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炳南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黃登派Huang, Teng-PaiTeng-PaiHuang2007-11-272018-06-282007-11-272018-06-282007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7192信賴保護原則之信賴基礎,乃係人民信賴國家行為之對象,為信賴保護原則之首要要件。人民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上欲具體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必須先找出一個國家行為,作為信賴基礎,主張其依信賴基礎所賦予之信賴利益,係屬於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不容國家嗣後剝奪侵犯。然而國家行為形態種類繁多,究竟何種國家行為始得成為人民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之信賴基礎?本文研究現行信賴保護原則法律制度、相關行政機關行政實務、行政法院裁判及大法官解釋,歸納整理得出信賴基礎之一般法律性質,必須具備外部性、規制性及穩定性三大法律特質。所謂信賴基礎之「外部性」,係指國家行為必須對外表示,成為人民信賴之對象;信賴基礎之「規制性」,係指國家行為必須規範形成人民與國家機關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足以讓人產生信賴;信賴基礎之「穩定性」,係指信賴基礎依其性質必須有一定程度之不可變動性,且其規範目的本身並未有排除人民信賴保護之意旨。信賴基礎之外部性、規制性及穩定性,乃係判斷各種國家行為,包含行政、立法及司法行為,得否作為信賴基礎之一般性判斷基準。若國家行為欠缺信賴基礎之三大法律特質其中之一,在法律評價上無法作為人民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之信賴基礎。因此,信賴基礎之三大法律特質,能夠使信賴基礎發揮其作為信賴保護原則適用要件之功能,過濾出真正應給予人民適當信賴保護之案件,排除沒有保護必要之案件。唯有透過信賴保護原則適用要件之精緻化,建立可操作性之判斷基準,才能使信賴保護原則不致流於抽象模糊,喪失其規範功能或受到濫用。The reliance basis for the Principl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 is the subject of people’s reliance on state manifestation. It is the major requirement for the Principl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 Should people wish to apply the Principl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 in lodging complaints and instituting legal proceedings, they should first identify a state manifestation as the reliance basis and proclaim that the legitimate privileges it endows shall be protected against expropriation and infringement by the state. However, which one among the numerous types of state manifestation shall become the reliance basis for the Principl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 that people claim? This thesis studies the legal system, administrative practice of related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ruling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rts and the grand justice interpretation regarding the current Principl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 To sum up, the general legal nature of reliance basis should possess three main legal characteristics – externalization, regulation and stability. The “externalization” of reliance basis means that a state should externally claim to be the subject of people’s reliance. The “regulation” of reliance basis means that the state manifestation should standardize and form the relationship of rights and duties between people and state authorities, and should be trustworthy. The “stability” of reliance basis represents that the reliance basis should be unchangeable to some extent regarding its legal nature and that its regulating purpose should not obviate the inten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 for the people. The externalization, regulation and stability of reliance basis are the general judgment benchmarks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state manifestations, including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manifestations, are qualified as the reliance basis. If a state manifestation lacks one of the three important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reliance basis, it is not qualified to become the reliance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Hence, the three important legal characteristics can facilitate the functions of reliance basis as the major requirement for the applica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 filter the cases that truly require protection of people’s legitimate expectation, and eliminate the cases for which protection is not necessary. Only through a refinement of major require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feasible benchmarks can free the Principl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 from abstraction and vagueness, or losing its regulating functions or being abused.口試委員會審定書 I 謝辭 II 摘要 III Abstract IV 簡目 V 詳目 VI 圖目錄 X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範圍 4 第三節 文獻回顧 6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8 第二章 信賴保護原則 9 第一節 信賴保護原則之概念 9 第一項 定義 9 第二項 法位階 11 第三項 一般法律原則 12 第二節 信賴保護原則之理論依據 13 第一項 誠信原則說 13 第二項 法安定性說 16 第三項 基本權保障說 18 第一款 財產權說 18 第二款 自由權說 19 第四項 社會國原則說 20 第五項 獨立法律原則說 21 第六項 小結 21 第三節 信賴保護原則與其他公法原則的關係 22 第一項 信賴保護原則與依法行政原則 23 第二項 信賴保護原則與情事變更原則 24 第四節 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要件與保護方式 26 第一項 適用要件 27 第一款 適用前提 27 第二款 信賴基礎 27 第三款 信賴存在 29 第四款 信賴利益 30 第五款 信賴表現? 32 第六款 信賴不值得保護? 36 第二項 保護方式 38 第一款 存續保護 39 第二款 財產保護 39 第三款 其他保護方式 40 第三項 信賴保護原則要件之重新建構 41 第五節 信賴基礎之三大法律特質 42 第一項 外部性 43 第二項 規制性 46 第三項 穩定性 48 第三章 行政權作用之信賴基礎 55 第一節 違法行政規則之廢止-大法官釋字525號解釋 55 第一項 案件事實 55 第二項 大法官釋字525號解釋意旨 57 第三項 銓敘部76年函釋之法律性質-解釋性行政規則 59 第四項 解釋性行政規則之效力 60 第一款 內部效力 60 第二款 外部效力 61 第一目 信賴保護說 62 第二目 平等原則說 63 第三目 直接對外效力說 63 第五項 銓敘部76年函釋之合法性 65 第六項 解釋性行政規則之不法平等? 65 第七項 解釋性行政規則之信賴保護 66 第八項 本案信賴利益之檢討 69 第九項 本案信賴基礎之檢討 71 第一款 外部性 71 第二款 規制性 72 第三款 穩定性 73 第二節 合法行政規則之變更-大法官釋字287號解釋 75 第一項 案件事實 75 第二項 大法官釋字287號解釋意旨 76 第三項 解釋性行政規則之溯及效力 77 第四項 解釋性行政規則變更之適用問題 79 第一款 有利於當事人說 79 第二款 案件確定說 79 第三款 折衷說 80 第五項 以「案件是否確定」作為差別待遇之合理理由? 81 第一款 立法者的理智決定 82 第二款 事物的本質 82 第三款 正義的理念 83 第六項 合法解釋性行政規則變更時人民之法律救濟途徑 84 第一款 解釋性行政規則變更結果導致人民更有利之影響 85 第二款 解釋性行政規則變更結果導致人民更不利之影響 86 第七項 合法解釋性行政規則作為信賴基礎之檢討 88 第一款 外部性 89 第二款 規制性 89 第三款 穩定性 89 第三節 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臺北市「既存違建」暫緩拆除政策 90 第一項 臺北市「既存違建」處理之規定 91 第二項 既存違建「暫緩拆除」之合法性問題 92 第三項 違建暫緩拆除構成「行政怠惰」?-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2247號裁定 94 第一款 案件事實 94 第二款 利害關係人之主觀公權利 95 第一目 保護規範理論 95 第二目 裁量收縮理論 97 第三款 小結 99 第四項 既存違建之保護 100 第一款 行政程序法上消滅時效 100 第二款 公法上權利失效理論 101 第三款 信賴保護原則 103 第一目 外部性 104 第二目 規制性 104 第三目 穩定性 105 第四節 行政指導-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1509號判決 106 第一項 案件事實 106 第二項 本案之信賴基礎 107 第三項 行政指導之概念 108 第四項 行政指導之法律救濟 109 第五項 本案信賴基礎之檢討 110 第一款 外部性 111 第二款 規制性 111 第三款 穩定性 112 第四章 立法權作用之信賴基礎 115 第一節 程序法之信賴保護-大法官釋字574號解釋 115 第一項 案件事實 115 第二項 大法官釋字574號解釋意旨 116 第三項 程序從新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之關連性 117 第四項 值得保護的程序法上權利 119 第一款 適時審判請求權 122 第二款 權利有效保護請求權 122 第三款 聽審請求權 123 第四款 程序上之平等 123 第五款 正當法律程序 124 第五項 審級利益與信賴保護 126 第六項 程序法規之不真正溯及既往 128 第七項 本案信賴利益之檢討 132 第八項 本案信賴基礎之檢討 135 第一款 外部性 136 第二款 規制性 136 第三款 穩定性 136 第二節 商標異議評定制度與信賴保護-大法官釋字370號解釋 138 第一項 案件事實 138 第二項 大法官釋字370號解釋意旨 139 第三項 商標註冊、異議及評定制度 140 第一款 商標註冊 140 第二款 商標異議 142 第三款 商標評定 143 第四項 商標註冊核准審定處分之性質 144 第一款 私法形成之行政處分 144 第二款 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 145 第三款 暫時性行政處分? 146 第五項 本案信賴基礎之檢討 147 第一款 外部性 147 第二款 規制性 147 第三款 穩定性 147 第五章 司法權作用之信賴基礎 153 第一節 裁判-大法官釋字362號解釋 153 第一項 案件事實 153 第二項 大法官釋字362號解釋意旨 154 第三項 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155 第四項 婚姻自由權 156 第五項 本案信賴利益之檢討 158 第六項 本案信賴基礎之檢討 161 第一款 外部性 162 第二款 規制性 162 第三款 穩定性 163 第二節 判例 164 第一項 判例之意義 165 第二項 判例之功能 166 第一款 解釋法律 166 第二款 統一法令見解 167 第三款 填補法律漏洞 167 第三項 判例之拘束力 167 第一款 否定說 168 第一目 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原則 168 第二目 權力分立原則 169 第二款 肯定說 170 第一目 平等原則 170 第二目 法安定性原則 170 第四項 判例之變更 173 第一款 依法定程序變更 173 第二款 法令之廢止或修正 174 第三款 大法官解釋宣告無效 174 第五項 判例變更之時間效力 175 第一款 溯及效力 176 第二款 嗣後效力 176 第三款 限制的溯及效力 176 第四款 將來效力 177 第六項 判例作為信賴基礎之檢討 177 第一款 外部性 178 第二款 規制性 178 第三款 穩定性 179 第三節 大法官解釋 180 第一項 違憲審查之意義 180 第二項 違憲審查制度之法理基礎 182 第一款 憲法之優越性 182 第二款 法治國原則 183 第三款 功能最適理論 184 第三項 違憲審查制度之功能 185 第一款 維護規範秩序 185 第二款 保障人民憲法上權利 186 第三款 憲法疑義解釋 186 第四項 大法官解釋之拘束力 186 第一款 拘束力之內容 187 第一目 禁止重複(Wiederholungsverbot) 187 第二目 禁止違反(Abweichungsverot) 187 第三目 適用命令(Anwendungsgebot) 188 第二款 拘束力之範圍 188 第一目 主觀範圍 188 一、大法官本身 189 二、人民 189 三、立法機關 190 第二目 客觀範圍 191 第五項 大法官解釋之時間效力 192 第一款 自始無效 192 第二款 立即無效 193 第三款 定期失效 193 第六項 大法官解釋作為信賴基礎之檢討 194 第一款 外部性 194 第二款 規制性 195 第三款 穩定性 195 第六章 結論 199 參考書目 203en-US信賴保護原則信賴基礎信賴利益法律不溯及既往大法官釋字525號解釋Principl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Reliance BasisLegitimate PrivilegesNon-Retroactivity of LawGrand Justice Interpretation Number 525信賴保護原則之信賴基礎The Reliance Basis for the Principl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the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