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012024-05-18https://scholars.lib.ntu.edu.tw/handle/123456789/711158摘要:本計畫(第二年度)所擬探討的課題,為複數行為人之多數行為引起結果問題之處理, 而以「階段性過失犯」案型為中心。所謂「階段性過失犯」,指複數人的複數過失行為 在不同時序上作用、行為人之間無意思聯絡、但其行為共同促使結果發生的案型。此 類案型於實務上其實經常發生,舉凡醫療、交通、公共工程、公害、消費者保護等爭 議事件常即屬此,造成的法益侵害結果往往相當重大。不過,此類案件究應如何處理, 國內刑法學說卻少見談論,甚至實務目前的運作狀況如何、以何標準決定歸責,都尚 不分明。按「過失」概念本身即具曖昧性,再搭配上對注意義務的空泛論述、輕易認 定保證人地位,使得實務在承受須找人負責的輿論壓力下,可輕易以「過失不作為犯」 網羅多人共負刑責。此傾向已從少數案件中看出跡兆,開始動搖刑罰謙抑、罪刑法定 等刑法基本價值理念,故本議題之探討不只具學術研究價值,更是因應迫切的需要。 為了調和刑法的法益保護及人權保障機能、並合理回應社會情感,本計畫對「階段性 過失犯」浮濫定罪的控制關卡擬從兩方面設計:一是在客觀層面,要求可被歸責的行 為的品質,即限於對特定法益侵害蘊含具體危險性的行為,方能作為該犯罪的構成要 件行為,此點有待「實行行為性」概念的精緻化;另一則在主觀層面,充實過失「預 見可能性」的內容,且避免在判斷犯罪的客觀要件前先判斷過失之有無,以免誤將入 罪基礎建立在行為人的主觀之上,而架空因果關連的判斷。階段性過失犯因果關連責任關連實行行為性複數行為複數行為惹起結果的歸責問題─以日本最近的判例與學說為契機(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