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森林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余盈鋒Yu, Ying-FengYing-FengYu2007-11-262018-07-052007-11-262018-07-052006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596摘 要 債權讓與之效力有「對內效力」與「對外效力」之別,前者存在於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因讓與契約而生效力;後者則存在於受讓人與債務人及其他第三人之間,受讓人是否得因讓與契約而對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為主張,端視就債權讓與是否設有對抗要件而定。 有關債權讓與對抗債務人之效力,我國民法第297條設有須通知債務人之要件,債務人未受讓與人或受讓人之通知者,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因此「通知」遂成為債權讓對之抗債務人要件。至於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之效力,我國民法並未設有對抗第三人之要件,因此讓與契約有效成立時,受讓人即得以之對抗任何第三人。 債權之存在無法自其外觀觀察,其處分亦無須踐行公示方法,而無善意取得規定之適用,當同一債權發生重複讓與或與法院之扣押命令及其他處分行為並存時,設有對抗第三人要件之立法例,例如日本民法、法國民法以及美國UCC,該債權之歸屬應依對抗第三人要件取得之先後而定,標的債權應歸屬於最先取得對抗第三人要件之受讓人;未設有對抗第三人要件之國家,例如我國與德國,則應依有效讓與行為之先後而定,由最先受讓標的債權之受讓人取得債權。至於債務人在債權有重複讓與的情況下,依我國實務見解,債務人原則上向最先為通知之該次讓與之受讓人為清償,即可免責,縱使先為通知之讓與係實際上不生效力之第二次讓與,亦同。債務人可先脫離債權讓與的法律關係,再由第一受讓人向已受領給付之後順位受讓人,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所受之利益,以保護對於債權讓與一無所知之債務人。 在特別法上,例如我國的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日本的特定債權法、動產˙債權讓渡特例法,就債權讓與對抗債務人或第三人之要件,為適應各該交易類型之需要,均有異於傳統民法之特別規定。此些調整是否適當,是吾人應該加以注意的。目 錄 第一章 序論 1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研究範圍與方法 3 論文架構 3 第二章 債權讓與之意義與特徵 5 第一節 債權讓與之意義與功能 5 第一項 債權讓與之意義與沿革 5 第一款 意義 5 第二款 沿革 5 第二項 債權讓與之功能 7 第二節 債權讓與之性質與要件 9 第一項 債權讓與為處分行為 9 第一款 處分行為 9 第二款 債權讓與之獨立性 9 第三款 債權讓與之無因性 11 第二項 債權讓與之要件 12 一、意思主義 12 二、 須符合處分行為之要件 13 三、 債權具有可讓與性 13 第三項 與債權讓與類似之概念 14 第一款 契約承擔 14 第二款 債之更改 16 第三款 涉他契約 17 一、涉他契約之意義 17 二、涉他契約與債權讓與 18 第三節 債權讓與之特性 20 第一項 欠缺公示性 21 第一款 債權之性質不適於公示 21 第二款 不適用公信原則 22 第二項 證券債權之讓與 23 第一款 證券債權之意義 23 第二款 證券債權之讓與 25 一、有價證券之自由讓與原則 25 二、有價證券讓與之方式 25 三、債務人抗辯之限制 26 第三章 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 27 第一節 債務人之保護 27 第一項 債務人保護之必要 27 一、債務人受有雙重給付之危險 27 二、債務人法律上之利益恐受損害 28 第二項 立法方式 28 一、設置對抗要件 28 二、未設對抗要件 29 第二節 日本法 31 第一項 對債務人之通知 31 第一款 通知之態樣 31 一、須由讓與人通知債務人 31 二、性質 32 (一)觀念通知 32 (二)是否為強行規定 33 三、通知之時期 34 第二款 通知之效力 35 一、「不得對抗」債務人之意義 35 二、未為讓與通知之效力 36 三、已為債權讓與通知之效力—抗辯之援用 37 (一)須在讓與通知時抗辯事由發生之基礎已存在 37 (二)關於被讓與債權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之問題 38 (三)關於債務人抵銷權的行使 38 (四)債權讓與契約無效或不成立之讓與通知 40 第二項 債務人之承諾 40 第一款 承諾之態樣 40 一、承諾之性質 40 二、方式 41 三、承諾之時期 41 第二款 承諾之效力 41 一、取得對抗效力 42 二、保留異議之承諾 42 三、未保留異議之承諾 43 (一)第468條第1項之沿革 43 (二)理論基礎 43 (三)效力 45 第三節 美國法 47 第一項 債權讓與之法源 48 第一款 普通法(Common Law ) 48 第二款 統一商法典(UCC) 48 一、統一商法典在美國契約法上之地位 48 二、UCC第九章 49 (一)本章之適用範圍 49 (二)不適用本章規定之債權讓與 51 第三款 契約法整編 51 第二項 債權讓與之對抗債務人要件 52 第一款 通知與合理證明 52 第二款 有關抗辯權行使之特殊規定 55 一、抗辯延續與讓與通知之關係 55 二、放棄抗辯權之特約 56 三、契約修改(Modification) 57 第四節 我國法 58 第一項 民法第297條之規範意義 59 第一款 立法形式 59 第二款 民法第297條第1項是否為債權讓與對外效力之規定 59 一、學說意見 59 二、實務見解 60 三、本文看法 61 第二項 通知之性質與方式 63 第一款 通知之性質 64 第二款 通知之方式 64 一、應為通知之人 64 二、通知之方式 65 第三項 通知之效力 66 第一款 對於債務人的權利行使要件 67 第二款 構成表見讓與 67 第三款 抗辯之援用 68 一、一般抗辯權之援用 69 (一)抗辯事由之範圍 69 (二)抗辯事由發生之時點 69 (三)原契約當事人合意變更契約之情形 71 二、抵銷抗辯之行使 72 (一)須在受讓與通知前取得自動債權 72 (二)自動債權之清償期須先於被讓與債權 73 第四章 債權讓與之對抗第三人效力 77 第一節 概說 77 第一項 問題之提出 77 第二項 第三人之範圍 78 第二節 比較法上之觀察 78 第一項 日本法 79 第一款 債權讓與之對抗第三人要件 79 一、方式 79 二、日本民法第467條第2項之規範意旨 80 三、附確定日期證書之通知或承諾 81 (一) 附確定日期證書之意義 81 (二) 附確定日期之通知或承諾 82 第二款 效力 82 第三款 第三人之範圍 83 一、該當之第三人 83 二、不該當之第三人 83 第二項 美國法 84 第一款 普通法與契約法整編 84 第二款 UCC規定 84 一、擔保利益之意義 85 二、擔保利益之創設 86 三、擔保利益之完全成立(perfection) 88 (一) 完全成立之必要 89 (二) 完全成立之要件 89 第三項 我國法 93 第三節 債權重複讓與之效力 93 第一項 日本法 94 第一款 多數受讓人間,僅一人具備對抗第三人要件 94 第二款 多數受讓人均未具備對抗第三人要件 95 第三款 多數受讓人均具備對抗第三人要件 96 一、對抗第三人要件生效之時點 96 (一) 問題之所在 96 (二) 確定日期說與到達日期說 97 二、同時到達之情形 98 (一) 各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關係 98 (二) 各受讓人間之相互關係 99 第二項 美國法 103 第一款 普通法 103 一、英國法則 104 二、美國法則 105 (一) 基本原則 105 (二) 美國法則之例外 106 三、小結 107 第二款 契約法整編 108 第三款 統一商法典 108 第三項 我國法 111 第一款 債權之歸屬 111 一、由第一受讓人取得債權 111 二、案例檢討 112 (一) 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42號民事判決 112 (二)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899號民事判決 114 第二款 債務人清償之效力 116 一、學說見解 116 (一) 前後次讓與均未為通知 116 (二) 僅第一次讓與為通知 117 (三) 僅第二次讓與為通知 117 (四) 第二次讓與之通知較第一次讓與之通知先到達債務人 117 (五) 小結 118 二、實務見解 118 (一) 債務人得選擇向第二或第一受讓人給付 118 (二) 債務人尚未清償者,得拒絕第二受讓人給付之請求 122 (三) 須債務人為善意始得向第二受讓人清償 124 三、分析與檢討──債務人得向第二受讓人有效清償之依據 127 (一) 民法第297條第1項? 127 (二) 民法第298條? 130 (三) 民法第310條第2款? 132 四、小結 133 第三款 分析與比較 134 一、以債務人之認知為公示方法之對抗要件制度 134 二、登記制度 135 三、無對抗要件制度 136 第四節 將來債權讓與之對外效力 137 第一項 概說 137 第二項 將來債權讓與之意義 138 一、將來債權之意義 138 二、「將來債權之讓與」以及「債權讓與之預約」 139 第三項 將來債權讓與在我國之效力 139 一、視為附條件或期限之債權讓與 140 二、將來債權移轉之時點 141 第四項 將來債權讓與之對外效力 141 第一款 將來債權讓與之對抗債務人要件 141 第二款 將來債權讓與之第三人效力 142 一、日本法 142 二、美國法 143 三、我國法 144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438號民事判決 144 四、小結 148 第五章 有關債權讓與之特別規定 151 第一節 概說 151 一、資產證券化 151 二、債權之讓與擔保 152 三、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處分 154 第二節 日本民法之特別規定 156 第一項 特定債權法 156 第一款 立法背景 156 第二款 有關債權讓與對抗要件之規定 156 一、適用對象 156 二、本法特定債權讓與之對抗要件 157 (一) 公告制度 157 (二) 隱私權之保護 157 第三款 有關本法公告制度之批評 158 第二項 動產˙債權讓渡特例法 159 第一款 立法背景 159 第二款 本法之重要特徵 160 一、以法人金錢債權之讓與為適用對象 160 二、使債務人不特定之將來債權亦得登記 160 三、使對抗第三人要件與對抗債務人要件分離 161 第三款 對抗第三人要件─債權讓與登記 162 一、申請程序 162 二、登記效力之存續期間 162 三、讓與債權總額之記載 163 四、讓與登記之效力 163 第四款 對抗債務人要件 164 一、方式 164 二、效力 164 三、登記事項證明書之申請 165 第三節 聯合國國際貿易應收帳款讓與公約 165 第一項 概說 165 第一款 制定經過 165 第二款 本公約之目的與特徵 166 第二項 適用範圍 167 第三項 債務人保護機制 168 第一款 基本原則 168 第二款 債務人須位於締約國境內 169 第三款 債務人之免責 169 一、讓與通知 169 二、債務人之抗辯 171 三、原契約之修改 172 第四項 優先權之確定 172 第一款 概說 172 第二款 以讓與人所在地為準據法 173 第三款 我國國際私法之檢討 174 第四節 我國民法之特別規定 176 第一項 金融機構合併法 176 第一款 適用範圍 176 一、讓與人須為金融機構 177 二、受讓人須為資產管理公司 177 三、讓與標的須為不良債權 177 第二款 以公告為對抗債務人要件 178 第二項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178 第一款 債權讓與之對抗第三人要件 178 一、滿足破產隔離之需要 179 二、以公告為對抗第三人要件 179 第二款 債權讓與之對抗債務人要件 180 第三項 分析與檢討 182 一、對債務人之通知不可免 182 二、增訂對抗第三人要件之必要 184 第六章 結論 187 參考文獻 191 一、中文資料 191 (一) 專書 191 (二) 學位論文 192 (三) 期刊論文 192 二、日文資料 193 (一) 專書 193 (二) 期刊論文 194 三、英文資料 194 (一) 專書 194 (二) 期刊論文 195 四、網路資源 195 附錄 1971337897 bytesapplication/pdfen-US債權讓與重複讓與對外效力對內效力assignmentprioritythird parties債權讓與對外效力之研究A Study to The Effect of Assignment to Third Parties.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2596/1/ntu-95-R92a21026-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