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教授:葛克昌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李浩泓Lee, Hao-HungHao-HungLee2014-11-262018-07-052014-11-262018-07-052013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262189營業稅是以「消費」為稅捐客體所課徵的稅捐,當滿足稅捐構成要件之銷售事實時,使稅捐債務發生。然為解決舊制重複課稅問題,我國仿照歐洲先進國家採用加值型營業稅新制,藉由進銷項稅額扣抵的方式,逐步將稅捐轉嫁至最終購買的消費者身上。 然交易總有不盡人意的時候,當買賣雙方營業人間發生解除契約辦理銷貨退回時,在稅務的處理上,針對稅捐客體消滅情形,營業稅法有其特別規定,允許營業人藉由調整稅額之方式,以待回復原狀。而在此調整稅額的過程中,常見稽徵機關並未考量到銷貨退回與進貨退出其實是一體兩面的問題,使得不論是銷售方營業人,抑或是進貨方營業人在加值型營業稅新制中皆會遭遇到一些的稅捐上難題,加重其稅捐上的負擔。本文首先釐清銷貨退回之法律概念,作邏輯上的開展,另一方面將實務上有關行政法院的判決所涉及的相關爭議問題加以系統化的整理歸納,以期能將問題輪廓清楚呈現,企盼實務或學界能共同面對問題、認識問題,並解決問題,以緩和對經濟成長動能所生之不利因素。Business tax is a kind of obligation which belongs to consumptions and will occur when it conforms to the rules. However, double taxation is the most essential problem while collecting business tax.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double taxation, Taiwan law adopted the system of Value Added Tax (VAT) from Europe. By using this new system, the amount of business tax payable by a business entity will b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output tax in a tax period and the input tax in the same period, which gradually shifted the tax burden to the final consumers. To be more specific, when the business entity applies for cancellation of a contract to file sales returns, the tax law prescribes specific rules which allow the business entity to make restitution through revising the amount of tax. However, in Taiwan, the Board of National Tax Administration does not realize that purchase returns should be adjusted accordingly with sales returns, which cause problems when filing the tax and increase additional burden to both seller and buyer.The purpose of this thesis is to show the outline of this problem by clarifying the legal concept of sales returns and organizing the related judgments made by the Administrative Court. It can be expected that after classifying these questions, both judgment in the court and the scholarly community can fully realize the problem and amend a more reasonable tax law to facilitate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6 第三節 論文架構 6 第四節 名詞定義 8 第二章 營業稅稽徵應適用之建制原則 9 第一節 一般法律原則 9 第一項 平等原則 9 第二項 比例原則 10 第三項 明確性原則 12 第二節 稅捐法之建制原則 13 第一項 稅捐法定原則 13 第二項 量能課稅原則 14 第三項 稽徵經濟原則 16 第四項 職權調查原則 17 第五項 合作原則 18 第三節 營業稅法之建制原則 19 第一項 以「消費」為稅捐客體之法定間接稅 19 第一款 法定間接稅 19 第二款 保障轉嫁權益 20 第二項 以「當階段加值」為其課稅範圍 22 第一款 理論提出與建制 22 第二款 以「稅額扣抵法」為計算方法 23 第三款 強調中立性 25 第三項 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連結查審 26 第三章 私法上無效法律行為影響稅捐債務事項 29 第一節 私法上無效法律行為之類型 29 第一項 自始無效 30 第一款 無效之概念 30 第二款 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 30 第三款 效力未定 31 第二項 嗣後無效 31 第一款 得撤銷 32 第二款 解除契約 32 第三款 終止契約 33 第四款 解除條件 34 第五款 合意解除 35 第二節 私法上無效法律行為效力對稅捐債務之影響 35 第一項 概說 35 第一款 稅捐法與民事法之法律地位 36 第二款 德國租稅通則第41條 37 第二項 自始無效 38 第一款 自始無效之法律行為 38 第二款 浮動無效之法律行為 40 第三項 嗣後無效 40 第一款 法律行為之撤銷 41 第二款 法律行為之解除 42 第三款 解除條件 42 第四款 基礎行為不存在 43 第五款 合意解除 43 第六款 稅捐條款 45 第四項 虛假法律行為與虛假事實行為 46 第一款 虛假法律行為 47 第二款 虛假事實行為 48 第四章 銷貨退回之概念、可能原因及標的 49 第一節 銷貨退回之概念 49 第一項 基本概念 49 第一款 須撤銷或解除債權契約 50 第二款 須「現實返還」給付 52 第三款 小結 54 第二項 可能之發生原因 59 第一款 自始無效 59 第二款 嗣後無效 60 第一目 當事人一方撤銷或解除契約 60 第二目 當事人雙方合意解除契約 61 第三目 解除條件成就 62 第三款 無進貨或繼續進貨事實時「應」辦理銷貨退回 63 第四款 比照銷貨退回辦理 64 第一目 依銷貨退回處理 65 1.是否銷售難認定(入會費、保證金) 65 2.兼營營業人出借原料後收回 67 3.銀行同業定期存款計算其扣回之利息 67 第二目 依銷貨折讓處理 68 1.受他公司委託為售後維修依銷售折讓處理 68 2.購貨經補貼運費之情形應依折讓處理 69 3.刷卡消費積點兌換商品折抵各項費用依折讓處理 69 4.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 70 5.傳銷事業支付個人參加人購貨達一定標準之獎金 70 6.分期付款銷貨全額開立發票後提前結清價款 71 7.進口商自運輸公司取得之快卸獎金 71 第三目 報繳營業稅後發生呆帳 71 1.信用卡業者於收款前繳稅嗣因用戶不付費或解約者 71 2.電信業者先行報繳營業稅後發生用戶不付費 72 3.臺灣電力公司先行報繳營業稅後發生用戶不付費 73 4.附條件買賣先行報繳營業稅未能收回之價款 73 第三項 退回之標的 74 第一款 銷售之標的 74 第一目 銷售貨物及勞務 74 第二目 應以履行行為認定銷售主體關係 78 第二款 銷貨退回之標的 79 第一目 銷售貨物及勞務之退回 80 第二目 買回非解除 82 第四項 外國立法例 83 第一款 德國法 83 第二款 日本法 85 第二節 非屬銷貨退回之情況 86 第一項 未履行申報銷售額義務 86 第一款 工程遲延罰款而未申報銷售額 86 第二款 未辦理營業登記 89 第三款 建屋出售完成移轉登記後又登記取回 90 第四款 購買後部分委託經營 91 第二項 存在面或規範面因素 92 第一款 買受人破產倒閉或無資力拒絕給付 92 第二款 受到公法管制無法解約 93 第三款 銷售營業人單方取回標的物 94 第四款 取自非實際交易對象之憑證 95 第三項 其他非屬銷貨退回或折讓 100 第一款 營業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非屬折讓 101 第二款 建屋出售完成登記後因代償還貸款又登記取回標的物 103 第三款 折讓為名銷售額互抵為實非屬折讓 104 第四款 變更委託代銷價格應書面變更非屬折讓 106 第五款 統一發票書寫錯誤非屬退回或折讓 106 第五章 稅額之調整時限及其相關案例探討 109 第一節 時限之概說 109 第一項 開立憑證時限 110 第二項 繳納及申報時限 111 第三項 滯納及滯報時限 112 第四項 稅額調整時限 114 第二節 銷貨退回之調整時限及其規範基礎 115 第一項 法律 115 第二項 施行細則 116 第三項 法規命令 117 第四項 釋憲解釋 117 第三節 銷貨退回稅額調整之申報程序 118 第一項 營業人發生銷售時之申報時限 118 第一款 營業人就銷售額申報繳納銷項稅額 118 第二款 營業人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119 第二項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時之稅額調整時限 120 第一款 銷貨營業人申報調整銷貨退回稅額 120 第二款 進貨營業人申報調整進貨退出稅額 122 第四節 營業人涉及與銷貨退回調整稅額時限有關之案例探討 123 第一項 進貨退出方之營業人 124 第一款 利用進貨營業人調整進項稅額義務以回復原狀 124 第一目 案例事實、雙方主張與法院見解 124 1.案例事實 124 2.雙方主張 125 3.法院見解 126 第二目 利用調整稅額而非退還稅款方式 127 第三目 稅捐返還之啟動機制應整體觀察 130 第四目 小結 132 第二款 進貨營業人同時未申報銷貨退回、進貨退出 133 第一目 案例事實、雙方主張與法院見解 133 1.案例事實 133 2.雙方主張 134 3.法院見解 136 第二目 法院觀點:同時隱藏銷項與進項稅額不構成漏稅 137 第三目 隱藏觀點:所漏稅額計算與證據方法提出時限 139 第四目 小結 146 第三款 進貨營業人無進貨或繼續進貨事實時之虛報進項稅額 146 第一目 案例事實、雙方主張與法院見解 146 1.案例事實 146 2.雙方主張 147 3.法院見解 153 第二目 無進貨或繼續進貨事實之可能原因 154 第三目 不法原因交易與營業說課徵 154 第四目 小結 156 第二項 銷貨退回方之營業人 156 第一款 銷售營業人未調整銷項稅額之查定銷售額認定 156 第一目 案例事實、雙方主張與法院見解 156 1.案例事實 157 2.雙方主張 157 3.法院見解 159 第二目 短漏報銷售額與銷項稅額之核定 159 第三目 小結 160 第二款 銷售營業人於銷售後發生買受人不給付價金 161 第一目 案例事實、雙方主張與法院見解 161 1.案例事實 161 2.雙方主張 162 3.法院見解 163 第二目 倒閉、呆帳與營業稅課徵問題 163 第三目 外國立法例 166 第四目 小結 167 第三項 稅額調整時限爭議案例之分析 169 1.不履行或繼續履行契約時「應」辦理進貨退出者 170 2.解除契約辦理退回允為退還營業稅款者 170 3.合意解除契約者不允為辦理退還營業稅款者 170 第六章 調整時限義務違反有關之法律責任 173 第一節 概說 173 第一項 稅捐債務關係之義務群 173 第二項 行為罰與漏稅罰之關連 175 第二節 行為義務之違反 178 第一項 設籍義務 179 第二項 帳簿憑證義務 180 第三項 自動申報義務 182 第四項 配合調查義務 183 第三節 繳納義務之違反 184 第一項 違反設籍義務在先 184 第二項 違反申報義務在先 186 第一款 進貨退出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 187 第一目 發生進貨退出未按時限申報 187 第二目 進貨退出誤列報銷貨退回稅額 192 第二款 銷貨退回營業人短報或漏報稅額 192 第一目 未按時限申報銷售額 193 第二目 虛報銷貨退回(不實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195 第七章 結論 197 第一節 稅額調整時限爭議案例之省思 197 1.銷貨退回之時機與稅額調整之啟動機制 197 2.申報協力義務與漏稅罰之檢討 197 3.營業人轉嫁權益之保障 200 第二節 啟示與未來展望 201 參考文獻 203 附錄: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之行政法院判決彙整 2093380801 bytesapplication/pdf論文公開時間:2014/01/27論文使用權限:同意有償授權(權利金給回饋學校)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消費稅加值型營業稅無效法律行為稅額調整時限呆帳行為罰漏稅罰[SDGs]SDG8銷貨退回之稅額調整時限及其於營業稅法上之法律責任Revising Time Limitations on Taxable Amounts of Sales Return and Its Obligation in the Business Tax Act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262189/1/ntu-102-R98a2107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