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12024-05-17https://scholars.lib.ntu.edu.tw/handle/123456789/671719摘要:社會救助法自民國69年公布後,歷經數次修正,最近一次重大修正於99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已於100年7月1日實施。修法內容,除了能使實務運作更順暢與增加脫貧相關措施等外,在政策上的重大變革,主要為最低生活費(俗稱的貧窮線)計算方式(第四條)的改變與中低收入戶入法(第四條之一)。這個改變不只是增加「法定」受照顧者的數量,也在於避免福利重複給付,以及統整「經濟弱勢」的福利標準,有助於社福經費的有效運用。   「中低收入戶」入法,乃鑑於過去因符合低收入戶比例甚低,政府部門對於不具「低收入」身份之「經濟弱勢」,紛紛提供相關補助,如中低老人生活津貼、中低身障生活補助、中低兒少生活補助、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等;也有一部分根據家戶特性來提供福利,如特殊境遇家庭補助,以及「經濟弱勢」家庭子女各種教育補貼等。此外,又有最低生活費1~1.5倍、1.5倍~2.5倍等規定,區分不同程度的補貼。這樣的救助方式,不僅缺少學理基礎,也因缺乏統一標準,很容易受到挑戰而不斷放寬,歷年來以「中低」或「弱勢」為名的社福支出不斷竄升,名目與補助規定也相當繁多。   新社會救助法明白定義「中低收入戶」,規定所得需符合「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者,且不得超過「全國平均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簡稱「所得基準」)。如此一來,社會救助對象層次分明,「中低收入戶」可以視為「低收入戶」的延伸類別,既能整合社福資源,也可以提供給社政以外的單位(如教育、勞政、衛政等)關於「經濟弱勢」的標準,減少混亂與資源的濫用。   簡言之,修正貧窮線計算方式,使得學理上較符合「貧窮線」的內涵並與國際接軌(和OECD國家一樣,採用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百分之六十計算方式);此外,各地區的「貧窮線」和「所得基準」之間,也闢出了一個定義「中低收入戶」的空間,使得社會上真正的「近貧」或「經濟弱勢」有了法律上的保障。      接著於100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國民年金法第54條之1修正草案,確認八大社福津貼(包括: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國民年金、原住民給付、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以及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等)自101年1月1日起以16.67%比例的原則同步調漲(除「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依法不得超過各縣市最低生活費,因此漲幅為8.05%外,其他各項津貼之調幅至少都在16.67%以上,最高者達33.33%)。反映物價與通膨的原則適用於相關的津貼與補助,目的在於避免民眾領到的年金給付或津貼補助等的實質購買力降低,對於(弱勢)民眾的經濟安全更有保障。   近年來政府對於經濟弱勢家庭與人口提供了更多協助,以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但經過多年來的修法,以及地方政府對於「經濟弱勢」認定標準不一,儘管社會救助法統一了「中低收入戶」定義,但法未能溯及既往而存在一國(縣市)多制的現象,影響社福經費運用的效能,有限的資源若因此錯置,反而會排擠一些更重要的施政項目。   維護兒童少年生存權,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多年來一直為政府推動兒童少年福利服務基本要項。爰自69年起依據社會救助法提供低收入戶兒童少年生活補助;爾後,面對社會變遷、家庭型態轉變、經濟不景氣衝擊及失業率提高,部分家庭面臨父母失業、貧窮、負債、離婚、藥酒癮濫用、患有精神疾病等問題,為進一步保障兒童少年生存權,政府陸續提供各類補助,在「社會救助法」之外,提供包括特境子女生活津貼、緊急生活扶助等措施、弱勢家庭兒童少年生活扶助,期能完善兒童及少年經濟安全制度。   由於各項措施開辦時間不一,推動背景與政策目標不同,兒少補助種類繁多,各補助間規範的衝突性以及補助的重疊即容易發生,形成社會福利資源浪費,且失公平正義。於是有整合與檢討之呼籲,其中還包括適法性的問題,例如「弱勢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於95年5月函頒推動將近10年,未有法源依據;計畫目的在對未能落入兒少生活扶助門檻者提供即時性扶助,以為社工介入家庭之敲門磚,惟從歷年該計畫與兒保及高風險家庭連結率觀之,成效相當有限。   本研究將以現行社會救助法關於「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規範,評估前開各類兒童少年經濟補助之競合關係,以及近年來之政策效益。此外,目前國內針對兒童少年生活狀況統計與調查,乃依據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進行4年1次之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透過抽樣進行訪查之資料,來進行政策效果評估,除了時間差距過大,資料本身也很難「直接」反應民眾的滿意度。為彌補此,本研究也試圖選擇相關政策指標,以年度為期反應歷年趨勢,並具跨國比較性,作為「指標工具」。此外,本研究依需求書,在105年元月提出政策初步建議,也將進行「弱勢學童生活與學習狀況調查」,期能為未來政策修正後的評估與滾動式修正的依據之一。兒童少年兒少生活扶助措施社會救助法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及就學生活補助104年度「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政策評估與檢討計畫」