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義男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邱曉華Chiu, Hsiao-HuaHsiao-HuaChiu2007-11-262018-07-052007-11-262018-07-052007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534論文摘要 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中華民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我國雖非聯合國之會員國,但積極追求國際化及自由化,且在國際交流頻繁之今日,遵守國際規範,將有助於我國國際地位之提昇。正值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之際,有關外國人之取締、強制收容,事涉當事人人身自由,主管機關應依憲法、國際慣例、先進國家立法例斟酌衡量,強化對外國人之權利救濟程序,以便落實依法行政之原則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精神,確保國家利益及提昇國際形象。 畢竟外籍人民與本國人之生活背景不同,難以強求其對本土產生強烈感情,進而與本國人具有認同或歸屬感。基於人類與生俱來之自我防衛思想,為保護自我家園,在某些情形之下,國家政策必須以主權為優先考量,例如入出境事項即為各國主權裁量範疇,此觀點向來亦受國際法認同。在人權與主權議題折衝之下,強制收容外籍人民之行政措施為一適例。當外國人非法入國或逾期停居留而危及我國國家社會安全時,在保障外籍人權與主管機關權宜裁量之兩相權衡下,究竟目前我國法制及實務採取何種規範與措施?主要研究議題分為兩大部分:強制收容制度與其行政救濟程序。目前法規依據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與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4項,有關收容主管機關、事由、時間、程序、地點、救濟皆規定於移民法第36條。 首先從國際法、我國憲法第8條、大法官釋字第155、261、384、523、588號等有關人身自由措施之解釋,有感該強制收容措施拘禁到外國人之人身自由,而認為該制度應受到合憲性檢驗並提出改革建議。在收容事由、期間不明確方面,原本4款事由定義不清,且未區分各款事由輕重程度與違法原因,如第1款受驅逐出國處分未辦妥手續,究指何手續?應於何時辦完手續?均無明確內容,令人無所適從。第2款非法入國,非法定義是否包含行政不法、刑事不法?同款後段逾期停居留,是否不問逾期原因,一律收容?第4款其他在事實上有暫予保護必要,明顯意在保護當事人,與前三款目的在執行最終遣返出境不同。卻列在同一條項,法體系不統一。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部分,建議收容應加入法院裁定與收容前之逮捕程序。法院事先裁定並非直接肯定法官保留原則,從目前文獻未見詳細討論我國法官保留原則如何推論而來,憲法第8條第2項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法院審查,前提限於「因犯罪嫌疑」,但收容並非犯罪,文義上本不符憲法第8條第2項,之所以仍建議由法院裁定,是基於確實實現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目的而來,故主張類推適用第8條第2項法官保留原則於強制收容程序。比例原則方面,指目前收容得由警察機關裁量,但實務並未妥當行使裁量權;並應恪遵收容目的在執行遣返,非以遣返為目的之收容,不得為之。故不得以刑案偵審程序進行中為理由要延長收容,此時應認為係移民法第36條第4款無法遣送情形,並得由行政機關為具保、責付其他單位、限制住居或附加其他條件,並說明美國、日本之強制收容法制,與我國制度加以比較。 最後,在法制尚未變革前,就事後之正當法律程序,即行政救濟程序之確立。目前移民法第36條第4項收容異議,就其受理機關、提起時間、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決定組織與程序等要件,均付之闕如。本文就各要件有所補充。並說明收容異議性質應相當於訴願之程序,而非先行程序,以節省訴訟層級,並不至於侵犯訴訟權核心內容,反而更能符合外國人速審速結之需求,以免收容期間隨之延長。本文謹以審慎務實態度應用法律學理於該實際行政行為。第壹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背景 1 第一項 國際互動全球化 1 第二項 移民議題惹塵埃 2 第三項 涉外性偵查實務 3 第二節 問題意識 5 第一項 強制收容要件之適法性 5 第二項 主權與人權之折衝 6 第三項 強制收容之行政救濟程序 7 第三節 研究範圍 8 第一項 研究對象限於外籍人民 8 第一款 本文關於「外籍人民」之定義 8 第一目 外國法規就「外國人」之定義 8 第二目 我國法令就「外國人」之定義 9 第三目 本文用語與定義 10 第二款 不論及「大陸地區人民」 11 第一目 大陸地區人民之法律定位爭議 11 第二目 實務關於大陸人民非法入國之法律適用 11 第三款 不論及「港澳地區居民」 14 第二項 限定研究之強制收容制度 15 第一款 獨論外籍人民強制收容之法定程序 15 第二款 不論大陸與港澳地區人民之收容 15 第三項 本文所論強制收容之行政救濟程序 17 第四節 研究方法 18 第貳章 我國強制收容外籍人民制度 23 第一節 強制收容之意義、目的與分類 23 第一項 強制收容之意義 23 第一款 自我國法律依據而論 23 第一目 入出國及移民法 23 第二目 就業服務法 25 第二款 自強制收容之特性而論 26 第二項 強制收容之目的 26 第一款 執行遣送出境目的 26 第二款 保護目的 27 第三項 強制收容之分類 27 第一款 合法入境者之收容 27 第二款 非法入境者之收容 28 第三款 難民之收容 29 第四項 小結 29 第二節 強制收容之主管機關、事由、期間、處所 30 第一項 主管機關 30 第一款 現在式-內政部警政署 31 第一目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時期 31 第二目 移民法施行後 31 第三目 司法機關無收容權限 32 第二款 未來式-入出國及移民署 32 第一目 組織規範依據 32 第二目 缺少行為法依據 33 第二項 收容事由 33 第一款 受驅逐出國處分尚未辦妥出國手續者 34 第一目 法規內涵 34 第二目 實務現況 34 第二款 非法入國 34 第一目 法規內涵 34 第二目 實務現況 35 第三款 逾期停留、居留 35 第一目 法規內涵 35 第二目 實務現況 36 第四款 受外國政府通緝者 36 第一目 法規內涵 36 第二目 實務現況 37 第五款 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予保護之必要者 37 第一目 法規內涵 37 第二目 實務現況 37 第六款 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者 38 第一目 外籍勞工違反該法第43條規定 38 第二目 外籍勞工違反該法第74條第1項規定 39 第三目 外籍勞工違反該法第74條第2項規定 39 第四目 實務現況 39 第三項 收容期間 40 第一款 法規內涵 40 第二款 實務現況 41 第四項 收容處所 42 第一款 法律依據 42 第二款 實務現況 42 第三節 相較於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43 第一項 相較於刑事訴訟法之強制處分 44 第一款 拘提、逮捕 44 第二款 羈押 44 第三款 鑑定留置 45 第二項 相較於行政執行法之措施 45 第一款 管收 45 第二款 管束 46 第三項 相較於其他法令限制人身措施 48 第一款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強制同行 48 第二款 檢肅流氓條例之留置 49 第三款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拘留、檢肅流氓條例之感訓處分、刑法之徒刑等刑罰 49 第四款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收容 50 第四項 小結 51 第參章 強制收容之法理探討 55 第一節 國際法上外國人之基本權主體地位 55 第一項 有關外國人人權之國際法規範 55 第一款 世界人權宣言 56 第二款 國際人權公約 57 第三款 非居住國國民個人人權宣言 58 第四款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59 第二項 保障程度-權利性質說 59 第一款 日本學者解釋 60 第二款 日本判例見解 61 第三款 權利性質說之批判 62 第二節 外國人在我國法之基本權主體地位 63 第一項 國際法之國內效力 63 第一款 國際法為我國憲法法源 63 第二款 國際人權法在我國之法效力 64 第二項 自憲法內容探循外國人基本權地位 65 第一款 兩種解釋方法 65 第一目 文義解釋說 65 第二目 權利性質說 66 第二款 個別權利探討 67 第一目 平等權 67 第二目 自由權 68 第三目 受益權 71 第四目 參政權 72 第三項 我國相關實務見解 73 第一款 外國人為基本權主體之判斷標準 73 第二款 針對訴訟權之解釋 74 第四項 本文見解 75 第一款 外國人為基本權主體之實益 75 第一目 保障其實體性基本權實益 75 第二目 保障其程序性基本權實益 76 第二款 外國人在我國享有之基本權地位 76 第一目 平等權特論 76 第二目 其他權利概論 77 第三節 強制收容制度之合憲性審查 78 第一項 基本權審查程序 78 第二項 強制收容對外國人基本權之限制 79 第一款 平等權之限制 79 第二款 人身自由之限制 81 第三款 遷徙自由之限制 82 第四款 一般行為自由之限制 82 第三項 三大原則之合憲性檢驗 83 第一款 法律保留原則 84 第一目 法律保留原則之意義 84 第二目 強制收容事由與期間未臻明確 85 第二款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86 第一目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 86 第二目 欠缺法官裁定與事前逮捕等程序 87 第三款 比例原則 88 第一目 定義與內容 88 第二目 非以遣返為目的之收容 89 第三目 以強制收容為遣返前之唯一手段 90 第肆章 現行強制收容之行政救濟程序 91 第一節 強制收容之法律行為形式 91 第一項 強制收容之法律行為形式爭議 91 第一款 認定為事實行為之見解 91 第二款 定性為行政處分之理由 92 第一目 自行政處分要件論之 92 第二目 自權利救濟途徑論之 92 第三款 本文見解 93 第一目 就收容之書面形式而論 93 第二目 就收容之執行效果而論 93 第二項 收容及勞動服務之性質 95 第一款 收容為侵益性行政處分 95 第二款 勞動服務為負擔性質行政處分 95 第三款 有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96 第二節 異議程序 96 第一項 提出收容異議之法律依據 96 第二項 異議程序之法律要件 97 第一款 異議權利主體 97 第二款 受理異議機關 98 第一目 警局辦理收容業務為委辦性質 98 第二目 目前受理異議機關以警政署為妥 100 第三款 提起異議期間 101 第三項 收容異議之決定 102 第一款 異議決定組織與程序 102 第二款 異議決定性質 103 第四項 與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之競合 103 第三節 行政爭訟 104 第一項 訴願 104 第一款 外籍人民得為訴願主體 104 第二款 受理訴願機關 106 第三款 異議與訴願之關係 106 第一目 學說見解 106 第二目 實務見解 108 第三目 本文見解 108 第二項 行政訴訟 109 第一款 訴訟主體與類型 109 第二款 訴訟程序 111 第四節 暫時權利保護程序-申(聲)請停止執行 112 第一項 停止執行要件 112 第一款 法律要件與決定程序 112 第二款 受理機關競合與標的問題 114 第二項 實務現況 115 第五節 兼論其他行政救濟之併行性 116 第一項 提審法之適用 116 第一款 提審意義 116 第二款 實務多予裁定駁回聲請 116 第三款 本文觀點 117 第二項 國家賠償之適用 118 第一款 法律要件 118 第二款 實務案例 119 第三款 本文觀點 120 第伍章 美、日收容制度參考 121 第一節 序言 121 第二節 美國強制收容與救濟制度 122 第一項 「九一一事件」前之收容措施 122 第一款 主管機關 122 第二款 美國移民法規 123 第三款 收容對象與事由 123 第四款 收容與遣返程序 125 第一目 一般遣返程序 125 第二目 簡易遣返程序 126 第三目 強制命令之遣返 127 第五款 收容救濟途徑 127 第一目 一般遣返程序之救濟 127 第二目 簡易遣返程序之救濟 128 第二項 九一一事件後之「愛國者法案」 129 第一款 移民主管機關變革 129 第二款 有關外國人入出境之法案內容 129 第三款 收容救濟方式變革 130 第三節 日本強制收容與救濟制度 131 第一項 強制收容法制 131 第一款 收容之法律依據 131 第二款 收容程序 133 第一目 收容處分書形式 133 第二目 其他程序內容 134 第二項 收容救濟制度 134 第一款 三審制度 135 第二款 特別居留許可制 136 第三款 保釋制度 136 第四款 行政訴訟 137 第五款 暫時權利救濟-申請停止執行 137 第四節 美、日與我國強制收容制度之比較 138 第一項 收容對象與事由 139 第二項 正當法律程序內容 139 第一款 法院介入程序有無 139 第二款 其他程序內容 140 第三項 同時涉犯刑案之外國人收容問題 141 第四項 收容之救濟程序 142 第陸章 檢討我國強制收容制度與其行政救濟程序 143 第一節 強制收容之程序 143 第一項 法官裁定程序 143 第一款 自大法官解釋推論 143 第二款 法官保留之延申思考 144 第三款 法院審查方式與界限 146 第二項 收容前之逮捕程序 146 第三項 行政機關之理由告知與說明義務 147 第四項 聽證與陳述意見程序 148 第二節 收容事由明確化 149 第一項 受驅逐出國處分尚未辦妥出國手續 149 第一款 應區別未辦妥手續原因 149 第二款 「辦妥出國手續」非收容重點 149 第三款 應附加驅逐出境處分期限 150 第二項 非法入國 151 第一款 意義界定 151 第二款 行政與刑事競合責任 153 第三項 逾期停、居留 154 第四項 受外國政府通緝 155 第五項 其他在事實上有暫予保護必要 156 第一款 自收容目的而論 156 第二款 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檢討 156 第三款 刑事犯之收容 157 第六項 就業服務法內容 158 第三節 收容期間之疑義 159 第一項 收容期間與延長 159 第一款 法令應明定收容期間及延長次數 159 第二款 應建立裁量基準 161 第三款 刑案偵審不宜作為延長收容事由 161 第二項 折抵刑期與否 163 第一款 評析兩岸關係條例第18條第4項 163 第二款 自強制收容之原因與目的而論 163 第四節 強制收容之裁量權行使 164 第一項 法律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限 164 第二項 收容必要性之認定 165 第三項 應訂定裁量基準 166 第四項 建立其他替代方案 167 第五節 以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檢視強制收容之行政救濟程序 168 第一項 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內涵 168 第二項 異議程序之我見 169 第一款 異議權利主體 169 第二款 異議期間 170 第三款 異議決定程序 171 第一目 組織與決定時限 171 第二目 應否採行聽證程序 172 第三項 救濟程序應健全通譯功能 173 第一款 我國通譯制度現況 173 第二款 本文建議 174 第四項 收容救濟程序建議方向 175 第一款 對法院裁定循抗告程序救濟 175 第二款 依居留資格區分救濟權利 175 第三款 設立專屬行政移民法庭 176 第柒章 結論與建議 179 第一節 強制收容制度方面 179 第二節 行政救濟程序方面 182 第三節 建議修正法條 1851154126 bytesapplication/pdfen-US外國人外籍人民基本權強制收容行政救濟法官保留入出國及移民法alienfundamental rightsdetentionadministrative remedydue process of law論外籍人民強制收容之適法性與其行政救濟程序Study on the Legalization and Adminsitrative Remedy Procedure of Alien Mandatory Detention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2534/1/ntu-96-R92a2102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