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202024-05-17https://scholars.lib.ntu.edu.tw/handle/123456789/681154摘要:民國93年新修正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又取代了「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大幅改變且改採「儲金制」,排除由私部門「轉任」為政務人員之儲金保障,使政務人員之保障即有所遺漏不足。按政務人員職務具有高風險、低保障之特性,並應隨政黨輪替及政策成敗而進退,爲勉其在職辛勞,故本研究擬研議改進。 另外,關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相關規範適用範圍,在實務作業上,總統、副總統雖不包含在內,但於卸任時,可依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相關規定享有禮遇,而其餘政務人員均沿用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基金給與條例之規定,但直轄市市長卻不屬之。關於直轄市市長之退職給與,現行立法院有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薪給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惟為顧及其權益保障,故制度之設計仍有審慎衡平探討之餘地,故一併納入本政務人員退職制度之檢討範圍內。 此外,立法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三讀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後,即我國政府組織改造之開啟,與此相應增列不少獨立機關組織。然而,在現行實務上此等任期制度的政務人員,在政績表現不佳狀況下,並無使其退離之規定,學界對此有不同見解,本研究亦針對此問題提出法律見解。故本研究除退職制度本身外,另包含政務人員退場機制之研究,對於某些任期制政務人員,併同研究獨立機關成員之退場機制。政務人員退職退場機制official政務人員退職制度及相關問題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