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教授:曾宛如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葉育欣Yeh, Yu-HsinYu-HsinYeh2014-11-262018-07-052014-11-262018-07-052014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262215淘汰經營者制度標誌出經營者的最低行為標準,為市場樹立了行為規範。我國淘汰經營者制度有眾多缺失。其中,淘汰事由不符時宜、或與保護市場或公司之目的缺乏相關性,使吾人難以從中檢視我國公司經營者行為標準的核心概念究何所指。其他不足處尚有:判斷是否淘汰經營者的機關不明或不適合、淘汰後經營者可立即回任或淘汰之期間僵化、規範對象(主體、行為)不足、未設淘汰後有條件回任市場之機制、未置淘汰後或違反淘汰制度之效果、法條所列或實務所增之淘汰條件的必要性令人存疑、無公示制度以昭市場、是否及如何搭配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制度的討論尚未完備等等。 大英國協國家有董事/經營者失格制度,規範各種類公司之董事/經營者之失格,頗為完善。本文以英國CDDA 1986董事失格法為研究主軸,並詳研澳洲、紐西蘭、新加坡的淘汰經營者制度。 本文先檢視我國主要的淘汰經營者制度,包括公司法第30條當然解任、金融法規上眾多解任規範、公司法第200條、投保法第10條之1裁判解任之訴,嗣後,並統整我國缺失。在研究大英國協失格制度相對應的解決方法後,縝密討論以之適用於我國,以截長補短的法律上或事實上可能性。最後,新訂或修訂諸多公司法及投保法法條。整體而言,建議刪除公司法第30條、引進部分大英國協失格制度取代;保留公司法第200條,惟以失格制度之優點修正之;刪除投保法第10條之1,並對金融法規的諸多解任規範提出修正方向。This thesis examines a mechanism for disqualification and removal of directors and managers, henceforce to be referred to as a ruling-out-system. The ruling-out-system I consider sets out guidelines for better enforcing already exsiting behavioral norms for directors and managers. There are shortcomings in our current directors and managers removal system. For example, the specified behaviors for removal are not suitable for today’s markets, or these behaviors are even irrelevant to the purposes of market or company protection under the law. This makes it difficult to identify the core concept of behavioral norms provided by such specified behaviors. Other shortcomings are as follows: first, no clear designated authority to initiate the removal porcedures; second, no method for preventing a previously removed director or manager from returning to the same or a similar position; third, the current removal systems are not applicable to shadow or de facto directors; fourth, no procedure for allowing a removed director or manager to apply for a special permission to act in the capacity of a manager if warranted; fifth, there are no consequences for a director or a manager who violates the removal system; sixth, the necessity of the conditions added by court for removal is doubtful; seventh, no publication system to warn the markets about the removal of a director or a manager; eighth, no complete discussion of how to apply injuctions, etc. The company directors/managers disqualification system in the Common Wealth is complete. The system rules the disqualification of directors and managers in all kinds of companies. This thesis focuses mainly on the CDDA 1986 in the UK, and also studies the ruling-out-system in Australia, New Zealand, and Singapore. This thesis firstly reviews the removal system in Taiwan, including Article 30 and Article 200 of the Company Act, many removal rule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Article 10-1 of the Securities Investor and Futures Trader Protection Act, and sums up the shortcomings. After studying the solutions to these shortcomings provided by the disqualification system in the UK and other Common Wealth countires, it further discusses the possibility on the legality and on the factual aspects of applying such solutions to our system in Taiwan. Finally, this thesis sets up new and modifies existing articles according to the above discussion. In general, we could eliminate Article 30 of the Company Act, and replace it with some parts of the UK disqualification system ; keep Article 200 of the Company Act while modifying it with some features provided by the UK disqualification system; eliminate Article 10-1 of the Securities Investor and Futures Trader Protection Act. This thesis also suggests ways to modify the removal rule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目錄 口試委員審定書 誌謝………………………………………………………………………………… I 中文摘要…………………………………………………………………………… III 英文摘要……………………………………………………………………………V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4 第三節 研究架構 ………………………………………………………………5 第二章 我國淘汰不適任董事制度缺失 ……………………………………………6 第一節 公司法第30條缺失……………………………………………………6 第一項 解任事由不符時宜 ………………………………………………7 第二項 解任模式均為當然解任 …………………………………………8 第三項 解任無公示制度 …………………………………………………9 第四項 解任期限僵化……………………………………………………10 第五項 違反效果付之闕如………………………………………………11 第二節 金融法規「不適合」條款及其他缺失 ………………………………11 第一項 規範缺失…………………………………………………………15 第一款 一窩蜂「自動請辭」的背後真相……………………………15 第一目 不確定法律概念採當然解任模式……………………17 1. 不適合條款採當然解任模式,本身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18 2. 行政機關解任函釋違憲………………………………19 3. 大開公司負責人搶錢之門……………………………21 第二目 適格解任對象不足與解任無期限……………………22 第二款 解任事由缺失………………………………………………25 第一目 不適任條款標準未明…………………………………25 第二目 其他解任條款…………………………………………28 1. 與公司法第30條之比較 ……………………………28 2. 當然解任之缺失-有犯行不一定即應解任 …………29 第三款 不得擔任之職位過窄………………………………………29 第二項小結 ………………………………………………………………30 第三節 公司法200條缺失……………………………………………………32 第一項 法規簡介…………………………………………………………32 第二項 實質要件解析……………………………………………………33 第一款 違反章程與法令行為………………………………………33 第二款 損害公司行為………………………………………………34 第三款 重大性………………………………………………………35 第四款 實務案件解任事由分析……………………………………36 第三項 形式要件缺失……………………………………………………56 第一款 高門檻之「股東會未為決議將董事解任」要件……………56 第一目 解任議案列入議程並表決之難度……………………56 第二目 股東會召開之難度……………………………………57 第二款 起訴股東於股東會曾贊同解任議案………………………59 第三款 訴請裁判解任事由須與決議解任事由相同………………60 第四款 現任制………………………………………………………60 第一目 董事……………………………………………………60 第二目 臨時管理人……………………………………………61 第五款 起起訴股東於董事從事違法或損害公司行為時,未知悉或知悉且明確反對 ……………………………………………………61 第四項 適格解任對象不足………………………………………………61 第五項 適格行為不明……………………………………………………62 第四節 投保法第10條之1缺失………………………………………………63 第一項 法規簡介…………………………………………………………63 第二項 實體規定或程序規定-是否得溯及既往 ………………………66 第三項 實質要件解析……………………………………………………67 第四項 程序要件解析……………………………………………………73 第一款 股東會未為決議將董事解任………………………………73 第二款 現任制………………………………………………………73 第五項 解任之期限與例外允許任公司負責人…………………………73 第六項 適格解任對象不足………………………………………………73 第七項 適格行為不明……………………………………………………74 第五節 小結……………………………………………………………………75 第三章 大英國協董事失格制度……………………………………………………77 第一節 制度簡介................................................77 第二節 CDDA 1986保護債權人之經典條文-失格事由及違反效果……… 81 第一項 s.4公司解散,詐欺 …………………………………………… 82 第二項s.6公司破產時,不適任…………………………………………84 第一款 成文法上的不適任:CDDA 1986表1所列事由………… 85 第二款 不成文法上的不適任………………………………………88 第一目 七棵橡樹案後之發展:「無能力」…………………… 88 第二目 s.6案件分析… ……………………………………… 91 第三款 不適任概念下,董事之最小行為標準 ……………………93 第四款不適任概念下,各董事責任內涵不同………………………95 第五款 董事對不適任之抗辯………………………………………96 第一目 專業意見抗辯…………………………………………96 第二目 專業分工抗辯…………………………………………96 第三目 辭職抗辯………………………………………………96 第六款 Gray案之隧道視野(tunnel vision)…………………………98 第七款 其他大英國協國家之公司破產時,董事不適任條款 ……99 第三項 s.10公司破產時,不法交易……………………………………100 第四項 s.12債務人違反更生裁定(administration order) …………… 101 第五項 s.15違反失格禁制規定者,與公司對債權人同負連帶責任 103 第三節 CDDA 1986其他保護股東及公益之失格事由………………………… 104 第一項 s.2受與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清算有關之罪的有罪判決…… 104 第一款 概說……………………………………………………………104 第二款 具體失格事例…………………………………………………107 第一目 公司違反刑事規範,且其違反已經被告同意,或係因被告之過失所致(consent, connivance or neglect)……………………………107 1.環境法………………………………………………………107 2.健康安全法…………………………………………………108 3.消費者保護法………………………………………………108 第二目 金融犯罪 …………………………………………………109 1. 詐欺 ………………………………………………………109 2. 內線交易 …………………………………………………109 3. 自我交易 …………………………………………………109 4. 財務援助 …………………………………………………110 5. 詐欺避稅 …………………………………………………111 第三目 未經主管機關授權經營許可事業 ………………………111 第四目 違反失格法 ………………………………………………112 第五目 小結 ………………………………………………………112 第二項 s.3、s.5持續違反登記交付義務者 ……………………………112 第三項s.8依調查資料,不適任 …………………………………… 117 第四項 s.11破產未復權 ……………………………………………… 120 第五項 s.9A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 …………………………………121 第六項 英國2006年公司法s.1182在他國失格………………………122 第七項 其他 ……………………………………………………………123 第四節 公部門之失格宣告聲請權與承諾失格 ……………………………123 第一項 公部門之失格宣告聲請權 ……………………………………123 第一款 s.6.…………………………………………………………124 第二款 s.8..…………………………………………………………125 第三款 s.9A ……………………………………………………… 127 第二項 失格承諾 ………………………………………………………129 第五節 失格效果 ……………………………………………………………131 第一項 不得擔任之職位 ………………………………………………131 第一款 董事 ………………………………………………………132 第二款 破產參與人 ………………………………………………132 第三款 直接或間接,涉入有關公司設立或經營管理之行為 …132 第一目 直接或間接涉入(directly or indirectly, be concerned or take part in) …………………………………………………………132 第二目 設立(promotion)..……………………………………133 第三目 設立(formation)...……………………………………134 第四目 經營管理(management) …………………………… 134 1.公司法三權分立對經營管理(management)之………134 2.失格法案件對經營管理(management)之啟示………135 3.代理理論與經營管理(management) …………………138 第四款 選擇性失格宣告之合法性 ………………………………138 第二項 失格期間彈性裁量 ……………………………………………140 第一款 七顆橡樹案三級距 ………………………………………141 第二款 Griffiths案減輕因素………………………………………141 第六節 適格行為與適格被告 ………………………………………………143 第一項 適格行為:s.6 董事在其他公司之行為……………………… 143 第二項 適格被告:ss.6,8,9A現職或曾任;法律上、事實上、影子董事 ………………………………………………………………145 第一款 影子董事 …………………………………………………145 第一目 立法例 ………………………………………………145 第二目 影子董事要件 ………………………………………146 1.早期Re Hydroda案…………………………………… 146 2.Deverell案之後…………………………………………147 (1) 指示範圍及於董事執行之所有業務? ...........147 (2) 所有董事? .................................147 (3) 掌控頻率? .................................147 (4) 法律上或事實上董事完全無裁量權? ...........147 第三目 例外……………………………………………………148 1.專業意見 ………………………………………………148 2.金融機構等資金提供者 ………………………………149 3.母公司之董事 …………………………………………150 4.母公司 …………………………………………………151 第二款 事實上董事 ………………………………………………152 第一目 CDDA 1986之董事是否包括事實上董事? ……… 152 第二目 事實上董事要件……………………………………153 1.Re Hydrodam案………………………………………153 2.相同角色標準(equal footing test) ………………… 153 3.Tjolle案與Kaytech International Plc案……………155 第三款 小結-影子董事與事實上董事之重合……………………156 第七節 於失格期間例外允許擔任管理職的規定(permission) ……………157 第一項 准允範圍 ………………………………………………………158 第二項 判斷標準-公益之保護…………………………………………159 第一款 聲請人欲任職公司的對外交易現狀與對內財務控制 …159 第二款 失格行為之嚴重性,與將來欲任職工作的類型…………160 第三項 准允條件 ………………………………………………………161 第一款 概說 ………………………………………………………161 第二款 各種條件之類型 …………………………………………162 1.公開(publicity)……………………………………………162 2.指定專業人士參與董事會等以監督聲請人………………162 3.聲請人不得掌控經營階層…………………………………162 4.尋求外界專業,協助監督財務運作………………………163 5.財務控管……………………………………………………163 6.限制得例外允許擔任管理職(permission)之期間 ……… 163 第八節 公示制度與違反效果 ………………………………………………163 第一項 公式制度 ………………………………………………………164 第二項 違反效果 ………………………………………………………165 第一款 刑事與民事責任 …………………………………………165 第二款 全民監督 …………………………………………………166 第四章 重新思考我國淘汰不適任董事制度 ……………………………………167 第一節 引進董事失格制度 …………………………………………………167 第一項 失格事由之擬定…………………………………………………167 第一款 被告涉犯與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清算有關之罪 …167 第一目 大英國協國家之規定 ………………………………167 第二目 我國之現行規定 ……………………………………168 第三目 新擬我國失格事由 …………………………………169 第二款 持續違反公司法義務 ……………………………………170 第一目 大英國協國家之規定 ………………………………170 第二目 我國之現行規定 ……………………………………170 第三目 新擬我國失格事由 …………………………………170 第三款 公司破產,董事不適任……………………………………176 第一目 大英國協國家之規定………………………………176 第二目 我國之現行規定……………………………………177 第三目 新擬我國失格事由…………………………………177 1.我國是否需引進專為保護債權人之失格條款? …177 2.我國的「不適任」概念之內涵… …………………179 (1)我國法董事最小行為標準………………………179 (2)各董事責任內涵不同……………………………181 (3)董事抗辯…………………………………………182 (4)其他………………………………………………184 一、 與定期、誠實地提供財會資訊有關者 二、 監控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活動 三、 基本登記義務 第四款 依調查資料,董事不適任…………………………………185 第一目 檢討引進CDDA 1986 s.8的必要性… ……………185 第二目 主管機關之調查權限………………………………186 第五款 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 … …………………………………187 第一目 大英國協國家之規定………………………………187 第二目 是否新擬我國此類失格事由? ……………………188 第六款 破產 ………………………………………………………191 第一目 大英國協國家之規定 ……………………………191 第二目 我國之現行規定……………………………………191 第三目 新擬我國失格事由…………………………………191 第七款 公司解散,詐欺 … …………………………………… 191 第一目 大英國協國家之規定 ……………………………191 第二目 我國之現行規定……………………………………191 第三目 新擬我國失格事由…………………………………192 第八款 在他國失格 ……………………………………………… 192 第一目 大英國協國家之規定………………………………192 第二目 我國之現行規定……………………………………192 第三目 新擬我國失格事由…………………………………192 第九款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192 第一目 大英國協國家之規定………………………………192 第二目 我國之現行規定與修法……………………………192 第二項 失格模式之採擇與聲請權人 …………………………………193 第一款 失格模式之採擇 …………………………………………193 第二款 聲請權人 …………………………………………………195 第一目 「涉犯與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清算有關之罪」 與「持續違反公司法義務」條款 ………………195 第二目 「公司破產時,董事不適任」、「依調查資料,董事 不適任」、「在他國不適任」條款…………………196 第三目 賦予投保中心聲請權 ……………………………196 第三項 失格效果…………………………………………………………198 第一款 不得擔任之職位 …………………………………………198 第二款 失格期間 …………………………………………………199 第四項 適格被告與適格行為 …………………………………………199 第一款 適格被告 ……………………………………………199 第二款 適格行為 ………………………………………200 第五項 於失格期間例外允許擔任管理職 …………………………… 200 第六項 違反效果 ………………………………………………………201 第二節 檢討裁判解任制度 ………………………………………………………201 第一項 引失格制度後 裁判解任存在的必要性 ……………………201 第一款 公司法第200條裁判解任之訴存在之必要 ……… 202 第二款 投保法第10之1條存在之必要…………………… 202 第一目 是否得溯及既往 …………………………………203 第二目 實質要件-解任事由………………………………204 第三目 形式要件…………………………………………205 1. 股東會未為決議將董監解任 …………………… 205 2. 現任制 ………………………………………………206 第四目 適格行為…………………………………………206 第五目 其他… ……………………………………………206 第二項 公司法第200條裁判解任之訴新制……………………………206 第一款 實質要件- 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207 第二款 形式要件 ………………………………………………… 207 第一目 股東會未為決議將董事解任…………………… 207 第二目 現任制 ……………………………………………212 第三目 其他 ………………………………………………212 第三款 其他 … ……………………………………………………213 第一目 適格被告與適格行為………………………………213 1.適格被告 ………………………………………………213 (1)事實上董事、影子董事與卸任者…………………213 (2)董事長………………………………………………214 2.適格行為 ………………………………………………214 第二目 解任期限與效果……………………………………216 第三目 違反效果……………………………………………217 第四目 於解任期間例外允許擔任經營管理職……………217 第三節 公示制度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 …………………………………217 第一項 公示制度… ……………………………………………………217 第二項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218 第一款 裁判解任制度 ……………………………………………218 第二款 失格制度 …………………………………………………222 第五章 結論 ………………………………………………………………………223 參考文獻……………………………………………………………………………229 表目錄 附表1:法院處理公司法第200條各種違法事由之不同進程統計表……………421971878 bytesapplication/pdf論文公開時間:2014/03/08論文使用權限:同意有償授權(權利金給回饋本人)影子董事事實上董事失格解任不適任公平交易債權人董事之失格與解任Disqualification and Removal of Company Directors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262215/1/ntu-103-R98a21085-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