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劉淑瓊2006-07-252018-06-282006-07-252018-06-282002-07-31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13547當越來越多的公帑是交由民間受 委託者來運用,越來越多弱勢者的服務 是在政府行政監督體制之外進行,服務 的供應者無可避免地對外要向委託的 政府部門¾¾其實更精確的說是納稅 的社會大眾,去證明其使用資源的正當 性,理性地說,要展現該服務機構之效 率與效能,證明所提供的服務「能在最 均衡的運用資源底下,減少社區問題或 更大程度上滿足社區需要」,梁偉康 (1990:2)早在十年前即提醒社會服務機 構體察「交代的年代」(age of accountability)已經來到。社會服務機構 關心「交代」(國內文獻也譯為「責任」、 「課責」或「責信」,以下互用)的議題, 不單只是對外針對資源使用的回應,它 更是一種非營利組織自我檢查機制,對 內要對董事會、支薪的工作人員以及志 工有所交代,這對於機構士氣的提升, 有一定的作用。 「評鑑」是體現社會交代的一種 方式,藉由評鑑,委託者與被委託者都 可以對有權要求它提出績效的對象展 現成果,它不應僅是年度例行公事,評 鑑關係到社會服務民營化的理性目標 如何被達成,它也將引導組織行為,從 而影響標的團體的權益。 在本實證研究中,獲致以下數個 重要結論:一、社會服務「民營化」之 委託明細難以在實施計畫(Request for Proposal, RFP)或契約中精準而週延 的表達;二、社會服務契約外包的「成 本」難以被精確地計算;三、對社會服 務「效率和效能」與「品質」的測量技 術尚在發展中;四、難以克服評鑑的社 會政治因素;五、政府部門與受託者關 係:監督與共生。application/pdf557525 bytesapplication/pdfzh-TW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暨研究所契約委託(公辦民營)績效評估責信課責民營化成果測量政府福利服務契約委託執行績效評鑑之研究other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13547/1/902412H00202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