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012024-05-17https://scholars.lib.ntu.edu.tw/handle/123456789/688881摘要:為配合國科會業務,建立推動政府科技計畫前瞻規劃、計畫審議、績效管考之聯綜制度,邀請學者擔任智庫委員。智庫委員之任務為: 1. 參與98、99年度政府科技計畫審議工作。 2. 於98、99年度政府科技計畫審議群組指導會議,提出科技計畫摘要審查結果報告及群組審查結果報告。 3. 協助檢討98年度審議作業工作及規劃99年度審議作業機制(第二年);協助檢討99年度審議作業工作及規劃100年度審議作業機制(第三年)。 4. 於97年11月前提出群組前瞻規劃報告,提供各部會署規劃99年度政府科技計畫之參考(第二年);於98年11月前提出群組前瞻規劃報告,提供各部會署規劃100年度政府科技計畫之參考(第三年) 5. 評議科技計畫績效指標、評估方式,提供各年度政府科技計畫管考之建議。。 6. 針對科技計畫做資源評估 (人力評估、投入經費評比、研發計畫之我國能力現況作國際之差異比較等)、統計分析與成本效益比較。 7. 進行各部會署整體計畫成效總體評述 (assessment),包括計畫執行完成後,評估其預期與實質差異之影響,對不實之預期或無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未能達成計畫預期目標或效益者,規劃有效管理之機制以落實績效預算制 (如:納入主管單位施政績效考核、計畫申請額度之負成長)。 8. 參與重大科技計畫之績效評估。 9. 其他企劃處相關事務之諮詢、規劃與推動。 10. 群組科技計畫未來之推動將涵蓋下列三項內容及未來展望: (1) 前瞻規劃:將以廣泛蒐集世界各主要經濟體(如美國、加拿大、歐洲聯盟、日本等)之整體能源策略規劃、能源產業發展現況、能源領域研發機構進展、以及各項能源關鍵技術指標為始。藉由了解、分析世界各先進國家之發展趨勢,再配合我國國情、產業特性、現有人力資源及技術能力,歸納出符合我國長期國家利益及具備發展利基之能源策略。 (2) 計畫審議:審議之執行,將以申請者提出之研究規劃發展規劃圖(roadmap)以及申請者歷年來執行各項計畫成效為主要評核標準。研究規劃發展規劃圖方面,申請者應清楚指出,計畫提案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劃整體發展方向相輔相成,提供其研究主題於能源研發領域之明確定位,並訂定預期達成之技術指標與產值。歷年來執行各項計畫成效方面,申請者應提供充足佐證資料,證明其過去各項計畫執行是否均達成預期目標,並應指明其研究團隊之研發能量與水準,以確保計畫執行之品質。 (3) 績效管考:績效管考之機制分為,各計畫路徑指標與成果於整體能源策略之整合,達成之技術指標與國際水準比較,以及實際產值估算。各項計畫執行之成效,實可視為其路徑與成果於整體發展方向中之整合情形,且應均衡分布於整體策略各象限。各計畫達成之技術指標將列入管考標準,除考核是否與原訂目標相符之外,亦將與國際水準進行比較,以驗證我國相關技術能量於國際間之定位。計畫執行所產出的實際產值亦將進行估算,以確立研發成果之實質收益,並藉以評估能源產業永續發展之潛力。前瞻規劃計畫審議績效管考政府科技計畫產業科技群組(能源)規劃、審議及管考研究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