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鵬Wang, Jaw-Perng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魏潮宗Wei, Chao-TsungChao-TsungWei2010-05-052018-07-052010-05-052018-07-052008U0001-2907200811322800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179555摘要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偵查中刑事被告遭拘捕後,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拘提逮捕前置主義之實務運作,法院羈押審查之前只能就拘捕為形式審查。拘捕後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法院均為合法,如逾越二十四小時則視有無法定障礙事由存在。若拘捕後移送法院違法逾越二十四小時,則會產生逕行駁回羈押聲請的效果。文分析比較我國與日本法,認為在我國法下如法院僅對拘捕為形式審查,將無法達成該制度保障人身自由的初衷。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本文主張拘捕後必須迅速移送法院,由法院確定拘捕之合法性,包括具有相當犯罪嫌疑、符合法定拘捕要件,否則不得進一步拘束人身自由(羈押)。次,對於移送法院的時間限制,本文參考美國法與日本法,認為憲法二十四小時移送時限的性質是「完成拘捕後行政手續並準備移送法院的時間限制」,因此建議修法增訂二十四小時以內亦不得有不必要遲延。同時本文重新檢討法定障礙事由之合憲性,主張「夜間不得訊問期間」、「等候律師期間」二款法定障礙事由違憲。後,如自始合法拘捕,但移送法院有違法遲延之情事,在刑事訴訟法上會產生何種法律效果?本文主張不宜有逕行釋放被告的法律效果,理由除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外,另從程序錯誤理論與保全行為的程序違法、二十四小時移送法院審問之功能、嚇阻理論、釋放後重新拘捕聲押的缺失等角度立論,認為如自始拘捕為合法,立法政策上不宜僅因違法遲延移送法院而產生逕行釋放被告的法律效果。此外,本文認為應排除違法遲延移送所產生之自白,其法理基礎並非出於保護自白任意性,而是為了保護人身自由、嚇阻警察將來繼續違法遲延移送。惟自白必須是違法遲延移送的產物,且不符合稀釋例外,才會遭到排除。第一章 緒論 1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提出問題 1 第一項 研究動機 1 第二項 拘捕後程序與拘提逮捕前置主義概說 3 第三項 問題之提出 6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7 第一項 研究方法 7 第二項 研究範圍 8第三節 本文架構 9二章 日本法參考 12第一節 逮捕後留置時限 13 第一項 留置時限 13 第二項 留置時限的性質 16第二節 逮捕前置主義 18 第一項 制度背景與法源依據 18 第二項 理論基礎 22 第三項 違法逮捕與羈押 24 第一款 駁回羈押聲請之理論 25 第二款 限於重大違法逮捕 27 第四項 違法逮捕與再逮捕 30 第五項 小結—逮捕前置主義之困境 31三章 美國法參考 33第一節 逮捕後移審之起源 35第二節 第一次出庭程序 35 第一項 程序功能 36 第二項 程序內容 38 第一款 告知控訴內容及被告權利 38 第一目 告知控訴內容 39 第二目 告知受律師協助的權利 40 第三目 告知有緘默權 41 第四目 告知有無請求預審的權利 41 第五目 告知何種情況得予釋放 42 第二款 認罪與否的答辯 42 第三款 保釋決定或舉行羈押聽審 43 第一目 審判前可能獲得釋放的程序 44 第二目 分離的羈押聽審 45 第四款 其他準備事項 48 第五款 輕罪案件之第一次出庭 49第三節 無令狀逮捕後迅速審查程序 50 第一項 令狀主義的構成要素 51 第一款 事前審查機制 52 第二款 中立超然之簽發者 53 第二項 創設逮捕後迅速審查程序 56 第一款 1975年以前之背景 56 第二款 憲法要求之程序—Gerstein v. Pugh 57 一、 本案事實與爭點 58 二、 憲法要求之程序 59 三、 檢察官非中立超然司法人員 61 第三項 逮捕後迅速審查之功能 62 第一款 事前令狀之替代 62 第二款 迅速除去非法逮捕之侵害 65 第三款 豁免警察非法拘禁之民刑責任 66 第四項 合併於第一次出庭 67第四節 移送之時間限制 68 第一項 法律上時間限制 69 第一款 不同立法模式 70 第二款 不必要遲延 73 第二項 憲法上迅速性之要求及推定 75 第一款 下級法院詮釋Gerstein之「迅速性」 76 第二款 48小時明確法則—County of Riverside v. McLaughlin 78 一、 本案事實 79 二、 多數意見 79 三、 反對意見之爭執 81 第三款 推翻「迅速性推定」 82第五節 非法拘束自由的效果 88 第一項 自始非法逮捕 88 第一款 證據法上效果 89 第二款 起訴審判 92 第二項 違法遲延移送 95 第一款 遲延審查所取得自白 95 第一目 從法律上分析—遲延第一次出庭取得之自白 95 第二目 從憲法上分析—無令狀逮捕後遲延審查所取得自白 100 一、 聯邦最高法院語帶保留—Powell v. Nevada 100 二、 證據排除法則有無適用之爭執 102 三、 適用毒樹果實原則之稀釋例外 106 第二款 無逕行釋放之效果 109四章 我國拘捕後迅速移送法院程序 113第一節 拘提逮捕前置主義之檢討 114 第一項 法制背景不同 115 第二項 暫時逮捕權之特殊立法例 117 第三項 實務運作淪為形式 119第二節 拘提逮捕合法性之審查 119第三節 二十四小時—迅速性之要求 124 第一項 二十四小時時間限制之性質 124 第二項 24小時內之不必要遲延 129 第一款 24小時內不得有不必要遲延 130 第二款 24小時內必要行為 132 第三款 24小時內推定無不必要遲延 133 第三項 法定障礙事由之合憲性 134 第一款 事實不能之障礙 135 第二款 溝通不能之障礙 136 第三款 偵訊不能之障礙 137 第一目 夜間不得訊問期間 137 第二目 等候律師期間 139第四節 違法遲延的效果 140 第一項 程序錯誤理論 142 第二項 逕行駁回羈押並釋放被告? 147 第一款 保全行為之程序違法 148 第二款 24小時移送法院審問的功能 149 第三款 嚇阻理論 149 第四款 釋放後重新拘捕聲押之缺失 151 第三項 自白 154 第一款 保護自白任意性之觀點 155 第二款 保護人身自由之觀點 157五章 結論 160第一節 拘捕後法院應審查法定要件 160第二節 二十四小時迅速性之要求 161第三節 違法遲延移送的效果 163 第一項 不宜逕行釋放被告 163 第二項 應以嚇阻法則排除自白 165考文獻 167application/pdf932120 bytesapplication/pdfen-US憲法第八條移送法院第一次出庭逮捕前置主義羈押法定障礙事由自白遲延移送法則任意性法則嚇阻post-arrest procedurearraignmentinitial appearanceGerstein hearingpretrial detentionMcLaughlinconfessionMcNabb-Mallory rulevoluntary testdeter拘捕後迅速移送法院之研究Prompt Arraignment after Arrest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179555/1/ntu-97-R92a2105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