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鵬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蔡宜欣Tsai, I-HsinI-HsinTsai2007-11-262018-07-052007-11-262018-07-052007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520在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針對警察勤務條例中之臨檢勤務,宣告許多憲法原則之後,催化了對陸上臨檢法制的反思與修正。然而實務上有更多類似的法規,係針對水上的船舶而為,其內容同樣嚴重干預人民的隱私權、行動自由權、財產權,卻無如陸上法制嚴格限制執法人員的發動權限。海上執法機關應同樣在法治國理念下執行公權力,惟對於岸海執法之討論與重要性卻往往被學界所忽略。本文目的即為重新檢視我國現行對船舶攔檢相關法規範之合憲性,討論重心在於:對於航行中之船舶攔停並登臨檢查應具備之要件。攔檢船舶作為海上執法重要手段之一,惟對於船上乘員之基本權保障亦不應退讓,政府為求執法效率應如何在兩者間做出調和? 本文首先從海域執法之觀點出發,介紹海洋法規範受到國際法的影響,不同海域有其不同之執法性質,而分別異其沿海國之管轄權內容。故第二章簡介「國際海洋法公約」對於海域執法之規定以及國家對海洋之利用狀況,分別說明各海域分類之意義與沿海國得實施之管轄權,以建立完整的海域執法概念。接著轉向至不同於國際海洋法規範的美國法:第三章介紹美國法上以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為核心、以及海岸防衛隊法等之特殊規範,所共同構築出的水上執法狀態;並在討論聯邦最高法院對於現行法規範之合憲性解釋後,作出本文之評析,提出美國現行法規範不足之處,實與聯邦憲法增修條文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許多漁民與船員之基本權益往往在政府籠統地以追求國家利益之名下被犧牲。最後本文藉由聯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將船舶與車輛類比之概念,回頭觀察美國法上路檢法制之發展,在簡介其路上檢查站之案例沿革後,提出以同樣模式的定檢站攔檢適用於水上之可能性。 第四章將焦點擺回我國與船舶攔檢相關之各規範,對於執法機關亦一併介紹,最後則跳脫刑事與行政區分的窠臼,純粹從對基本權干預應具備合憲性要件的角度出發,檢驗檢查行為之本質,以及法令所規範之執法要件及程序,一一審查我國現行法規的妥適性。 本文結論區分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與其他一般行政法規範來分析。對於攔停船舶並搜索或檢查,原則上仍應遵守刑事訴訟法對於實質要件與令狀原則之要求,僅得於符合無令狀搜索之要件(如緊急搜索或同意搜索等)時,始得無令狀為之。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對於進入船舶查證身份之規定,亦以「具備合理」懷疑為前提,惟此處之合理懷疑較刑事訴訟法上之認定寬鬆,非僅指違犯法律的犯罪嫌疑,更包含違反其他行政法規所導致或任何易生危害的合理懷疑者。至於若干行政法規對於海岸巡防署之授權,除符合國界檢查等之安全檢查得肯認其合憲性外;對於在臺灣本島的內水水域(即港口外之一般河流等水運航道中),執法人員應無任意攔檢船舶實施一般之安全檢查的權力,對於相關法規賦予海巡人員在內水中得機動巡邏、攔停船舶之權限,應予修正檢討。為取代在臺灣本島之內水中任意攔檢船舶之規定,本文提出設立定檢站、無差別攔停之方式,作為執法模式之參考:本文運用美國法中所建立的「特殊需要例外」法則,結合「權衡法則」以判斷合理性之二階式審查標準,以此審查定檢站設立之合憲性,藉由合法設立定檢站、全面攔停經過之船隻此一對人民基本權侵害較小之方式,來達成水上執法之各項目的。現行我國水上執法諸多法令均有違憲之虞,實有待立法改進,以免船員或漁民之權益遭受執法人員之恣意侵害。詳目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2 第三節 研究範圍 3 第一項 「船舶」之定義 3 第二項 探討重心為就船舶實施「臨檢」、「搜索」、「扣押」之國家行為 6 第四節 研究方法 7 第五節 論文架構 8 第二章 當代海洋秩序下之海域執法──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中心 11 第一節 海域執法之特性 11 第二節 海上管轄權之分配 12 第一項 國際法上之管轄權 12 第二項 國家管轄權之內涵 14 第三節 海域執法之範圍 16 第一項 內水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17 第二項 領海 18 第一款 領海的意義與定位 18 第二款 無害通過權 19 第三款 沿海國之管轄權 20 第三項 鄰接區 21 第四項 專屬經濟區 22 第五項 大陸礁層 24 第六項 公海 26 第七項 小結 27 第三章 美國法 33 第一節 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保障 33 第一項 保護法益 34 第二項 相當理由 35 第三項 令狀原則 35 第四項 各項例外的創設 36 第二節 攔檢船舶與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關係 37 第一項 攔檢船舶應受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範 37 第一款 適用範圍──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在海域之適用性? 37 第二款 攔停船舶並登臨檢查,是否屬於「搜索」、「扣押」? 38 第二項 例外法則的運用 40 第一款 國界檢查例外(The Border Search Exception) 40 第一目 簡介「國界檢查例外」 40 第二目 「國界」之意義 42 第三目 評析──過度擴張的「國界」 45 第二款 「緊急情狀」例外 47 第一目 令狀原則之免除 47 第二目 相當理由之要求 48 第三目 小結 49 第三款 「汽車例外」(Automobile Exception) 50 第一目 機動性理論 50 第二目 較少隱私期待 51 第三目 小結 53 第三節 特別法規定及其合憲性 53 第一項 海岸防衛隊法與關稅法之特殊規定 53 第一款 海岸防衛隊法 53 第二款 關稅法 54 第三款 美國海域執法機關 55 第一目 海岸防衛隊之沿革 55 第二目 執法權限 56 第二項 海岸巡防人員實施搜索扣押之要件? 59 第三項 聯邦最高法院對於法規合憲與否之判決 61 第一款 United States v. Villamonte-Marquez案例說明 61 第一目 解釋法規的合憲性 62 第二目 「合理性」的衡量 64 第三目 區別車輛與船舶間之差異 65 第四目 小結 65 第二款 下級法院的運用 66 第一目 公海上的執法 66 第二目 令狀原則的例外 67 第三目 實質要件的免除 68 第四目 各州之立法權 68 第五目 得實施檢查之範圍 68 第三款 對United States v. Villamonte-Marquez一案的評析 69 第一目 追溯法律的合憲性解釋 69 第二目 船舶的特殊性容許無實質要件之攔檢? 70 第三目 有瑕疵的權衡結果 72 第四目 小結──「船舶例外」之創設? 73 第四節 對船舶實施「行政檢查」之合憲性 74 第一項 簡介「行政檢查」 74 第一款 進入住宅與一般商業建築檢查 75 第二款 對於「嚴密規範行業」之檢查 76 第二項 對船舶的登臨檢查 76 第三項 評析──假借的「行政檢查」? 77 第一款 「嚴密規範行業」的認定? 78 第二款 登船的動機不良 79 第五節 新標準的建立?──參考陸上臨檢之模式 80 第一項 實質要件 82 第二項 「無差別式路檢」的發展 82 第一款 路檢站的合憲性 82 第二款 權衡的具體標準 85 第三款 「特殊需要例外」法則的建立 87 第一目 「特殊需要例外」之意義 87 第二目 「特殊需要例外」法則之發展 88 第三目 「特殊需要例外」在路檢站的運用 89 第四目 特殊需要的「特殊」性? 91 第五目 小結 93 第四款 二階式的判斷標準 94 第三項 海上攔檢站的適用 94 第六節 美國法小結 95 第一項 現行法下的海域執法 95 第一款 一般警察的執法權限 95 第二款 海岸防衛隊的執法權限 95 第二項 應予限制的執法權限 96 第四章 我國海域執法現況簡介與評析 99 第一節 依刑事訴訟法實施之船舶搜索 99 第一項 有令狀之搜索 99 第一款 船舶搜索令狀之聲請程序 99 第二款 船舶搜索之執行程序 100 第三款 實務現況 101 第二項 無令狀搜索 101 第一款 附帶搜索 101 第二款 緊急搜索 102 第三款 同意搜索 104 第二節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實施之船舶檢查 105 第一項 適用警職法之機關或人員 105 第二項 臨檢船舶之要件 106 第一款 針對「場所」之證件檢查 106 第一目 進入「場所」檢查 106 第二目 於一定「路段」或「管制站」檢查 106 第二款 針對「交通工具」 108 第三節 依其他行政法令實施之船舶檢查 109 第一項 海岸巡防機關簡介 109 第一款 水陸警察的權責區分 110 第二款 機關沿革 112 第二項 我國海域執法規範的適用範圍 114 第一款 內水 116 第二款 領海 120 第三款 鄰接區 124 第四款 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 125 第五款 公海 126 第三項 海上執法機關之權限 126 第一款 我國領域內之權限 127 第一目 犯罪調查事項 128 第二目 實施安全檢查 130 第三目 查緝走私 131 第四目 防止非法入出國 132 第五目 海洋污染行為的取締、蒐證及移送 132 第六目 接受其他機關委託之職權 133 第二款 公海上之權限 134 第一目 接近權 134 第二目 臨檢與搜索權 134 第三目 緊追權 135 第四項 相關法令簡介 135 第一款 海岸巡防法 136 第二款 國家安全法 137 第三款 海關緝私條例 139 第四款 海洋污染防治法 140 第五款 漁業法 141 第五項 執法態樣評析──行政檢查或刑事搜索? 141 第四節 美國法的借鏡 145 第一項 重新檢視我國法 146 第一款 安全檢查 146 第一目 依海岸巡防法第五條實施者 146 第二目 依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四款實施者 148 第三目 依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四款實施者 150 第二款 路檢 152 第一目 依海岸巡防法第七條實施者 152 第二目 依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實施者 153 第三目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六條所實施者 153 第三款 行政檢查 154 第五章 結論 157 第一節 縱覽 157 第二節 本文結論 158 參考文獻 i1328825 bytesapplication/pdfen-US海域執法海岸巡防攔停臨檢對船舶之登臨檢查國境檢查固定檢查站行政搜索特殊需要例外Administrative SearchBorder InspectionBoarding Inspection of VesselsCoastal Patrol and DefenseFixed CheckpointsMaritime Law EnforcementRandom StopSpecial Needs Exceptio論船舶之攔檢與搜索Research on Search of Vessels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2520/1/ntu-96-R92a2105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