量定標準322 第一項 定型定額量定標準322 第二項 功能論的慰撫金量定標準333 第二節 量定標準的選擇344 第一項 雙重量定標準344二項 程序選擇權346 第三項 當事人的抉擇347 第三節 量定標準與集中審理352 第一項 事件類型審理之必要352 第二項 集中審理353語358、法價值觀的具現358、研究動機的反思358、充滿夢想的未來360考文獻362application/pdf4941543 bytesapplication/pdfen-US慰撫金慰藉金損害懲罰性損害賠償人格法益身分法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pain and sufferingnon-pecuniary losscompensationpunitive damagesspiritual damages compensation慰撫金量定之理論與實務The Evaluation of Pains and Suffering: Theory and Practice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179604/1/ntu-98-R92a21035-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