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8-012024-05-18https://scholars.lib.ntu.edu.tw/handle/123456789/698766摘要:日本勞動法上團體協商事項之研究 The Subjects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 on Japanese Labor Law 2002年5月1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等修正草案,乃是我國集體勞動法制的一大變革。以勞資自治之精神為本,為了促進勞資自治,在「團體協約法修正草案」中導入「誠實團體協商」之原則,並參酌美、日、韓三國之立法例,規定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團體協約之協商。同時並規定刻意杯葛協商程序或拒絕提供合理協商之必要資料者,均視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 可是,究竟何種事項得為「團體協商事項」?亦即勞資雙方在團體協商中針對何種事項進行協商?草案中並未設有任何規定。以日本勞動法為例,在實定法上對於團體協商事項並未設有任何規定。一般認為如果是企業得處理(有處分權限)之事項,而雇主願意進行團體協商時,則任何的事項均可以成為團體協商之事項。但是,所謂「義務團體協商事項」,亦即當工會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時,雇主即負有誠實協商義務之事項,則有一定的範圍。因此,在日本勞動法上對於此種「義務團體協商事項」之釐清,即屬重要之事。一般而言,在學說與裁判例中一般均認為,如果是雇主有處分權限且與勞動關係有關之事項,均為「義務團體協商事項」。 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在於研究日本的團體協商法制中「義務團體協商事項」與「任意團體協商事項」,並透過法院判決與勞動委員會命令之分析,提示日本勞動法中有關「誠實團體協商」之判斷基準。 <br> Abstract: The Subjects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 on Japanese Labor Law團體協商團體協商事項義務團體協商事項任意團體協商事項團體協約團體協約法勞動條件日本勞動法Collective BargainingThe Subjects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Collective AgreementCollective Agreement ActTerms and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Japanese Labor Law日本勞動法上團體協商事項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